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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2018.11.25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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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外地在渝企业:

现将《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用人单位与新招收(招聘)的劳动者必须从录用、接收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先试用,后签劳动合同。若当事人双方因劳动合同期限或其它问题协商不一致,均可不与对方签订劳动合同,已办理的招收(招聘)手续作废,用人单位应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作期间的工资。

二、不具备独立用人资格的单位不能直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如其主体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该单位代理主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可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三、国有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对仍在使用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如国有企业生产工作需要,经征得集体所有制企业同意后,可先解除其与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劳动关系,再与国有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并办理职工转移工作单位手续。在国有企业混岗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也可以与集体所有制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再由该企业与国有企业签订劳务输出(输入)协议,实行劳务结算。

四、已经办理停薪留职手续自费出国留学的人员,用人单位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可以暂不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待停薪留职协议期满,本人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届时双方可以协商订立劳动合同。

五、企业实行租赁、承包经营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一种生产经营形式,企业的所有权没有改变,用人单位仍为该企业。其租赁人、承包人应与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合同的相关内容可以协商约定。租赁人、承包人招聘的职工应由该用人单位办理招收(招聘)手续,并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六、用人单位接收的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应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工作年限。接收安置单位与其签订的首期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在原单位工作满10年以上或距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含10年),如果本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接收安置单位应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退伍义务兵的劳动合同期限,按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企业选举或由职工(代表)大会组成的招聘班子招聘的正、副厂长(经理)应与该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由上级有关部门聘用(任命)的企业厂长(经理),应与该聘用(任命)部门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与董事会订立劳动合同,经理由董事长兼任的,可以不订立劳动合同;企业党委书记与上级有关部门订立劳动合同。

八、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其招聘(聘用)合同(协议)不能代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凡属《劳动法》调整范围的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九、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使用(招用)与业主有共有财产关系的配偶、直系亲属等,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十、用人单位派出到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单位工作的职工,可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与现工作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如果职工与原单位仍然保持劳动关系,双方应当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相应在原单位与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中,明确职工的使用期限(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工作岗位、工资、保险、福利、休假和奖惩等事项。

十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后,被委派、借到另一主体用人单位工作的,不得与其另行订立劳动合同。两个主体用人单位可以签订委派、借用协议,明确委派、借用时间(不得超过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和发生劳动争议等事项的处理办法。接收单位可以根据双方单位的协议与劳动者签订上岗协议。协议期满后,劳动者由原单位收回按劳动合同约定办理。劳动者在协议期限内违反协议、违反劳动纪律或违法等,应退回委派、借出单位处理。

十二、企业由固定工制度转为劳动合同制度时,职工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应当视为与其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十三、原固定工订立劳动合同后,其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从订立劳动合同之后开始计算。

十四、劳动合同未明确工种或岗位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劳动合同签订后改变工种或工作岗位(不含试岗或暂时从事其它工种或岗位工作),应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用人单位因调整劳动组织、技术改造以及转产需调整职工工种或岗位的,劳动者应支持,双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双方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项规定办理。

十五、劳动合同期满,因用人单位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续订劳动合同。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包含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期限,且从协商续订之日起原则上不得少于2个月。如双方因劳动合同期限等问题达不成协议,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到期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应按《劳动法》第二十条二款的规定办理。

十六、用人单位不按《劳动法》的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如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须按本意见第十五条的办法补签劳动合同、补缴社会保险费后,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得以任何借口扣减或拒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失业后,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

十八、企业职工因工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非因工死亡,以及1959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家居农村的老职工办理正常退休手续后,可由企业自主决定在1年内是否招收1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到本企业工作。招工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招收后,其子女原是农村户口的,可以转为城镇户口。

按国家规定,矿山井下、野外勘探、森林采伐、盐业生产四大行业的职工自然减员后,可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招收1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到企业工作,招工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九、企业职工应征入伍,在服役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该职工退伍回原单位工作止。届时,只要该职工有要求,用人单位应按其要求和有关规定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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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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