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镇江市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及目标》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现将《镇江市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及目标》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十月八日
为有效地发挥市环委会各成员单位在环境保护、建设生态市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意见》、《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环境综合整治推进生态省建设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特制定市环委会各成员单位的主要工作职责和目标:
市委宣传部
1.把环境保护宣传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大张旗鼓地宣传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定期布置、组织、监督、检查环境保护宣传计划的实施;
2.会同环保部门组织有关环境保护重大活动的宣传。
市发改委
1.在研究拟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以及制订各项政策时,要优先把重大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建设项目纳入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中去,以保证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建设工作目标的实现;牵头组织全市各类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
2.在项目审批、核准及备案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项目办理并完善环境保护影响评价相关审批手续;
3.科学规划长江沿岸各类开发活动,加强对沿江工业园区建设指导;
4.指导本地加快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集中供热、供气、供水规划实施;
5.牵头制定推进城市垃圾、污水处理产业化的扶持政策;
6.开展区域经济发展与保护、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循环经济、生态市建设、环境容量与生态环境承载力等环境战略与理论研究;
7.督促全市各地在进行城市规划、土地规划、区域资源开发、产业结构调整等重大决策时,必须进行环境战略评价;
8.负责本部门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统计工作。
市经贸委
1.根据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的要求,负责制订本部门污染防治计划,并组织实施;
2.编制全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并实施,拟订鼓励发展循环经济的经济政策;
3.制定环保产业发展规划,支持环保科技工业园区(厂)建设,开发重点品牌产品,大力发展环保设备制造业;
4.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太湖流域各类企业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省规定的要求、标准,全市企业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
5.认真贯彻《清洁生产促进法》,督促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计;促进企业发展循环经济;
6.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指导本地加快造纸、水泥、印染、化工等重污染行业的结构调整步伐;
7.配合有关部门实施排污权交易及排污许可证制度;
8.指导、督促企业开展以污染防治为目的的技术改造和综合利用及发展环保产业。
市环保局
1.贯彻实施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拟定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国土规划、区域开发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或者审核;
3.统一监督管理全市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4.负责管理环境监测和环境监察工作,定期公布环境质量状况;
5.组织协调全市环境科学研究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国内、国际间环境保护合作和交流;
6.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及纠纷,并按照规定权限审理环境行政复议案件;
7.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8.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建设局
1.负责把环境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与环保部门共同组织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并完成本系统承担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任务;
2.探索农村污水处理方式;
3.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同步建设和完善配套排水管网,不断增强城市污水处理能力;
4.推行集中供热、供气、供水;
5.参与制定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的扶持政策;
6.参加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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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工作。
市财政局
1.做好环保综合平衡工作,将重大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建设项目优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计划;
2.将环境保护投入列入财政预算安排,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金制度;努力加大对重大环境综合整治、环境污染源治理、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以及监督管理能力的投入,建立污染防治基金,不得低于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3‰,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逐步扩大污染防治基金规模;
3.根据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逐步增加环境保护事业费用。
市规划局
1.从城市环境容量和资源保证能力出发,合理制定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优化市区工业布局,完善城市功能;
2.在进行城市规划、区域资源开发、产业结构调整等重大决策时,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进行环境战略评价;
3.编制及调整长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
4.按有关法规要求做好“三产业”的规划管理;
5.参加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
1.在进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时,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进行环境战略评价;
2.参与制定生态功能区划和生态保护计划。
市公安局
1.按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的规定,加强对污染大气环境的机动车辆实施监督管理,会同环保部门对汽车尾气进行监测;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及环保合格标志发放等管理工作;
2.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生活噪声和城市交通噪声进行管理;
3.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4.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核安全、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管;
5.协同环保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有关的环境污染事故;
6.参加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市监察局
1.把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纳入重大事项的督查范围;
2.制定《镇江市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3.积极参与对全市辖市区党政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工作;
4.按“案件移送制度”,严肃查处和追究地方党政领导和环境监管人员的违法违规问题;
5.积极组织开展环境执法及环境行政效能的监督检查。
市城管局
1.加快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及无害化处理工程;确保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2.制定推进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的扶持政策;
3.参加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4.根据有关法规,参与对“小五金”的查处;
5.杜绝工业及危险废物(医疗废物)进入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厂;
6.按有关法规要求做好娱乐场所的噪声管理。
市人事局
1.会同环保部门制定环境保护人才计划并纳入全市的人才规划;
2.在编制计划之内,积极为环保系统调配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
3.根据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需要和上级要求,研究环境保护人员的编制调整计划,并按程序报经市编委批准后负责落实。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视环保知识教育、培训,面向社会、面向基层、抓好职业培训。
市科协
1.负责领导和指导市环境科学学会工作;
2.组织、协调社会科技力量,开展环境科学咨询和决策咨询工作,推广应用技术和最佳技术,为企业改造,污染防治传递信息;
3.会同环保部门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举办环保学术活动。
市交通局
1.深入开展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
2.负责本部门和本系统机动车船的废气、交通噪声和其他废弃物的污染防治工作;
3.规划并督促在主要车站、码头修建专用仓库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督促落实运输安全措施;
4.强化对化学危险品内河运输的管理;
5.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有关交通方面的环境污染防治的调查与评价;
6.参加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市水利局
1.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做好有关水环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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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2.负责水资源保护和水土保持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在调查评价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
