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关于加强民航飞行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航飞行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3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民航飞行安全管理工作,坚决遏制民航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民航飞行安全,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机场净空管理。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机场发展规划纳入城市规划,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将界定的机场净空区划入城市规划区,实行统一规划管理。各机场公司要尽快与当地城市规划建设部门签订净空保护协议,从源头上严格控制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防止新增障碍物。要在机场周边设立明显的净空标志,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场附近排放大量烟雾、粉尘、废气,燃放烟花、火焰等,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放飞鸟类、气球、风筝和其他升空物体。要组织开展机场净空保护区域障碍物普查,并绘制机场净空障碍图。已申请立项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超高建筑物的单位,要将全部材料报当地机场公司备案。对于正在建设中的超高建筑物,民航有关单位要督促相关单位加大整改力度。同时,各机场公司要对机场周边的超高建筑物障碍灯的完好率进行全面清查,对有故障的障碍灯要督促限期修复。
二、加强航空专用频率使用的安全管理。民航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信息通报制度,进一步提高非法干扰发生时的应急处置能力。发现问题时,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力争在第一时间掌握资料,并立即上报。各有关部门要在机场附近建立固定或流动无线电监测站,严禁大功率无线电话的使用,并加强对无线电爱好者的管理,切实做好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干扰的监听和排查等工作。
三、加强机场设施设备的保护。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做好机场附近民航重要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大对各种破坏民航设施设备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及时消除飞行和空防安全隐患,确保民航设施设备的安全。
四、进一步完善机场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机场公司要与当地公安、消防、医疗急救等部门共同制定应急救援处置预案,签订应急处置预案协议,并到当地政府备案,切实解决机场的应急救援预案与地方政府衔接不顺畅问题。同时要组织开展好各类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保障能力。
五、强化内部安全管理。民航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飞行员、管制员等相关人员的教育,不断增强防范意识。飞行机组准备时要明确备用频率和该地区的高频通讯频率,保证出现无线电干扰时通讯畅通。管制人员要密切监视空中动态,监听陆空通话,准确下达管制指令,正确指挥飞机,确保万无一失。设备保障部门要加强设备巡视,确保主用、备用、应急频率和设备工作稳定、运行正常。同时,要积极组织开展从业人员的技术和心理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岗位技能。
六、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的作用,通过专访、专刊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民航安全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增强公众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七、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民航飞行安全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协调配合,切实把民航飞行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民航黑龙江安监办要会同省安全监管局、信息产业厅、公安厅、通信管理局、气象局、广电局、建设厅等单位,对全省民航飞行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联合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民航飞行安全。
2004年9月3日
如果想了解相关法规解析和案例可关注佰佰安全网的安全说法频道。让你的生活更安心。
( 责任编辑: 赵骏 )
{{esave}}
{{/logo}} {{^logo}}{{esave}}
{{/logo}}{{el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