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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关于转发深圳宝安国际机场控制区证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8.12.19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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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关于转发深圳宝安国际机场控制区证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控制区证件的分区及分类

第三章 控制区证件办理程序

第四章 控制区证件的使用管理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现将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宝安国际机场控制区证件管理暂行办法》予以转发,文中所提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请遵照执行。

2004年12月22日

深圳宝安国际机场控制区证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宝安国际机场控制区(以下简称控制区)证件的使用管理工作,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器、行李、货邮及其他生产过程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的规定,结合深圳机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控制区内从事航空地面运输的生产、联检、空管、商业经营及有关管理单位因工作需要进入控制区以及上下飞机的人员。

第三条 控制区包括旅客隔离区、行李分拣区、飞行活动区(包括停机坪、跑道、滑行道等)、航空货库区和航空油库区。

第四条 控制区证件是指航空运输单位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机场控制区时,必须佩戴方可通行的专用证件。

第五条 控制区证件由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以下简称机场公安分局)制发和管理。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集团)负责核定办证单位的人员及其证件使用区域。

机场公安分局、安检站、护卫消防站的执勤人员负责查验控制区证件。

第二章 控制区证件的分区及分类

第六条 控制区实行封闭式分区管理。

第七条 控制区分设如下六个区和一个专控区:

A区为客机坪、停机坪。

B区为执行航班任务的飞机。“B”符号分为红色和绿色两种。红色表示持证人可以登上停靠在本机场所有营运的航空器;绿色表示持证人只能登上本航空公司所属的航空器,不得登上其他航空公司所属的航空器。

C区为国内旅客候机隔离区。

D区为国际旅客候机隔离区。

E区为行李分拣区。

F区为国内货站库区、国际货站库区、货运公司库区、快件中心库区、航空公司库区。“F”符号分为红色、蓝色、黄色、黑色四种。红色表示持证人可以进入上述库区;蓝色表示持证人只能进入国内货站库区;黄色表示持证人只能进入国际货站库区;黑色表示持证人只能进入快件中心库区;航空公司库区“F”符号的颜色另定。

专控区为航空油库区。

第八条 除机场集团领导、股份公司领导、公司值班领导(01)、机场公安分局领导外,进入控制区工作的人员必须佩戴与区域相符的控制区通行证件,与证件区域不符的不准跨区域通行。

第九条 在控制区内工作的其他人员根据实际工作、生产需要办理相应区域的证件。

第十条 控制区通行证件分为长期证件、短期证件、一次性证件、VIP接待证。

长期证件有效期为3年;短期证件有效期6个月;一次性证件当日当次有效;VIP接待证仅限警卫等级内和国家规定的贵宾及市接待办等单位的人员使用。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可申请办理长期证件:

(一)机场集团、股份公司正式员工(含正式录用的劳务工)。

(二)机场公安分局民警(含编内职工)。

(三)联检单位、空管单位、民航深圳监管办工作人员。

(四)南航和深航两个基地航空公司正式员工、各航空公司驻深营业部负责人和驻场负责人。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因工作需要可申请办理短期证件:

(一)机场集团、股份公司的劳务工、临时工。

(二)南航和深航两个基地航空公司、各航空公司驻深营业部的非正式聘用员工。

(三)候机楼隔离区内从事商业经营的人员。

第三章 控制区证件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 各单位空防安全责任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指定1名专职或兼职空防安全联络员(须报机场公安分局审查并备案)到机场公安分局综合办证厅领取控制区证件申请表格,并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控制区长期证件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机场集团、股份公司所属员工,由本人如实填写《深圳机场安全控制区长期证件申请表》,附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非深圳户口的,要加盖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的近期(3个月内)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送机场集团安全服务督察部核对办证数量和证件区域,经机场集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机场公安分局审核发放控制区长期证件。

(二)南航和深航两个基地航空公司所属员工,由本人如实填写《深圳机场安全控制区长期证件申请表》,附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非深圳户口的,要加盖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的近期(3个月内)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由其公司保卫部门负责审核,公司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送机场集团安全服务督察部核对办证数量和证件区域,经机场集团分管领导审批后,由机场公安分局审核发放控制区长期证件。

(三)联检单位、航管站、驻场航空公司人员,由本人如实填写《深圳机场安全控制区长期证件申请表》,附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非深圳户口的,要加盖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的近期(3个月内)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由其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送机场集团安全服务督察部核对办证数量和证件区域,经机场集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机场公安分局审核发放控制区长期证件。

