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颁发《铁路基本建设、技措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计划
第三章 选线选址
第四章 设计
第五章 施工和生产准备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七章 附则
部属各单位:
为了控制和改善铁路运输、生产、基建对环境的污染,做好铁路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铁路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铁路环境保护工作条例》和《铁路基本建设、技措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现发给你们,请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望及时报部。
附件:铁路环境保护工作条例(略)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八日
铁路基本建设、技措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铁路新建、扩建、改建和采取技术措施增加生产能力的挖潜、革新、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基建、技措项目)对环境产生的破坏和污染,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81)国环字12号文《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铁道部颁发的《铁路环境保护工作条例》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建、技措项目在计划、选线选址、设计、施工和生产准备、竣工验收等各个程序中必须充分注意保护好环境,防止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第三条 承担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在选择大中型基建项目的建设地点或在原有地点改建、扩建时,必须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在编制线路方案研究报告、枢纽总图报告及工厂选址报告时,应根据拟建地点的气象、水文、地理、土壤、卫生、生物、人口及老污染源等自然和社会条件,在对该地及其周围地区进行综合调查、分析的基础上,编报基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初评报告,按有关规定送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如认为选线选址不合理或影响环境严重时再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初评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建设项目的特点编写,线路工程侧重于对生态系统造成的破坏,对沿线的地质、水文、自然资源、自然保护区等可能产生的影响。铁路枢纽、工厂等工程侧重于对周围环境产生的污染。
其他基建、技措项目的环境影响初评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按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编报。
第四条 基建、技措项目凡有污染物排放的必须严格执行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排放的污染物要符合国家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排放标准。
第五条 从国外引进的项目,要同时引进国内没有的、尚未过关的污染防治设施,使防治污染技术达到当代先进水平。
第二章 计划
第六条 各单位在编制基建、技措项目的各阶段计划时,要统筹安排,必须把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一并纳入计划。
第七条 各单位在编制基建、技措项目的计划任务书中,必须有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的内容。
第八条 计划任务书的审批:
1.由铁道部审批的基建、技措项目计划任务书,部内主办业务局在办理审批时,应有
部内主管环境保护部门签署意见。
2.由部属单位审批的基建、技措项目计划任务书,主办部门办理审批时,应有本单位
环境保护部门签署意见。
3.基建、技措项目的计划任务书,没有防治污染、保护环境内容和环境保护部门签署
意见的,主管审批部门一律不予批准。
第九条 基建、技措项目的计划任务书经批准后如对环境的污染、破坏有所变化时,仍应履行第八条规定的审批程序。
第三章 选线选址
第十条 新建线路工程选线时,应尽量避免对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的破坏,注意有利于
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的保护和恢复。
第十一条 基建、技措项目所选的厂、段等地址要满足下列要求:
1.有利于废气、粉尘、恶臭等污染物的净化、扩散;
2.有利于废水等污染物的处理、排放;
3.有利于固体废弃物的储存、利用;
4.与居民稠密区、水源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和国家重点保护的名胜古迹等有适当的防护距离,并不得在上述地区的全年主导风向的最大频率上风侧修建,确保其不受污染。
第十二条 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城市和目前环境污染已经严重的地区,一般不得新建、扩建对环境增加污染的单位。
第四章 设计
第十三条 设计工作是执行“三同时”规定的首要关键环节,必须把保证自然环境、防油工业污染纳入设计内容。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在编制基建、技措项目的初步设计时,其总说明中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节),应阐明:环境保护设计依据:保护自然环境、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处理工艺和达到的排放指标:防治污染设施的种类、构造和操作规范;绿化设计的概况。
根据国家要求、环保概算应当单独编制,目前如有实际困难,可暂由各有关专业根据单价指标估列,汇总列入总说明书中。
各有关专业的防治污染的工艺设计按现行的《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规定》办理,并应根据实际需要规定环境保护机构和定员。
第十五条 设计中采取的防治污染措施,要考虑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应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1.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率,把污染物消除在生产过程中;
2.采用能够使资源最大限度地转化为产品、污染物排放最少的新工艺;
3.采用无污染、少污染低噪声、节约资源能源的新设备;
4.采用技术先进、效率高、经济合理的净化处理设施;
5.充分回收利用厂、段的余热和可燃性气体,积极推广联片供热、集中采暖;
6.采用清污分流,闭路循环、一水多用、污水回用等技术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7.对废弃物中有用物质要分离回收、深度加工、综合利用或交付其他单位使用,使其转化为新产品;
8.对污染、扰民严重的电镀、热处理、铸造、锻压等车间、工点要打破行业、地区界限,合并设置,并切实搞好集中后的污染物净化处理和噪声治理。
第十六条 在确定防治污染设施的设计方案时,应有本单位环境保护部门或环保人员参加。编制的设计文件,应有本单位环境保护部门或负责环保工作的人员签署意见,并由总工程师负总责。
第十七条 部及部属单位的主办部门在审批基建、技措项目的设计文件时,必须有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参加,并充分听取其意见。
第十八条 基建、技措项目的设计文件,没有环境保护篇章(节)和有关专业的防治污染设计时,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审批,并退回原设计单位,限期补报。
第十九条 基建、技措项目的设计文件经批准后,如在防治污染的工艺流程,处理设施的种类、构造、能力等方面需要修改时,应重新征求原批准单位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五章 施工和生产准备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在安排计划时,应将防治污染设施纳入施工计划,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时交工。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将防治污染设施的资金;材料、设备挪作它用。
第二十一条 凡对现境产生污染的主体工程而无防治污染设计的,施工单位有权拒绝施工。
第二十二条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要设法防止对建设地点周围环境产生不应有的破坏和不良影响,要把对植被的破坏减少到最小。在临近城镇居民区、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等地施工时,对所产生的粉尘、噪声、震动、恶臭等应进行妥善处理,达到国家和省、市、自治区规定的有关标准。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和工程竣工时,应负责修整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周围环境。对受到破坏的植被要进行修复补救。绿化环境,以防水土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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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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