3.认真实施和管理《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提出重点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简报;
4.深入开展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指导长江等流域性河道、湖泊及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发;
5.编制并组织实施农村河道疏浚计划;
6.在开发利用水资源时,充分注意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会同有关单位做好涉水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参与其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工作;
7.稳步推进镇江“水环境专项质量改善与生态修复技术研究及示范课题”项目;
8.参加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市卫生局
1.认真执行《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做好有关水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2.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医疗卫生单位污染防治和监督工作;核定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污申报;
3.加快农村改水改厕进程;
4.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核安全、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管;
5.负责与卫生方面有关的重大环境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评价报告;
6.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指导医疗机构内部的医疗废物收集、定点贮存;定期检查废物处置情况,定期向环保部门通报医疗废物的流向;
7.参加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市农林局
1.负责对林地、绿地,陆地野生动物和水生生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2.参与创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市工作;
3.深入开展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
4.积极并参与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广秸秆及其他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推行农村沼气建设,太阳能利用;
5.参与制定生态功能区划和生态保护计划;加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构建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加强森林、湿地资源保护和管理;
6.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推进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综合利用畜禽粪便,推广生态养殖模式;
7.协同环保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及纠纷。
市教育局
1.负责把环境保护教育列入教育发展计划;
2.会同环保部门在教育系统中开展各种形式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创建“绿色学校”和“绿色幼儿园”;
3.会同环保部门组织编写环境保护教学大纲和教材,负责落实中小学及幼儿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知识的组织和管理,并督促实施;
4.抓好全市各级学校校园的绿化、美化、净化工作,创造优美的育人环境。
市科技局
1.开展区域经济发展与保护、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循环经济、生态市建设、环境容量与生态环境承载力等环境战略与理论研究;
2.加强湖泊富营养化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以及生态治污、生态修复、废水处理工艺等重大关键技术的创新研究与科技攻关;
3.逐年加大对环保课题及项目的扶持和支持力度。
市广电局
1.把环境保护列入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的议事日程,定期布置、组织、监督、检查环境保护宣传计划的实施;
2.会同环保部门组织有关环境保护重大活动的广播电视宣传;
3.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环境质量状况。
镇江工商局
1.负责监督、查处国家和地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或其产品进入市场的行为;
2.协助环保部门加强对建设项目(包括个体经营者)进行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对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办理营业执照,对从事国家和地方规定不准生产、经营的产品的企业,应视作无照生产、经营、一律予以取缔,对新、扩、改建生产化学危险品的企业,依照有关规定登记注册;
3.配合环保部门做好《排污许可证》年审工作,对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的单位,凡无《排污许可证》的,暂缓年审工商执照,并责令有关单位限期补办;
4.参加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市司法局
1.将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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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纳入普法规划和每年年度普法计划,并组织或指导实施;
2.参与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和依法治理环境相关工作。
市外经贸局
1.科学规划长江沿岸种类开发活动,加强对沿江工业园建设的环境管理与指导
2.推动各类开发区的ISO14000认证,重点出口生产企业全面开展ISO14000认证;
3.加强对各类开发区及工业小区环境的监督管理,实施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区内环境保护规划;依法对各类建设项目进行环保管理;
4.与环保部门共同严格引进项目的环保审批。
市文化局
1.认真执行国家环保法规,根据市政府、市环委会工作布置,做好本部门的环保工作;
2.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环保文化宣传活动;
3.积极配合环保部门按有关法规要求做好娱乐场所的噪声管理。
市文明办
1.结合创建文明单位,推动我市环境保护工作;
2.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部门、单位创建文明单位予以一票否决。
市物价局
1.逐步推行环境资源有偿使用机制;
2.运用价格杠杆,逐步推进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多元化、产业化、市场化,促进环保企业的发展;
3.制定推进城市垃圾、污水处理产业化的价格扶持政策。实行污水处理按质收费制度;制定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收费办法。
市信访局
认真执行国家、省环保法律法规,根据市政府、市环委会工作布置,做好环保信访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
1.负责将环境保护方面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列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发计划;
2.指导并组织环境保护立法调查研究工作,负责协调、组织审议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并负责送审或报批工作;
3.会同环保部门进行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行为;
4.做好市政府环境保护行政案件的复议及应诉工作,指导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行政工作。
市旅游局
1.所有国家级和省级4A级旅游区(点)、风景名胜区要全部通过ISO14000认证;
2.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环保工作的指导。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
1.认真执行国家环保法规,根据市政府、市环委会布置开展环保工作;
2.依法对化学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3.参与对突发性重大污染事故的调查。
市口岸和港口管理局
1.认真执行《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做好有关水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2.认真执行国家环保法规,根据市政府、市环委会工作布置,做好各自部门的环保工作。
镇江质量技术监督局
1.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含磷洗涤用品,推广使用无磷洗涤用品;
2.按市政府《镇江市大气污染防治计划》的精神,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和建成区内禁止新增4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和在用4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的淘汰工作;
3.加强对加油站燃油品质达标的监督管理。
市政公用事业局
认真执行国家环保法规,根据市政府、市环委会工作布置,做好本部门的环保工作。
镇江海关
1.认真执行国家环保法规,根据市政府、市环委会工作布置,做好本部门的环保工作;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查处进口“洋垃圾”。
镇江海事局
1.认真执行有关防止船舶污染管理的国际公约、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市政府、市环委会布置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环保工作;
2.在管辖范围内,认真执行《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做好有关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统计局
1.开展区域经济发展与保护、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循环经济、生态市建设、环境容量与生态环境承载力等环境战略与理论研究;
2.建立生态与环境保护审计制度;
3.参与编制年度环境状况公报和环境统计年报;
4.参加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军分区后勤部
按照《全军环境保护条例》及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负
关于印发《镇江市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及目标》的通知
责做好军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镇江日报社
1.将环保宣传列入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2.会同环保部门组织有关环境保护重大活动的宣传;
3.定期不定期向社会公布环境质量状况。
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
1.负责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3.成立辖市区环委会,并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4.完成市环委会布置的各项环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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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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