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环境保护四大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建设环境保护“四大体系”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建设环境保护“四大体系”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经过各级各部门的不懈努力,我省环境保护工作积极推进,为全省改革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了环境支持。但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环境保护存在着监控手段落后,科技支撑能力薄弱,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公众参与的广泛性不够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但影响着环境保护整体水平的提高,而且严重制约着环境质量的全面改善。因此,亟需下大力建设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环境保护污染监控、科技支撑、资金投入和公众参与“四大体系”。这既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也是建立环境保护长效机制,提升环境保护水平的有效途径,对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设环境保护“四大体系”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环境质量、建设生态河北为目标,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创新环境管理方式,增强环境管理效能,建立长效运行机制,提升环境保护水平,促进环境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建设目标
从2004年开始,用4年左右的时间,初步构建起环境保护污染监控、科技支撑、资金投入、公众参与体系框架,基本完成与之配套的工程项目建设,进一步完善环境管理运行机制,形成较为科学、规范、高效的环境保护体系。2004年,完成基础状况调查,制定体系建设规划和涉及体系建设的相关政策措施,启动体系建设工程。11个设区城市配套完成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完成河北省国家制药废水污染控制工程技术中心。2005年,体系建设中的工程项目建设全面展开,其中示范性工程项目进度要达到工程总量的50%以上。省、市、县(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实现联网。所有城镇集中污水处理厂、设区城市地表水饮用水源地,以及环境敏感河流跨省、市界重点断面安装水质自动监测系统。2006年,体系建设中的工程项目完工率达到80%以上,省、市及三分之二以上县(市)的环境污染监控要建成上下贯通的体系网络,并确保有效运转。科技支撑体系框架基本形成,资金投入体系效益明显,公众参与度明显提高。2007年,全省环境保护“四大体系”的运行机制基本形成,实现体系规范化管理和科学运行,体系功能得到充分利用。
(三)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各级政府负责本地统筹规划、协调和组织实施,整合社会力量,积极扶持体系建设;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发挥经济杠杆作用,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体系建设。分类指导,整体展开。围绕体系建设目标,因地制宜,急用先建,区别推进。坚持试点先行,渐次推开,以点带面,全面推进体系建设。
重点突破,项目推进。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环节,选择重点领域和重要方面,以工程、项目建设为载体,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加以实施。
夯实基础,重视协调。立足基础建设,兼顾前瞻性建设,坚持政府领导,主管部门推进,相关部门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管的协调联动机制。
二、按照现代化和高效率的要求,建立环境污染监控体系
建设自动化的环境监测系统、网络化的信息传输系统和智能化的决策控制系统,为环境保护提供重要的技术基础、信息资源、执法保障和决策依据。
(一)建设覆盖全省的环境监测网络系统。健全环境监测机构,对全省重点区域、流域环境状况及污染源排放情况进行及时有效的全面监控。11个设区城市所有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配套建设自动监测系统,重点县级市具备环境空气质量连续或自动监测能力;城镇集中污水处理厂、设区城市饮用水源地,以及环境敏感河流跨省、市界断面安装水质自动监测系统;重点排污单位实现污染源在线监控;应用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卫星定位系统等技术,建设全省生态监测系统;建立全省辐射环境监测系统和放射源网络监控系统;充分利用环保、农业、土地、林业、海洋、水利等行业监测力量,组建室内环境污染、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沙尘暴、机动车尾气、林业生态等环境监测协作网络。
(二)建设通畅的环境信息传输网络系统。统一全省环境信息传输技术协议,完善各级环保部门局域网络;建设覆盖省、市、县(市)自动监测系统的现代化传输网,确保全省环境数据信息的适时采集和处理。建立环境状况预测预报系统,及时制作并发布环境预警信息。省、设区市、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环境保护四大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县级市和重点县政府环保门户网站要在2005年建成并投入运行;其他县在2006年底前全部完成,实现全省环境保护信息共享,为公众提供了解环保、参与环保、办理环保电子政务的窗口。
(三)建设协调联动的环境管理指挥系统。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建立全省环境安全应急体系。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要加强应急能力和队伍建设,规范应急管理工作,制定突发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与交通、公安、国土资源、农业、水利、卫生和林业等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密切协作、高效务实的应急响应体系。通过调整和建设,努力形成全省统一的环境技术中心、网络中心、专家咨询中心、决策中心和指挥中心。在处理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等方面,发挥调度、反馈、认定和指挥功能。
