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说法> 法规> 正文

关于撤消在中日友好医院就诊的公费医疗患者自费5%规定的通知

2018.11.05 15:06
1457

关于撤消在中日友好医院就诊的公费医疗患者自费5%规定的通知

中日友好医院(92)友办字第013号《关于再次请求取消到我院就诊的公费医疗患者在检查费和住院费中自费5%的请示》及其补充报告,经研究并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同意撤消财政部、卫生部(86)卫计字第50号函中关于在中日友好医院就诊的公费医疗患者检查费和住院费由患者个人负担5%的规定。

二、医药费适当与公费医疗享受者挂钩,是当前公费医疗制度改革的内容之一。目前大部分地区都实行了医药费与个人挂钩的办法,规定了个人负担的比例。今后,公费医疗患者到中日友好医院就诊,其医药费报销范围和比例,执行国家和当地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的统一规定。

三、中日友好医院今后执行北京市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

四、本通知自1992年7月1日起执行。

如果想了解相关法规解析和案例可关注佰佰安全网的安全说法频道。让你的生活更安心。

( 责任编辑: 赵骏 )

展开剩余全文 收起剩余全文
分享到

相关法规

2018.11.05

1457

2018.01.09

1716

2017.07.29

2115

2017.08.01

2119

2018.12.10

1592

加载更多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