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五”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十五”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和意见径报省计委、环保局。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福建省“十五”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本规划是省政府确定的“十五”重点专项规划之一,以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研究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为依据,是我省“十五”期间环境保护的指导性文件。
一、我省环境保护基本情况
(一)“九五”环境保护成效
“九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在“围绕经济抓环保,抓好环保促经济”思想的指导下,认真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全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得到了初步控制,局部地区环境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
1.工业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取缔污染严重的“十五小”企业,限制淘汰了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调整优化了产业结构。全省“一控双达标”工作已在2000年底以前基本完成。厦门市于1999年10月通过了省政府“一控双达标”验收和国家环保总局核查,成为全国第二个实现“双达标”的城市。
2.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成效显著。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快,2000年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率达到22.2% ;城市垃圾年清运量达到217万吨,年无害化处理量达到141万吨。全省开展了治理“白色污染”、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整治、禁用含铅汽油等环保行动。城市环境质量有了明显提高,1997年厦门市被评为“全国环保模范城市”。城市的绿化、美化、彩化、亮化工程得到普遍重视,大环境绿化和园艺水平同步提高,厦门、三明市获“国家园林城市”称号,福州、漳州市获“省级园林城市”称号。2000年城市公共绿地面积3023.3公顷,人均公共绿地7.25平方米,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3.12%.
3.污染综合整治取得明显效果。闽江流域综合整治,水泥粉尘、制鞋业三苯废气和建陶业烟尘治理等“四大治理工程”进展顺利,到2000年已按期完成了整治任务。2000年闽江流域三类水质达标率为91.5%.九龙江、木兰溪、晋江、敖江等流域的综合整治取得初步成效。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和绿色工程规划顺利实施,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九五”环保规划确定的目标之内。
4.海洋环境保护得到加强。完成了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和海洋污染基线调查等部分基础性工作,在部分地区开展了海洋预报和警报等试点。全省批准划定各类海上自然保护区9个,保护区面积达6.5万公顷。加大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和监管力度,全省大型海岸工程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基本得到执行。
5.环保投入逐年增加。2000年全省环保投资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51%,略超过“九五”环境规划的1.5%的计划目标。绿色工程规划的第一期工程已基本完成。
6.生态保护得到重视。实施林业生态工程,森林覆盖率达60.52%,居全国首位。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小区占全省国土面积比例增加到8.0%.武夷山自然保护区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双“遗产”名录。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九五”期间,我省环境保护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全省环境状况还不容乐观。“一控双达标”是少因子、低水平的达标,各地区工业污染治理不平衡,公众环保意识仍较淡薄,环保法制尚不健全。“十五”期间,我省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
1.水污染仍是主要的环境问题。全省主要江、河、湖、库和近岸海域均不同程度受到污染,氮、磷、大肠菌群等类型污染物造成的污染还相当严重;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
2.大气和噪声污染问题依然突出。全省三分之二的城市是国控的酸雨控制区,城市大气中尘类的污染较为严重,机动车尾气污染已成为城市大气的主要污染源之一,环境噪声扰民问题日益突出,环境放射性污染、电磁辐射和光污染未得到有效防治。
3.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随着城镇化的发展,生活污染呈上升趋势,但城市环保基础设施不配套,城市污水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低,全省尚未具备危险废物综合处置能力。
4.生态环境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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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仍较严重。全省生态环境仍较脆弱,水土流失严重,自然灾害频繁。海洋污染事故和赤潮现象时有发生,农村面源污染日益突出。一些地区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有效遏制。
二、总体构想
(一)指导思想
