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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鉴证问题的通知

2018.11.19 13:43
1648

关于劳动合同鉴证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发布文号:

近来一些地区反映,在劳人计局〔1984〕10号、劳人字〔1987〕29号、劳力字〔1988〕22号、劳力字〔1989〕10号等文件中,有关劳动合同鉴证的一些规定互不协调,给具体工作带来了困难。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发〔1986〕77号文件规定,劳动部门是主管劳动合同的机关。对劳动合同进行鉴证,是劳动部门管理劳动合同的一项具体措施,由劳动部门的劳动仲裁机构按劳力字〔1989〕1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由签定劳动合同的双方依照法规规定自愿协商;已签定的劳动合同一律送劳动部门予以鉴证。

三、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此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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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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