(四)强化环境监测、监察标准化建设。2006年底前,全省环境监测、辐射、监察机构全部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要提高装备水平,全面形成常规监测能力,拓展监测领域。加强省级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发挥技术中心、数据中心和技术裁定中心的作用,监测项目要达到国家要求的200项以上。2007年以前,要建设形成有机监测分析能力、生态遥感监测能力。设区市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项目要达到150项以上,建设形成农产品检测、机动车尾气检测、人居环境监测、湖泊河流水质监测、土壤环境监测能力,秦皇岛、唐山、沧州市要建设形成近岸海域及海洋监测能力。环境保护任务重的县(市),要立足当地,有针对性地加强监测能力建设。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要充实人员,加强力量,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预算资金情况予以保障。
三、以增强支持能力为目标,建立环保科技支撑体系
围绕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辐射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建设,建立以整合资源,聚集人才,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运行机制和组织体系。
(一)加强环境保护科技基础建设和技术研究。围绕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发展的战略需要,兴建一批与之适应的环境科技基础研究设施,培育一批在国内具有一定影响和较强辐射力的重点环保研究机构、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以省级环保科研机构为龙头,组建环境科技综合支持平台,鼓励支持有技术力量和技术条件的科研机构,搭建环境科技专业研究平台,不断满足环境科技服务社会的需要。环保部门要会同科技部门、大专院校及相关研究机构,集中力量研究和解决我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领域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开展环境保护重大战略、政策、标准和管理体系的研究;开展新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环境污染对群众健康影响的研究;开展先进环境动态监测技术和环境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展环境保护关键和共性技术的研究。充分利用高新技术,提高环境治理的效率。科技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和环保专项资金用于环境保护科技基础建设和技术研究的比例,应逐年有所增加。
(二)建立有利于发挥环境保护科技人才作用的机制。加强环境保护科技人才的培养,聚拢环境科技研究、工程管理及各类技术人才,建立环境科技人才库。省级环境保护科研机构要成为聚合环境科技人才,指导环境科技攻关的枢纽。建立环境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对确有突出贡献和重要研究成果的环境科技人才,要给予表彰和奖励。组织开展环境科技课题的社会征集和评定,实行重大环境科技项目招投标制度,进行环境科技课题的联合公关。研究制定环境保护科技创新成果作为要素参与分配的制度。要定期评选表彰环境科技带头人。
(三)建立环境保护科技成果推广与转化机制。环保、科技、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通过制定规划和政策、发布信息以及规范市场准入,引导各类环境技术创新机构和科研机构,为环境保护新产品研究、试制、设备检验以及生产工艺改造提供技术支持;鼓励各类实验室和测试中心向企业和环境治理单位开放,满足其共性技术的需求;指导和支持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和企业园区建立环境技术研发机构,直接转化科技成果。加大对环境科技成果的推广力度,优先采用推广先进适用的环保技术和设备。支持和促进环保产业发展。
四、走多元化的路子,建立环境保护资金投入体系
形成“政府引导、政策调节、市场运作”的投融资机制。全省环境保护投入占GDP的比例要逐年有所提高,2005年达到1.9%以上,2007年达到2.5%以上。
(一)强化政府投入。加大政府在环保公共领域的投资力度,把自然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环保管理能力建设逐步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投资渠道。要不断提高环境保护在政府财政预算中的比例,环境保护投入增加比例不低于经济增长水平。对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质量监测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环境保护四大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系统建设资金要重点保证,重大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建设项目,应优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资金,认真组织实施。组织筛选环境保护工程项目,千方百计列入国家支持的项目计划。对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的环境保护项目,要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及国债支持,创造条件筹措地方配套资金。
落实《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和《河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确保排污费用于企业污染防治和重要环境保护工程项目。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环境监察、宣传教育、监测、信息和科研机构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
(二)拓宽投入渠道。制定和完善投融资、规费征缴等经济政策,引导资金投向环境保护领域。积极利用债券和证券市场,拓宽环保筹资渠道;按照“谁受益、谁补偿,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开展生态补偿费征收试点,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积极推行排污权交易。改革价格机制,研究制定推进城市垃圾、污水处理产业化扶持政策,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由省统一制定城市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指导意见,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城市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的具体收费标准,鼓励和支持工商资本、民间资本、外来资本参与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要拓宽思路,将城市环境保护项目与其他城建项目打捆,由具备实力的城市综合开发公司统一向银行借款,各级政府要在项目综合开发、土地批租、财政贴息、企业上市等方面对借款人给予扶持。开放环保基础设施、环保产业市场,鼓励外国投资者进入环保领域,充分利用国际资金开展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三)拉动环保投资需求。在环境建设特别是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中,各级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认真落实和执行各项环境保护政策与法律,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严格环境保护准入,增加对环保投资的动力和实际需求,开拓投资空间。要编制、发布环境建设项目招商引资目录,为项目建设募股引资服务。要通过完善相关政策,创建和规范市场,筹集社会资金,提高投入效率和质量。