坚定不移地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的一系列重大部署,严格执行各项环保法律、法规,以建设生态省为目标,以提高人民生活环境质量和身体健康水平为根本出发点,牢固树立“围绕经济抓环保、抓好环保促经济”的思想,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环境保护机制,狠抓流域性、区域性和行业性污染防治,突出源头控制,实行分类指导,严格依法行政,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我省“十五”环境保护应把握以下五项原则:
1.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环境保护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
2.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的原则。对环境与发展进行综合决策,切实把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全面加快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
3.清洁生产的原则。推行源头控制和污染源全过程控制,坚持污染控制与节约资源、结构调整、技术改造紧密结合。
4.公众参与的原则。鼓励公众参与环境监督和环境决策,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建设。逐步建立可持续的消费体系,提倡绿色消费新时尚。
5.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的原则。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地区提出符合当地实际的环境保护目标、重点领域和主要任务。
(三)主要目标
我省“十五”环境保护的总目标是: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完善生态和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规章,加强环保执法监督,全面提高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到2005年底,全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趋势得到有效控制,城市环境质量按功能分区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环境管理水平明显提高;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基本形成;自然保护区和生态示范区建设成一定的规模;环境保护工作进入全国中上游水平,为把我省建设成生态省打下坚实的基础。
分类目标如下:
——环境质量目标。通过实施环保“5234工程”(“五江”:闽江、九龙江、晋江、汀江、敖江:“两溪”:木兰溪、交溪(赛江):“三个重点海区”:湄州湾、厦门湾、福州港海域:“四个重点城市”:福州、厦门、漳州、泉州的环境综合整治),使我省的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全省90%的主要水系水质达到功能分区的质量标准,全省城市空气质量按功能分区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近岸海域的水质达到海洋功能区划规定的海水水质标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十五”期间,再创1-2个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总量控制目标。到2005年底,全省二氧化硫、烟尘、工业粉尘、化学需氧量、氨氮、工业固体废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规定的目标值以下。
——环保投入目标。“十五”期间要继续加大环保投入,逐年提高全省环保投入比例。至2005年全省环保投入占全省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争取达到1.8%.
——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目标。到2005年底,全省设市城市至少建成一座污水处理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45%以上;福州、厦门、泉州等50万人口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60%以上。城市燃气普及率达到95%.城市垃圾要做到日产日清,设市城市至少建设一座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35%以上。建成福建省危险废物综合处置场。
——生态保护目标。进一步加强陆地和海洋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大农村污染治理、自然保护区和生态示范区建设的力度。到2005年底,全省森林覆盖率保持在60%以上,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的比例达到6^64%,全省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及自然保护小区的面积占全省国土面积的10%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实施“一控双达标”再提高工程计划
制定“一控双达标”再提高工程计划,巩固和扩大“一控双达标”成果,逐步实现所有工业污染企业和非工业污染企业的各种污染物全面达标。一是逐步增加污染物考核内容和因子,从主要环境因子和污染物的考核转变到水、气、声、固体废物等多环境要素的全面考核;二是根据企业技术进步和经济承受能力的不断增强,逐步提高标准要求,适时出台地方标准,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三是扩大考核面,将所有工业和非工业企业的污染源纳入考核范围,确保所有污染源处于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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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中。在“九五”时期福州、厦门、泉州、漳州、莆田、武夷山等6个城市环境空气和地表水环境质量达标的基础上,至2002年底,其余17个设市城市的环境空气和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分区规定的质量标准。
抓紧抓好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切实加强对各污染源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稳定、正常运转,防止达标企业的污染反弹,实现稳定达标。
