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发放中国工程院院士津贴的通知
文号:人专发〔1994〕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科技干部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国工程院: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给中国工程院院士发放“中国工程院院士津贴”。津贴数额暂定为每人每月200元,从当选院士之月起发给,免征个人所得税; 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拨款,委托中国工程院发放。
对既是中国科学院院士同时也是中国工程院院士的,从先当选某一院的院士办事机构处领取该院院士津贴,不重复享受后当选的另一院院士津贴。
请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协助做好“中国工程院院士津贴”的发放工作。
如果想了解相关法规解析和案例可关注佰佰安全网的安全说法频道。让你的生活更安心。( 责任编辑: 赵骏 )
{{esave}}
{{/logo}} {{^logo}}{{esave}}
{{/logo}}{{el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