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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2018.10.25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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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对推动国民经济增长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建设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发生了大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影响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精神,切实解决我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确定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要把解决建设领域工程款拖欠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建筑业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采取有效措施,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重点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要对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自今年起,在3年内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做到清理与防范并重,在清理已有拖欠的同时,严格项目审批和市场监管,培育信用体系,健全法规制度,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从源头上防止发生新的拖欠。

二、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一)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和清理。对于竣工已决算至今没有足额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今年6月30日前全部付清工程款。对于不能一次清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今年3月底前与债权施工企业签订还款合同,今年还款比例不得低于60%,2005年还款比例不得低于20%,2006年全部还清欠款。在此之前已签订还款合同的仍可执行原合同,原还款合同期限超过3年的,要重新调整,限3年还清。还款合同要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对于在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竣工的工程,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对于在2000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工程,还款期限不得超过2年。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将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督促其尽快还款。对于拒不改正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大处罚力度,在企业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情节严重的注销资质证书;对于违反合同规定,不按期清偿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改(计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其新开建设项目,不为其办理用地手续;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为其办理规划、施工许可;银行不予贷款,并将其列为信用不良单位。对于到期未能清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协助债权施工企业提请司法机关对其开发的房地产进行拍卖,或提请司法机关冻结其银行资金并直接划拨给债权施工企业。

(二)解决地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对于各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行认真检查和清理,并将清理情况于今年2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于已形成的政府投资工程拖欠款,本级政府要结合自身财力,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从本级财政每年安排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包括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专项用于清偿拖欠工程款,并与债权施工企业签订还款协议。对使用中央或自治区预算内投资(包括国债资金)的项目,市、县(区)政府已承诺的配套资金必须尽快落实。限在2006年之前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今年还款比例不得低于50%,2005年还款比例不得低于30%,2006年还清欠款。逾期未能还清的,一律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今后凡新上政府投资工程,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法定程序办理,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批程序,对于不按基本建设法定程序审批而造成工程款拖欠和其他问题的,要严肃追究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的责任。

(三)对于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专业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由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和清理。根据工程项目和工程款拖欠的具体情况,参照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措施办理,限2006年还清拖欠的工程款。

(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维护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宁政办发[2003]106号)精神,加强监察执法,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帮助农民工追讨工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农民工集中的建筑业企业、在建工地进行逐一排查,检查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和与农民工签定劳动合同情况。对有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责令其立即补发;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定清欠计划,限期补发。凡因业主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致使建筑业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严肃追究业主的责任,责令其限期付清工程款,并向社会公布。已获得工程款的建筑业企业,要优先偿付拖欠农民工工资。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发生

(一)加快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各地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引入市场化运作方式,推进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要制定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信用标准,把按规定兑现工程款和工资作为重要的信用要求,科学评价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状况,建立和完善业主、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要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和市场监管制度结合起来,建立失信惩戒机制,约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

(二)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发改(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项目审批管理,对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的经营性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且后续资金来源应有保障。项目资金不落实的,不批准其立项,不得办理招标投标手续,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要防止利用拖欠工程款掩盖建设资金不足的矛盾,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各级工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抽逃项目资本金的行为。

(三)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继续完善企业的资质管理办法,有效控制建筑业企业数量和从业人员总量,遏制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要严格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资质管理,严防自有资金不足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市场,消除由此引发的拖欠工程款问题。要综合整治总承包企业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防止非法用工行为导致拖欠工资问题。总承包企业分包工程必须使用有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

(四)深化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改革。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全面实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凡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由担保人代其支付,同时,担保人要依法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反担保;建筑业企业也应对等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履约担保。对于政府投资工程,要逐步推行项目代建制,由财政部门按照政府投资计划和合同约定,直接向中标的建筑业企业拨付工程款。要建立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严格规范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运行。

(五)严格合同管理,及时排解合同纠纷。建设工程项目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订立合同,载明拨付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的程序、期限、方式以及发生纠纷的处理和违约责任等。凡业主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建筑业企业可以停止施工。工程竣工后,业主必须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建筑业企业在承揽工程时要进行充分的工程项目风险评估,对于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要盲目承包。要增强合同意识和合同管理能力,切实运用《合同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加强工程质量、工期等管理,防止因工程质量、工期等纠纷而造成拖欠工程款。工程监理单位要依法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商的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实施监督,防止因工程质量、工期等纠纷而引起工程款拖欠问题。对于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应责令限期改正或返工、修理;对于工程质量、工期等纠纷,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据其监理情况作出公正的评判。要进一步健全仲裁机制。仲裁机构应当充实专业人员,并重视发挥工程监理、工程检测、质量监督、造价咨询等机构在仲裁过程中的作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拖欠工程款等纠纷做出科学裁决。

(六)各级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拖欠工资举报制度和解决拖欠工资的长效工作机制。要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监督建筑业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等内容,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进行处理。要进一步加强劳动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切实做到专人负责,申诉有门,处理及时,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对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要推行承包商分包工程付款担保,凡建筑业企业分包工程不按照合同约定向分包企业付款的,由担保人支付;要实行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连带责任制,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负责直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所需款项在分包工程款中扣除,防止新的拖欠。

(七)高度重视建筑业企业的改革。各地要积极调整所有制结构,研究制定推动建筑业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建筑业企业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快企业改制的步伐,积极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在市场竞争中不断提升竞争力和工程风险防范能力。

(八)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加强舆论监督。建筑业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建筑业企业共同自觉抵制业主的不合理要求,帮助和组织企业清偿债务。对于严重或恶意拖欠工程款的业主以及搞不正当竞争,签订“阴阳合同”的建筑业企业,都要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曝光其不良行为。要加强对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舆论监督,加大宣传力度,在建设领域努力营造诚实守信光荣,侵权违法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分工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分工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制。建设、劳动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委、财政、银行等部门要各司其职,严格把关,加强监管,在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同时,采取综合措施以杜绝发生新的工程款拖欠。对于在监管工作中不依法行政、不严格执法和因整治工作不力引发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个人,要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

(二)加强领导,认真组织。为推动我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有效解决,自治区人民政府已成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协调领导小组(另行文),负责指导全区开展工作。各市、县 (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也应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建设领域清理和整治拖欠工程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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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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