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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转发农业部、劳动部《关于乡镇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2018.11.04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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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转发农业部、劳动部《关于乡镇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乡镇企业局(乡镇经委):

现将农业部、劳动部《关于乡镇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农企发〈199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乡镇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重要性的认识。乡镇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是用工制度的重大改革,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更好地贯彻落实《劳动法》,加强乡镇企业劳动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并当做一项重要工作抓好落实。

二、加大劳动合同制度的宣传力度。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各种形式,向乡镇企业领导和广大职工广泛深入地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重要意义,以保障劳动合同制度的顺利实施。

三、区、县劳动局和区、县乡镇企业局(乡镇企业经委)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制定分步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计划,切实按照农业部、劳动部的要求完成在乡(镇)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任务。

四、区、县乡镇企业局(乡镇企业经委)要加强对所属企业工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管理工作。有条件的企业要依法实行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确因乡镇企业受农业生产影响大的特点以及在市场竞争中受外界因素影响,难以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由区、县乡镇企业局(乡镇经委)汇总报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五、乡镇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政策,加强女工和未成年工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六、乡镇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劳动者,应按《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1996年第1号令)的要求参加养老保险,并由乡镇企业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乡镇企业中其它人员的养老保险,在乡镇企业中已经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要逐步完善和规范;尚未建立养老保险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

七、按照市劳动局《关于在区、县集体、乡镇街道企业负责人中开展〈劳动法〉培训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区、县劳动局会同乡镇企业局举办培训班,培训内容主要是关于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劳动保护、就业等有关政策规定。

八、为保证劳动合同制度顺利实施,市、区、县乡镇企业局、劳动局开展检查活动,加强监督工作。

九、请各区、县劳动局和乡镇企业局在1996年12月31日前将本地区乡办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工作总结,报市劳动局和市乡镇企业局。

附件:农业部、劳动部关于乡镇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1996年6月29日 农企发[199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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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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