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关于认真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精神,省政府要求,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解决我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突出重点,明确工作目标
随着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各地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对推动国民经济增长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建设领域信用体系不健全,法制不完备和执法不严,建筑市场供求失衡,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以及一些地方搞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等,出现了在建筑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大量拖欠工程款问题。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现象不仅严重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给工程质量和安全埋下隐患,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影响了城镇化进程和我省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且进一步加剧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影响农民收入增加和社会稳定,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投资环境,保障建筑业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各地政府要对当地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采取有效措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重点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做到清理与防范并重,在清理已有拖欠的同时,严格项目审批和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培育信用体系,健全法规制度,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从源头上防止发生新的拖欠。
要明确工作目标,抓好工作落实。从现在起,各市要认真清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特别要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确保“双节”期间社会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不允许出现新的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2004年4月以前基本摸清全省已有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年底前要完成已有拖欠工程款50%的清欠任务;2005年年底前要完成已有拖欠工程款80%的清欠任务;2006年年底前要全部完成拖欠工程款的清欠任务。
二、加大工作力度,认真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一)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各地政府要对本地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情况进行检查和清理。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尽快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档案,对有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其投资设立的项目开发公司),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督促其尽快还款。对拒不改正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大处罚力度,不批准其投资设立新的项目开发公司;计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不为其办理用地手续;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审批规划等方面采取措施,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尽快解决拖欠的工程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企业拖欠工程款情况告知该企业的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将其列为信用不良单位,降低信用等级,依法减少授信额度或者不提供授信。
(二)解决地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各地要对政府及有关部门投资的工程项目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彻底清理发生拖欠工程款的项目。对于当地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已拖欠的工程款,当地政府要根据自身财力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从本级财政每年安排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包括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专项用于清偿拖欠工程款。对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国债投资)的项目,地方政府已经承诺的配套资金必须尽快落实。凡逾期未能基本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除极特殊的项目外,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对于外地政府投资项目拖欠我省建筑企业工程款,引起建筑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困难的,建筑企业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负责联系外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协调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
(三)解决其他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对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各地要明确负责检查和清理的部门,根据工程项目和工程款拖欠的具体情况,参照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措施办理。
(四)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拖欠的工程款。要进一步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深入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健全建设领域司法援助制度,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建设工程项目双方合法权益。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人民法院提供业主拖欠工程款的信息,帮助建筑业企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有关部门和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协助人民法院解决拖欠工程款案件诉讼时间和判决后执行等方面的问题。
(五)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明确专门机构,重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加强监察执法,严厉打击以各种名目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违规行为,帮助农民工追讨工资。
各市、县要定期对本地农民工集中的建筑业企业、在建工地进行排查,检查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和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对有拖欠和克扣行为的企业,责令其立即补发;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订清欠计划,限期补发。凡因工程项目业主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致使建筑业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要严肃追究业主的责任,责令其限期付清工程款,并向社会公布。已获得工程款的建筑业企业,要优先偿付拖欠农民工和工人工资。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建筑业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我省在省外务工的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问题,农民工输出地政府要出面与用工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联系,积极帮助他们解决问题;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且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农民工输出地政府要协调当地有关部门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坚决维护在外务工的农民工合法权益。
三、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防止拖欠工程款的发生
(一)严格审批管理,加强市场监督。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把好各项审批关口,加强市场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资质管理,避免自有资金不足的房地产企业进入市场;造成拖欠工程款的隐患。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项目审批管理,对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的经营性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且后续资金来源应有保障。项目资本金不足的,不批准其立项,不颁发施工许可证。要防止一些地方利用拖欠工程款掩盖建设资金不足的矛盾,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工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抽逃项目资本金的行为。各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对抽逃项目资本金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处罚规定和标准,并将项目资本金到位情况列入企业年检的考核内容。
(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各地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号)要求,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加大建筑市场监管力度。要严肃查处规避招标和假招投标,综合整治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防止非法用工行为导致拖欠工资问题。总承包企业分包工程必须使用有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
各地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和调控作用,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力量,共同推进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要研究制定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信用标准,把按规定兑现工程款和工资作为重要的信用要求,科学评价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状况,完善业主、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要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和市场监管制度结合起来,建立失信惩戒机制,约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对拖欠工程款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媒体曝光;对性质恶劣、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单位,要列入黑名单,驱逐出河南建筑市场,禁止参加今后的招投标活动。
(三)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监控体系。要逐步将工程款支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列入工程建设监管的工作内容之一,充分发挥各参建单位、行业协会、社区、工会组织的作用,一旦出现拖欠苗头,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避免事态扩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设部门要定期对工程款支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视情况对检查结果进行公布。
(四)建立健全业主支付款担保制度、项目管理制度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各地要探索和试行业主支付款担保制度,有效避免支付风险,运用市场机制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积极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等风险管理方式。政府投资工程可结合投资体制的改革逐步推行项目代建制,也可由财政部门按照政府投资计划,直接向中标的建筑业企业拨付工程款。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由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分别交纳一定的保障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在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在不能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或工人工资时,由监管部门从工资保障金中支付。
(五)严格合同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建设工程项目当事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订立合同。建设方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和支付工程款。建筑业企业承揽工程前要进行充分的工程项目风险评估,增强合同意识和合同管理能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严格按照合同加强工程质量、工期等管理,防止因工程质量、工期问题造成拖欠工程款纠纷。建筑业企业要依法与农民工和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等内容,并严格履行。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拖欠工资举报制度和解决拖欠工资的工作机制,加强劳动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切实做到专人负责、申诉有门、处理及时、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对侵犯农民工和工人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开展一次对建筑企业劳动用工情况的联合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中介机构行为。建筑业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建筑业企业自觉抵制业主的不合理要求,防止不正当竞争,帮助和组织企业清偿债权债务。对于严重或恶意拖欠工程款的业主以及搞不正当竞争、签订“阴阳合同”的建筑业企业,要记入档案,定期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向社会曝光其不良行为。
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要依法据实为建筑业企业出具有关房地产企业的资信证明,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要依法对工程质量、工期、资金使用等实施监督,依据监理情况作出公正评判。造价咨询机构要为工程项目双方提供公平合理的造价咨询服务。有关仲裁机构要重视发挥质量监督、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机构在仲裁过程中的作用,对拖欠工程款和工资等纠纷依法裁决;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的申诉案件,要优先受理,仲裁费用视申诉人的具体情况,可适当减免或缓交。
四、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
(一)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为了推动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有效解决,省政府决定建立联席办公会议制度,由省建设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工商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等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指导各地开展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制度,做到领导重视、机构健全,专人负责,及时处理。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立即赴各省辖市和重点企业进行检查、督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定期通报,并跟踪督查,直至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二)各市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各市政府要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主要领导负总责,主管领导具体抓,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健全责任制,层层抓好落实,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和年终考核制度,对在监管中不依法行政,不严格执法的政府主管部门和个人,要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凡因拖欠问题造成当地社会的不稳定,要追究当地政府主管领导的责任。各省辖市政府要于2004年4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报省政府办公厅,并抄送省建设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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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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