杜绝已关停的企业“死灰复燃”的现象。对各级政府责令关闭、停业治理的企业和取缔的“十五小”企业,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继续加大机动车排气治理、水泥业粉尘治理、三苯废气治理和建陶业烟尘治理的力度。
(二)深化流域综合整治
推进闽江、九龙江、晋江、汀江、敖江、木兰溪、交溪(赛江)等流域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强流域上中游地区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的建设,实施主要流域源头及两侧生态林保护一期工程和列入全国“十、百、千”的流域水土保持治理工程。加强流域污染综合治理,保证饮用水水源安全。加快流域内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污染治理工程进度,建立行政区域界面水质保护目标责任制。
(三)加强以城市为重点的区域环境保护
1. 强化城市环境综合整治
“十五”期间,以福州、厦门、泉州、漳州4个城市为重点,全面提高各设市城市的环境质量。至2005年底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达96%以上;城市绿化覆盖率达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8平方米以上。
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实施福州市洋里、连坂和莆田、南平、宁德市污水处理厂工程,厦门市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泉州肖厝污水处理系统一期工程,三明市污水处理二期工程,福州、龙岩市第二水源供水工程,以及各设市城市的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等项目的建设,促进城市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使城市在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情况下,环境质量继续得到改善,为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打下基础。
加大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强化环境监督管理手段。在设市城市城区禁鸣喇叭,在全省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禁止使用难降解的泡沫塑料餐饮器具,继续全面禁止使用含铅汽油。
2. 加强酸雨控制区管理
重点监控酸雨控制区内二氧化硫年排放量大于1000吨的工业企业。积极利用电、太阳能和其它清洁能源,推广使用液化石油气、煤气,提高城市燃气使用率,减少燃煤引起的二氧化硫污染。工业用煤要大力推广清洁煤,使用优质低硫煤、动力洗煤、固硫(或生物质)型煤、低硫油和气体燃料。对于大中型燃煤工业锅炉(大于20吨/时),除了采用低硫清洁燃料外,还应建立适宜的烟气脱硫设施,并对二氧化硫排放情况进行自动监测。
逐步推行二氧化硫排放交易政策,运用经济和市场手段促进排污企业结合实际情况,选择经济适用的先进治理技术,降低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建立酸雨监测网。及时、准确地掌握酸雨控制区内外酸雨污染状况和发展趋势,为酸雨污染的控制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3. 防治“白色污染”
固体废物的治理是城市环境保护的一个重要内容。在重点城市、旅游城市、主要江河的沿岸城市建设一批现代化的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完善垃圾收集系统,促进垃圾的分类回收和综合利用。
加强 “白色污染” 防治的环境立法,并有效实施。重点控制交通干线、流域及旅游景区的“白色污染”,并逐渐扩大控制区。限期禁止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饮器具和塑料袋。
4. 加快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进一步推进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规范机动车排气检测、治理,全面禁止含铅汽油的使用,严格执行在用车淘汰报废制度,发展清洁燃料车。对尾气未能达标的新车,不准其在闽销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牌照。我省生产和使用的所有机动车辆排气必须稳定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标准。2003年全面完成综合整治任务。
(四)保护海洋环境
建立和完善我省地方性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提高海岸带综合管理能力。建立和健全海洋环境监测业务体系和预警报系统,提高海洋减灾、防灾、抗灾能力。加强对重点海域海洋环境质量控制性监测和重点排污口、重点水产养殖区域、重点海水浴场等专项监测及赤潮监测。加大力度抓紧抓好海岸带湿地和重点海域的保护,加强国家和省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和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和监管力度,严格执行海岸、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审批制度,排放海洋的污水处置工程应严格控制标准,保护生态环境较为薄弱的海区,全面提高我省海洋环境质量。确保湄洲湾、厦门湾、福州港等重点海域水质基本达到功能区划的要求,基本实现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建立良性循环的海洋生态系统。
(五)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
2005年前建成福建省危险废物综合处置场。同时,根据地区工业特性,建立8家地区性废物回收中心,收集、再生、利用本地区的固体废物,不能回收的危险废物应送省危险废物综合处置场处置。加强对废有机溶剂的回收和处理。
实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和许可证制度。完善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实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和检查报告制度。组建危险废物收集、贮运和集中处置的专业性公司,实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的市场化运作。在2005年前,要求重点控制企业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达标率达到100%.加强对进口废物的管理,严禁将国外的危险废物和垃圾转移到我省储存、处置。
