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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关于镇江市医疗单位医药费用实行“总额控制结构调整”的实施细则

2018.10.27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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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关于镇江市医疗单位医药费用实行“总额控制结构调整”的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 江苏省镇江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为保证国务院在镇江市进行的职工医疗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减轻国家、企业、个人的医药费用负担,转换机制,促进医院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有效利用卫生资源,经省政府批准,下达了《镇江市医疗单位医药费用实行“总额控制、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为确保我市这一措施的实施,特制订细则如下:

一、总额控制、结构调整指示

在本市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都必须实行医药费用总额控制办法。1995年的各级医院的基本医疗医药费总额(医院收入合计)、平均每门诊人次费用和平均每出院病人费用,在1994年基础上,在保证基本用药目录药品价格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增长幅度控制在22%以内。以后每年的医药费用的增长幅度,另行合理确定。

实行总额控制,应对医疗单位的收入结构进行调整。通过增设和调整医疗项目收费标准、合理用药、规范医疗行为,降低药品费用在医药总费用中的所占比例。全市医疗单位1995年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比例较1994年下降3~5个百分点。各医院的具体控制比例由卫生主管部门另行下达。

二、增设、提高部分医疗项目标准

在医疗费用总额控制的基础上,为利于医疗单位收入结构调整,适当增设和逐步调整部分医疗收费项目的标准。

(一)增设诊疗费

门诊诊疗费 市级医院2.50元/人次

县(市)区医院1.50元/人次

乡镇卫生院1.00元/人次

住院诊疗费 市级医院3.00元/人次

县(市)区医院2.00元/床日

乡镇卫生院1.50元/床日

(二)提高护理费收费标准

I级护理由原来的1.50元提高到3.00元

Ⅱ级护理由原来的1.00元提到高2.00元

增设Ⅲ级护理为1.00元

(三)提高手术费、麻醉费及部分治疗费、X光检查费和摄片费收费标准:

1.手术费:按苏卫财(92)第1号文规定的分类标准相应提高80%,不含口腔科中的口腔内科、修复及整畸项目。

2.麻醉费:按现行标准提高80%。

3.治疗费:主要提高注射费等常规项目。

4.提高部分X光检查费:对部分常规X光检查透视费和部分X光摄片费项目作适当调整。

三、管理及考核办法

(一)医药费用总额及平均费用控制定额以1995年实际发生数与1994年同期实际发生数对比为考核目标。由于工作量上升而使医药总费用超过规定增长幅度,但平均每门诊人次费用和平均每出院病人费用未超过规定增长幅度的,不算突破控制目标。

(二)医院收入结构控制指标,应以各医院总的药品收入占医药费用比例进行考核,不分门诊、住院药品收入各占比例。各医院门诊、住院药品收入比例由医院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统筹调控。

(三)各医院总额控制指标(总量定额、平均费用定额及比例定额)先由医院根据“实施意见”的精神确定,上报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下达。

(四)“总额控制、结构调整”采取分级管理原则。市卫生局负责市直医院单位控制目标的审核下达和考核,并以各县(市)区为单位进行总额的控制管理。

各县(市)区应按“实施意见”的精神,对本地区所属医疗单位确定控制标准,汇总上报市卫生局审核,并对执行情况及时进行考核和监督管理。

(五)实行总额控制后,1995年参保病人的就医医药费用1995年定额结算标准的结算管理由卫生部门和医疗保险部门共同负责,仍按镇江市职工医疗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医保机构与医院按规定定额标准结算。

下半年的结算标准,由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医疗保险机构按“镇江市职工医疗制度制度方案”中的结算办法精神核定。

(六)为了保证“实施意见”的贯彻执行,各级主管部门和各医疗单位应加强领导,各单位医改领导小组应把医改工作与“总额控制、结构调整”结合起来,统一抓,责任到人,精心组织,认真安排,切实制定出本单位1995年总额控制计划和目标,及时将总额控制的计划和这项工作的安排报送卫生主管部门。

(七)各级医疗单位必须加强财务管理,按月及时将收入情况和总额控制的各项指标执行情况上报各卫生主管部门,并进行对比分析。

各单位要加强收入的管理,凡是在医疗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收入都必须使用财政监制的收费票据并纳入财务管理统一核算。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单位,经查实,除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外,暂缓执行本方案的收费标准,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八)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及时通报单位总额控制的实施情况,每季度进行审核,对超过控制目标的收入先予以收缴,年终统一结算。

(九)各医院应按照“实施意见”中的管理措施要求,坚持合理用药、严格执行基本用药目录。加强医院管理,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规范医疗行为,保证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切实加强首诊负责制,杜绝推诿病人、分解处方等不规范行为。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对贯彻不力的单位,可根据“实施意见”精神,严肃处理。

(十)凡不执行总额控制或达不到相应管理目标的,对超过总额控制部分的收入予以没收。

(十一)加强收费管理工作,建立住院病人付费登记制度,实行社会监督。医疗单位要对本单位收费情况定期检查,坚决制止乱收费行为。各级卫生、物价、财政等部门应加强检查监督,一经发现乱收费的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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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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