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养猪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QSF-2005-380002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文件
琼土环资监字〔2005〕61号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
近年来,我省养猪业得到较快发展,养殖规模及养猪场数量逐年增长。但是,养猪产生的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并由此引发了较多的污染纠纷,群众投诉较多,社会反响强烈。为控制和预防养猪业的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现就加强养猪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提出要求如下:
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养猪项目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养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养猪项目按以下进行分类管理:常年存栏量为3000头以上的养猪项目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常年存栏量为200头以上的须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对已建成的养猪项目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须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在限期内仍未补办环评手续的,责令停止养殖。
三、加强养猪项目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养殖废渣、恶臭、废水、病死猪尸体的处理和安全处置措施。积极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鼓励养殖废水采用厌氧处理工艺,充分回收利用沼气,实现废物资源化利用。对污染防治措施不完善、污染物排放达不到要求的养猪项目,须责令其限期整改和治理,逾期仍未达标的,责令其停止养殖。
四、做好养猪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养猪项目达到设计养殖规模3个月内,须向批准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如养殖规模较长时间无法达到设计规模的,可分阶段验收。
五、各市县要认真履行环境管理工作职责,对未按规定履行环境管理审批手续,未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或未能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养猪项目,要及时处理。各市县要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并将整顿工作情况上报省厅。
二○○五年九月九日
主题词:环保 项目 管理 通知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办公室 2005年9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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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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