本条是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和可以对外国人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种类的规定。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根据其所实施的具体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以给予的处罚有四种: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警告属于最轻微的一种治安管理处罚,只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轻微的情形,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的情况。警告具有谴责和训诫两重含义。警告的谴责性体现在,警告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以警告的处罚,表明了公安机关对其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的认定和否定性态度。警告的训诫性体现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以警告处罚,不仅是向其指出仃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所在,对其进行谴责,而且要对其进行警不,训诫其不得再行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本法的规定,警告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也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罚款是给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以支付一定金钱义务的处罚。罚款处罚在本法中规定得比较多,罚款的作用在于通过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经济上受到损失,起到对其的惩戒和教育作用。本法规定的罚款的幅度,有不同的档次,这是根据各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罚款处罚的有效性等设定的。此外,对于一些特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赌博、卖淫、嫖娼等以及一些具有一定经营性质的违法活动,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实际做法,本法保留规定了较高的罚款幅度。根据本法的规定,罚款的处罚一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但是对于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行政拘留是短期内剥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因此,拘留是对自然人最严厉的一种治安管理处罚。本法关于拘留处罚的幅度的规定,一般分为五日以下、五日以上十日以下、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三个档次。根据本法的规定,拘留的处罚只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决定生效后,由作出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是剥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已经取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发放的从事某项与治安管理有关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许可证,使其丧失继续从事该项行政许可事项的资格的一种处罚。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对一些与治安管理工作关系比较密切的事项,规定实行许可制度,由公安机关依法审核、发放许可证。没有依法取得许可证而从事相关业务和活动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已经依法取得相关许可的,也应当在许可的范围内依照有关规定从事活动,不得超越许可范围或者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活动。对于超越许可范围或者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活动,情节严重,不适宜继续享有特许权的,就有必要由公安机关依法吊销其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收回其已经取得的特许权。根据本法的规定,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的处罚,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的规定。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其合法权益受我国法律保护,同时也要尊重和遵守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如果根据维护我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认为其不适合继续在我国停留的,可以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出境或者将其驱逐出境。限期出境就是由公安机关责令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在规定的时限内离开我国国(边)境,属于责令自行离境,但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可以监督其离开。驱逐出境就是强迫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离开我国国(边)境,是比限期出境更为严厉的一种手段,需要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将其强制押解出境。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只适用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的人。
这两种手段是比较严厉的,因此,公安机关在办理涉外的治安案件时,要根据我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慎重决定适用。至于是否符合我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应由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本人的情况以及外交等方面因素,综合考量。
第十一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 责任编辑: 罗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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