加强医疗废物的管理、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强化对医疗废物的污染治理。县以上城市应建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收集并集中处置本地区的医疗废物。禁止再生和重新利用医疗废物。
对辐射环境进行全方位和全过程管理,消除部分潜在的污染源。进一步完善各种监测仪器设备的配置,提高对突发性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能力。
(六)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持“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并重、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并举”的方针,以遏制人为生态环境破坏为首要任务,正确处理生态环境保护中的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之间的关系。按照“分类指导、分区保护”的原则,全面开展全省生态环境状况调查和生态功能区划,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重点实施特殊生态功能区、重点资源开发区和生态良好区的“三区”保护战略,以整治流域水土流失、恢复和治理生态环境为重点,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
1. 做好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工作
以维护区域、流域环境安全为重点,抢救性保护特殊生态功能区。“十五”期间重点加强对以下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
(1)闽江、九龙江、晋江、汀江、敖江、木兰溪、交溪(赛江)等江河源头区和重要水源涵养区以及湿地为主的天然洪水调蓄区;(2)沿海各地的重要防风固沙林带;(3)红树林、海底古森林遗迹、沙滩、海滩岩、湖泊、沙丘岩等重要海岸生态系统的主要分布区;(4)南亚热带生物多样性保护区。要加强调查研究,通过遥感和实地考察,确定这些特殊生态功能区的范围和保护内容。2002年完成全省生态环境调查,制定政策和措施加以保护。2005年底前,全省新建12个自然保护区、5个森林公园、10个风景名胜区。
2. 对重点资源开发区的生态环境实施强制性保护
以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为手段,对重点资源开发区的生态环境实施强制性保护,有效遏制闽东南沿海国道两侧及闽西主要矿藏开采区等重点资源开发区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资源开发的重点地方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重点资源开发区的保护。强化对紫金山矿区等重点矿区的监管力度,有步骤地进行生态恢复。强化对水、土地、森林、海洋、滩涂、矿产、旅游等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杜绝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三明建成全国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示范城市,厦门、龙岩、晋江、武夷山、永春等5市、县建成省级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示范点。
加强地质环境保护,减少发生地质灾害。重点防治泥石流、塌方、滑坡等地质灾害。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凡没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项目,不得开发、开工;凡可能造成不可逆转的区域性和长期性生态破坏和影响的项目,禁止开发建设;凡造成局部和短期生态影响的项目,生态保护和生态恢复措施必须与资源开发和工程建设“三同时”。切实贯彻“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和“开发利用与保护增殖并重”的方针,对生态环境破坏重点单位实行限期整治。
3. 加强生态示范区(县、镇)的建设
以试点、示范为突破口,对生态环境良好地区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积极性的保护,建设一批高标准生态保护示范区。制定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努力建成一批市级生态示范区和省级生态示范区。全省争取新建2个国家级、3个省级生态示范县,4个省级生态示范点(乡),14个以上地(市)或县级生态示范点,为我省建设成生态省打下坚实基础。
(七)加强小城镇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开展城镇环境保护规划的制定工作,搞好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乡(镇)环境规划和环境综合整治,开展乡(镇)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试点,结合小康乡(镇)、村建设,总结推广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典型,创建县、乡(镇)生态示范区。大力发展生态农业,调整优化农业、林业、水产养殖业结构。加强餐桌污染的整治,积极推广有机肥料和生物农药,开展农产品和有机食品监测,引导和监督无公害食品业的健康发展,增强我省农产品的竞争力。开展生态经济试点,建设一批有机食品生产基地,促进生态经济的健康发展。大力推广净菜进城、净菜上市,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
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全面开展农村面源污染整治,尤其要加大养殖污水、垃圾、化肥、农药和地膜等5大农村污染物的综合整治力度。各县(市)要全面开展禽畜养殖污染调查,划定禽畜养殖禁建区和污染治理重点区域。以九龙江流域和闽江水口库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禽畜养殖治理和乡镇垃圾治理为试点,做好农村面源的污染治理工作。选择1-2个村、镇作为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综合防治试点,推动生态乡、生态村建设。在对农业用地进行地球化学普查的基础上,开展土壤污染的综合整治工作。
