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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法规解析

2015.04.21 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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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共四章三十七条,与原有的政策和规定相比责任更明确,内容更全面,规定更具体,处罚更严厉,操作性更强。

其主要特点为:一是在涉及内容上,包含了全区所有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活动,比原有保证金管理办法更加全面;二是在立法层面上比原有保证金管理办法高出一个层次;三是为体现“简政放权”的改革精神,规定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普通建筑材料使用砂、石、黏土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缴存、使用管理,委托旗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四是又一次调高了露天采矿保证金缴存额度和提高治理保证金保证程度;五是提出了开采普通建筑材料使用砂、石、粘土矿,应当一次性全额缴存保证金;六是突出强调了采矿权人应当在矿山开采前首先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并单独存放,剥离的表土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七是在进一步强化处罚力度等方面做了较大幅度的充实和完善,特别是将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的矿山企业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列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诚信档案黑名单,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资源共享,确保全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实施后,2013年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责任编辑: 黄淑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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