五、坚持以人为本,建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体系
建立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有效机制,充分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从自身做起,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社会化进程。
(一)强化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要把环境保护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重要内容,纳入对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的培训计划。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弘扬环境文化、倡导生态文明。各级文化部门、新闻单位要把环保宣传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大张旗鼓地宣传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先进理念,宣传环保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环保知识的科普教育,及时报道先进典型。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面向社会、面向基层、面向青少年,抓好环保基础教育、专业教育、社会教育和岗位培训。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大力开展绿色单位创建和环境警示教育等系列活动,扶持发展和规范环保民间组织,发挥民间环保社团组织作用,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乡镇、村和街道办事处要宣传绿色文化,倡导绿色消费,增强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环境道德素质。
(二)深化环境保护公开制度。各级政府要从维护群众的环境权益出发,建立公众环保听证制度,提高环境管理的透明度。凡出台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法规、规章、政策、规划、决策,应当提前征求公众意见。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采取多种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各级政府要继续坚持和深化政务公开制度,公开环境质量状况、环境管理行政许可程序和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建设项目审查、排污收费、环境污染案件查处等方面情况。公布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各类环境标准和环境功能区划情况。设立环保法律服务热线,建立网上法律、政策咨询平台,为公众提供政策和法律咨询服务。各级广播、电视和报纸应当安排专门时间或版面,定期播发或刊登环境质量状况,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建立有效的公众监督机制。加强公众对环境违法行为和环保执法工作的监督。要通过环保热线、网络、新闻媒体广开举报渠道,保证广大人民群众能够行使自己的检举和控告权。各级环保部门要实现环保举报热线联网,建立社会公众举报案件的快速查处机制,定期公布排污单位违法行为和查处结果,形成比较完善的“举报—查处—反馈”的公众参与监督机制。要继续坚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制度,及时处理“环保省长”热线电话和12369环境投诉热线反映的环境问题,各级政府要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对举报属实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六、推进环境保护“四大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对环保“四大体系”建设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政策落实到位、工作责任到位、资金支持到位,按照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科学规划,认真组织,明确任务,完善措施,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环境保护“四大体系”重点工程项目列入“十一五”计划,在年度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制定有利于体系建设的经济政策,增大资金投入。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研究制定扶持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积极推进体系建设工作。
(二)加强督促检查。省环保局要切实搞好体系建设的指导、日常监管、服务工作以及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加强检查和督导,确保体系建设目标的如期实现。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能,制定体系建设的规划、政策和措施,提供服务,积极推进“四大体系”建设。省环保局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指导市、县(市)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落实环保“四大体系”建设的具体实施方案。
(三)加强目标考核。环境保护“四大体系”建设的各项目标任务,要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纳入各级政府环保目标年度考核内容。对体系建设进度快、质量高、效果好的地方和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在年度环保目标考核中加大分值比重;对于体系建设抓得不力,进度慢,效果差的地方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在年度环保目标考核中,相应降低评价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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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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