第十五条 短期证件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初办。由用人单位如实填写《深圳机场安全控制区短期证件申请表》,出具招工(聘)证明,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的近期(3个月内)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原件,经本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送机场集团安全服务督察部核对,经机场集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机场公安分局审核发放控制区短期证件。

(二)续办。短期证件逾期续办的,应当在证件逾期前10个工作日提出申请,由本单位空防联络员填写《深圳机场安全控制区短期证件申请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由机场公安分局审批续办控制区短期证件。领证人员在领取证件时应将逾期证件交回机场公安分局注销。

短期证件逾期后一个月内未续办而要重新续办的,需按短期证件初办程序办理。

(三)在候机楼隔离区内租赁柜台从事经营服务的商铺人员,凡符合办证条件的,经候机楼保障部主管领导签名同意,由候机楼派出所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送机场集团安全服务督察部核对,经机场集团分管领导审批后,由机场公安分局审核发放控制区短期证件。

第十六条 一次性证件办理程序:

因公务需要临时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可持单位证明和身份证件到机场公安分局设在候机楼的办证点办理控制区一次性证件。

因参观、学习等需要临时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由对口接待单位工作人员向机场集团指挥中心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凭身份证件到机场公安分局设在候机楼的办证点办理控制区一次性证件。持证人在参观或学习期间,须由机场工作人员全程陪同。

第十七条 证件使用区域变更办理程序:

因工作需要申请变更区域的,由本单位空防联络员填写《深圳机场控制区证件变更区域申请表》,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附原控制区证件复印件,送机场集团安全服务督察部核对,由机场公安分局审批办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空防安全联络员负责本单位控制区证件的申请、填表、资料及送审工作。各单位领导及空防安全联络员要严格审核办证范围规定,认真核实办证人员的有关资料,如实填写,对申请区域按实际工作需要严格把关。因把关不严或资料不实,造成虚报办证或与实际工作需要不符,甚至危及空防安全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联络员责任。

第十九条 办理控制区证件由机场集团计划财务部收取相应的工本费。

第四章 控制区证件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进入控制区的人员必须在外衣胸前明显处佩戴控制区证件,服从和配合机场公安分局、安检站、护卫消防站执勤人员的证件查验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持证人员只允许在证件限定的区域内活动,不得随意进入其他区域。对跨区域通行的,机场公安分局、安检站、护卫消防站执勤人员可暂扣其证件,通知发证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发生可疑、特殊事件情况下,机场公安分局、安检站、护卫消防站执勤人员有权阻止持证人进入控制区域。

第二十三条 负责检查、验证的执勤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负责,严格把关,严禁无证人员进入控制区。

第二十四条 丢失控制区证件的应立即向发证部门报失,并书面说明原因。补发证件按申领证件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控制区证件在控制区门禁系统上使用的管理:

(一)机场集团安全服务督察部负责机场控制区证件在控制区门禁系统上使用的授权工作,根据持证人的工作需要授予不同等级的门禁系统区域,机场公安分局负责对门禁系统的授权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护卫消防站负责门禁系统授权的具体操作和监控、巡查工作,并将已经授权的控制区证件资料报机场公安分局空防大队备案。

(二)门禁系统使用的感应卡仅限于机场公安分局制发的机场控制区证件,禁止其它任何证件授权用于深圳机场控制区门禁系统。

第二十六条 持VIP接待证、一次性证件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须由接待单位持有机场控制区证件的工作人员陪同方可通行。

第二十七条 证件回收

(一)机场集团所属员工因工作调动、辞职或被开除、离退职等原因,在办理工作调动、辞职、离退职手续前,必须将所持控制区证件交回机场公安分局空防大队注销。空防大队在员工离岗清单上签字盖章后,机场集团人事部门方可办理手续。

(二)其他驻场单位员工因工作调动、辞职或被开除、离退职等原因,在办理工作调动、辞职、离退职手续前,由单位空防联络员将证件及时交回机场公安分局空防大队注销。

(三)逾期证件由单位空防联络员交回机场公安分局空防大队注销。

(四)前三款回收的控制区证件,属门禁系统证件的,取消门禁授权资格。对持证人不主动交回证件的,其所属单位负责人或空防联络员应当及时将情况书面报机场公安分局空防大队,由空防大队通报机场集团安全服务督察部取消证件门禁授权资格。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在控制区内违反证件管理规定的,由执勤人员依照有关规定暂扣其证件。对严重违反规定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可移交机场公安分局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控制区证件使用管理规定影响工作的,其后果由持证人及其所在单位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原有深圳机场有关控制区证件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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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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