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说法> 法规> 正文

长治市关于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通知

2018.10.25 12:13
2188

长治市关于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组织开展好我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2号)精神,现将《长治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站在“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立即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的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具有操作性的工作方案,并组织落实好。

二、各级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领导机构要对当地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清查,并分类进行登记后落实到具体部门进行清理。同时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举报、投诉,加大跟踪督察力度,保证该项工作顺利进行。

三、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明确目标,突出重点有明确的时间进度安排。2004年春节前主要任务是制定措施,摸底清查,重点解决2003年竣工工程和在建工程项目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2004年春节后到2004年5月底,要根据摸底清查情况,进行专业和属地分类登记,按项目逐个签订清欠计划并加强督察清理,于6月15日之前将督察情况报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组。从2004年开始,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四、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把好各项审批关口,加强市场监督;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失信惩戒机制,约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各项法规制度,积极探索工程项目管理方式的改革,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积极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等风险管理方式。政府投资工程可结合投资体制的改革逐步推行项目代建制,也可由政府投资部门按照政府投资计划,直接向中标的建筑业企业拨付工程款。经过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发生。

五、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对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进展情况进行报道,对拒不执行有关规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行曝光。

六、要加大处罚力度,对清欠不力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清欠工作领导不力、督察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和单位,要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失职、渎职的责任。

二00四年一月十五日

长治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方案

为认真组织开展好我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清理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综合治理,形成合力,从源头抓起,重点堵塞环节漏洞,建立预防和制止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长效管理机制。自2004年起,通过3年努力,基本解决全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促进我市建筑业和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组织机构成立长治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杜善学  市长副组长:马和平  副市长秦正安  市政府副秘书长李秀亭  市建设局局长陈皎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成员:李照汉  市改革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陈有先  市建设局副局长王晚亭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刘中和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郝十周  市财政局副局长范拴紧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纪检组长杨怀庆  中国人民银行长治市中心支行副行长宋成华  市银监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办公室主任:陈有先(兼)。办公室电话:2022588各县(市)也应成立相应的清欠机构,并上报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组办公室。

三、职责分工各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如下: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程项目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情况的调查、摸底、汇总、上报工作;负责对还款计划或协议的核实、督查、落实工作;具体组织清欠工作;建立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机制;健全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档案,严格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强化规划、报建、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依法查处无用工资格的组织、个人非法用工行为;监督检查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建立健全拖欠工资举报制度和解决拖欠工资的工作机制,依法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控力度,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加强劳动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做到专人负责、申诉有门、处理及时、客观公正。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工程建设资金的拨付工作。根据各级政府及清欠领导组制订的还款计划,今年春节前要从当地财政部门拿出资金,集中偿还农民工工资,保证农民工顺利返乡过节。同时,为了保证此项工作的稳定性,各级财政部门每年要列出专项资金用于清偿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计划部门:严格项目审批管理,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不足的,不予批准立项。对清欠领导组通报的有不良行为的建设单位,不予批准其新建设工程的立项。

银监部门:依法加强信贷管理,健全完善信用机制,加大对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对弄虚作假、出具不实资金证明的金融机构进行查处。

各级经贸、工商、农业、信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协同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各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切实负起责任,把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落到实处,不得互相推诿。

四、工作任务和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2004年1月22日前)

1、开展2003年竣工和在建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摸底、汇总、上报工作;通过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我市上年度竣工和在建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详细情况(包括拖欠单位名单、工程开竣工时间、已付工程款情况、未付工程款情况及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等),上报市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组办公室。

2、各级政府按照工程项目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所管辖范围内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开展专项治理。对有拖欠和克扣行为的企业,责令其立即补发;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订清欠计划,确保春节前足额兑现,保证农民工安心、顺利返乡过节。此两项工作务于1月21日前完成。

(二)第二阶段(2004年2月5日至6月30日)

1、完成建设领域历年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情况的调查、汇总和上报工作。各县(市)要认真组织,狠抓落实,务于2004年3月25日前完成此项工作。

2、按照工程项目属地管理的原则及各县(市)实际,积极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制定详实的还款计划。签订还款计划工作于2004年6月30日前完成。

(三)第三阶段(2004年7月1日至2006年10月30日)

全面清理各类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监督检查还款计划的执行情况,促使全市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基本解决,并健全制度,管住源头,防止发生新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此项工作于2006年10月30日前完成。

五、主要措施

(一)认真开展清查工作,严厉打击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每年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后和年底前组织建筑业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其他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和整改。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将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长期抓好。要设专人负责受理农民工的举报,对涉及农民工权益保护方面的举报,要及时立案查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及时处理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争议案件,并及时进行调解和裁决;每年要组织开展两次以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查处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对拒不改正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二)建立全过程预防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新机制预防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必须本着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强化项目法人负责制。各有关部门要在计划立项审批、开工前审计、施工许可、行政追究等环节,建立全过程的长效监管体系,严格执行四项制度:

1、严格项目法人负责制度。项目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依法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算、及时向建筑企业足额支付工程款。对于有超规模建设、超标准建设、抽逃挪用建设资金、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等行为的,有关部门要对项目法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提出警告,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追究其责任。属于国有投资的建设项目,由监察机关查处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属于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各行政主管部门向有关部门通报,给予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停业整顿、吊销资质(执照)等相应处理。

2、严格计划立项审批制度。对于政府投资的项目,计划部门在立项审批前,必须审查建设单位项目资金来源情况,在下达计划前,要审查资金到位情况,资金来源未落实或资金不到位的,不予立项或下达计划。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计划、规划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应报计划、规划部门重新审批。未经计划、规划部门批准,设计单位不得超规模超标准设计。

3、严格施工许可管理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前,要核验计划、规划部门出具的投资计划、规划许可意见。凡超计划、超规模建设或被查实有拖欠工程款的,一律不予颁发新建项目施工许可证。同时要严格开发项目担保制度,房地产开发单位办理施工许可前,必须提交有关担保证明(保函),否则不予办理施工许可。

4、严格建设过程动态监管制度。计划、审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审批后的动态监管,对擅自超规模、超标准建设的要及时制止,责令建设单位重新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继续建设。

(三)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强化合同管理,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1、严格劳动用工制度。各建筑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按《劳动法》及其相关规定,与农民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劳动报酬(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要款,要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及支付办法等内容。在开工后20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并严格履行。对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采取欺诈和威胁等手段签订合同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严格总、分包责任制度。农民工工资支付要坚持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任何用工单位不得以结算纠纷、工程款或分包款被拖欠、未审计、未结算等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总承包企业对其所承包工程的工资支付有全面责任,其法定代表人对工资支付负总责,工程项目经理是其直接责任人。分包企业是分包工程工资支付的直接责任方,其法定代表人是直接责任人。

3、严格监督检查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监察执法,定期监督检查辖区工程项目施工企业的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要将有故意拖欠、拖欠工资数额较大等不良记录的用工单位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加大监控力度。对不按规定和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以工资纠纷为借口而不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劳动法》及有关规定,依法从严处罚并责令责任单位纠正。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对责任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责任人予以曝光。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劳务分包资质管理,严厉查处违法分包和非法挂靠行为,要将企业的工资支付信用情况作为考核企业诚信的重要内容。对劳动保障部门查处的责任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予以不良行为记录,并做出相应处理。

(四)运用综合手段,加快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清欠步伐

一是积极推行工程支付担保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率先推行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其他工程项目也逐步提倡实行工程担保。当前,重点应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分包工程付款担保。凡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的,业主也应对等向承包商提供工程支付担保。

二是充分发挥银行和中介机构的监督制约作用。银行在为业主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资信证明时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严禁以少充多,以无充实。发现抽逃资金问题的,金融机构要承担连带责任;为企业出具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银行金融机构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要降低授信额度或不予授信,不得为其新开项目发放贷款。

三是各有关部门在加强监管的同时,要鼓励和引导建筑业企业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问题。要及时准确地向法院提供业主拖欠工程款的信息,帮助建筑业企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各级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的“三快”精神,抓好相关案件的审理、执行工作。有关部门和负有协助义务的单位要协助法院解决拖欠工程款案件诉讼和执行等工作。

四是建筑业协会应当在防止不正当竞争甚至恶性竞争中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企业自觉抵制业主的不合理要求,帮助和组织企业清偿债务。对于严重或恶意拖欠工程款的业主以及搞不正当竞争、垫资拖工、签订阴阳合同的建筑企业,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或单位信用档案,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六、有关要求

1、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站在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迅速行动,抓紧清欠;要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恶意拖欠工程款的企业;要管住源头,建立起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预防拖欠现象的发生。

2、各县(市)区要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进行清理。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千方百计筹集资金,保证当年工程拖欠款全额支付给施工单位,其余欠款还款计划,分期到位。

3、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带头偿还本部门拖欠的建筑工程款,凡未全额支付当年工程款的单位和部门,一律不得发放精神文明奖、综合治理奖。对于在1月21日前仍未偿还当年拖欠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由各级劳动、建设部门进行专项检查后,将检查结果在《长治日报》上予以公布。

4、凡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上访、堵塞交通等事件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对不能及时支付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严肃追究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欺诈行为的企业和黑包工,司法部门要进行严厉打击。

5、各县(市)区要定时召开领导组协调会议,研究部署辖区内的清欠工作。各县(市)区要对清欠进展情况实行一日一报制度,每日下午4:30前向市清理整顿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组办公室汇报。

如果想了解相关法规解析和案例可关注佰佰安全网的安全说法频道。让你的生活更安心。

( 责任编辑: 赵骏 )

展开剩余全文 收起剩余全文
分享到

相关法规

2018.10.25

2188

2018.10.29

2146

2018.10.26

2317

2018.10.27

1879

2018.10.27

1897

加载更多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