四、政策措施
(一)完善法规和标准,促进环境管理法制化。根据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有关垃圾、污水治理、畜禽污染防治,农村化肥、农药、农膜污染防治,小城镇开发环境保护以及“白色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合乎我省特点的地方环境标准,完善全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杜绝发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现象,使环境管理走向法制化、标准化。
(二)履行职责,加大监管力度。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跨地区、跨部门的系统工程,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指导和管理。在经济开发和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坚决控制新污染。全面实施排污收费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监督排污者和开发者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逐步在一些部门和地区试行资源环境核算制度,实现环境成本的内部化。深化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推进全省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工作。按照环境监理工作制度和程序开展现场监理工作,对环境污染纠纷及时进行现场监理。继续推行和深化市长环保目标责任制,使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主要目标、任务和措施作为考核政府工作的内容,确保规划目标和任务的完成。
(三)强化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手段对公民进行环境法制和环保知识教育,使广大民众明确自己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形成遵守环境法规、自觉保护环境的良好风尚。加强消费引导,推行绿色消费方式。完善环境信息发布制度,通过环境状况公报(简报),定期通报全省及各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状况以及环保工作进展情况,拓宽公众参与和监督的渠道。建立公众环境教育基地,普及环境教育,宣传普及环保科技知识,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完善公众举报、听证、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通过建立环保信箱、成立非政府环境保护组织等途径,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环保决策和管理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四)拓宽资金渠道,加大环保投入。要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筹集环境保护资金。各级政府要增加对环保建设的投入,同时要加强宏观调控,利用价格和税收手段,稳步推进环境税费改革,建立合理有效的生态资源收入补偿机制,对从事城市污水、垃圾处理投资产业化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企业给予用地、用电和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扶持。按照“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开征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用于补偿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设施的投资、运营,明确投资主体的责任和义务。通过信贷优惠、证券融资、价格调控等形式支持环保项目建设和环保产业发展。鼓励外商和民营企业直接投资先进环保设备制造、技术开发、环保信息服务和重大的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等方面建设。
(五)强化环境监测体系建设,提高环境监测能力。建立闽江干流、沙溪、九龙江等3个流域水质自动监测站,建成主要河流重要交接断面在线监控设施,提高水质监测能力。建成武夷山国家大气背景值监测站,完善福州、厦门、泉州、三明、漳州5个城市大气自动监测地面站建设,提高大气质量监测水平。成立省、市、县三级污染事故快速反应中心,建立应急监测处置系统和环境污染事故现场信息传输系统,保障环境安全。提高二、三级监测站监测设备的配置水平,强化监测人员培训,提高监测人员素质,适应环境监测任务的要求。
(六)推行清洁生产,发展环保产业。采取政策措施,结合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进步、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和加强企业管理推行清洁生产。加强企业清洁生产的审计,推进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规范环保产业市场,深化环保科技体制改革,研究制定《福建省环保产业发展纲要》,出台“关于加快我省高新技术环保产业发展的意见”。积极探索BOT、TOT、承包经营等方式,推进产业化经营,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的投融资和运营管理体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带动我省环保产业发展。
(七)抓好重点工程建设,促进规划实施。围绕“十五”时期环境保护的重点任务,推进九龙江、晋江、木兰溪、厦门湾、三明市区等区域性综合整治工程,福州洋里污水处理厂、厦门环卫综合处理场、省危险废物综合处置场等一批城市环保基础设施,福建丰泉环保科技园区等产业化开发项目,武夷山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建设等生态建设工程的项目前期工作。抓紧抓好绿色工程项目建设。落实政策和措施,确保“十五”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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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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