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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关于印发《九江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11.08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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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关于印发《九江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九江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4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六月八日

九江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建筑企业职工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和劳动福利的权益,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竞争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九江市城市规划区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改、装修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是建设工程费用(工程造价)项目组成中的社会保障费和劳动保险费部分,主要用于建筑企业向社保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支付给职工的有关政策性劳保补贴费用。

第四条 九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劳保费的统一管理,其所属的劳保费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劳保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以下简称“劳保费”)从建设项目工程费用(工程造价)中预先按规定比例提取,劳保费计提标准按《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规定测算为建设工程总造价的2.5%.

劳保费计提标准应根据建设工程投资额、社会保险费种费率、工程造价、物价水平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调整时,由市建设、财政、物价等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劳保费由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后,办理工程招标或承发包手续前,直接向劳保费管理机构预缴;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按实际工程造价结清劳保费。

劳保费计提后,仍列入工程总造价,在办理工程结算时,由建设单位按工程类别和国家、省现行工程预算劳保费费率从支付给建筑单位的工程款中扣除。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内(含一千万元)的,应一次性缴清劳保费;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含二千万元)的,可分两次缴纳;投资额在二千万元以上的,可分三次缴纳。分期缴纳劳保费的,首次预缴不得少于应缴总额的50%,且建设单位应当与劳保费管理机构签订分期缴纳劳保费的合同。

第八条 劳保费管理机构预收的劳保费按6:4的比例分为基本部分和调剂部分。

基本部分按规定拨付给建筑企业用于支付社会保险和各项劳保费用;调剂部分用于离退休人员较多、负担较重的建筑企业调剂使用。

第九条 劳保费管理机构拨付劳保费的建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规划区内承建工程项目的;

(二)具有合法资质的;

(三)参加本市和外埠(含港、澳、台及境外)社会保险统筹,并有合法确认手续的;

(四)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健全的。

第十条 劳保费管理机构应及时与社保机构联系,督促建筑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

市劳保费管理机构拨付劳保费时,建筑企业应当提供向社保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和支付给职工政策性劳保补贴费用的凭证。

建筑企业不按规定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保费管理机构根据其承建项目工程造价中的社保费用,按规定比例直接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

第十一条 建筑企业对劳保费管理机构拨付的社会保险费和其他劳保费应分别单独建帐,专款专用。

劳保费管理机构应当对拨付给建筑企业的劳保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劳保费管理机构提取劳保费,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劳保费管理机构按劳保费总额的3%提取管理服务费,并按规定建立健全核算、使用、报告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市财政、物价、审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劳保费提取、拨付、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四条 劳保费是建设工程造价中列支的用于建筑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和劳动保障的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劳保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第十六条 建筑企业虚报、冒领劳保费,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支付其他劳保费用,挤占、挪用、截留劳保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劳保费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及时拨付劳保费,挤占、挪用、截留劳保费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市建设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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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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