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说法> 法规> 正文

民航局关于民航飞行学院飞行训练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8.12.21 11:58
1944

民航局关于民航飞行学院飞行训练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长城国航卡(以下简称国航卡)管理,规范业务做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航卡是中国银行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联合发行的长城信用卡。国航卡按信用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第三条 国航卡除具有长城人民币信用卡(以下简称长城卡)的存款、取现、转账、消费等功能外,还享受购买国航机票的优惠及其他相关服务。

第四条 国航卡的申请、发卡、资信审查、担保或保证金、账户管理等均按长城卡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各发卡行必须与国航卡申领人签订领用合约。原长城卡持卡人要求改办国航卡亦须重新签订国航卡领用合约。

第六条 国航卡的存款、取款、转账、消费业务均按长城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国航卡的年费金卡为200元,普通卡为160元,其中50元为代收保险费。各发卡行须在规定时间内将代收保险费划转有关账户,并将有关持卡人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及联系电话等资料寄送给指定保险公司。其他各项收费标准同长城卡。

第八条 国航卡须执行长城卡的统一技术标准,卡号与普通长城卡没有区别(即不使用卡号第6位“卡类标号”来识别国航卡),但要在电脑软件系统及磁道上设置区别标识(即国航卡写磁时应在第二磁道第6域“其他数据域”写入0000000000001)。

第九条 发卡行应在国航卡的申请表上标明国航卡字样以便于打卡和其他管理。

第十条 发卡行须为受理国航卡的售票网点安装EDC设备及提供相关业务单据,并对商户人员给予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 国航卡购买国航机票的商户手续费为实际交易额的0.5%,全部归发卡行。

第十二条 各发卡行每月统计国航卡的发卡量,收单行负责统计用国航卡购买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机票的交易总额和交易笔数,并将统计数字于每月10日以传真形式报信用卡部(传真:(010)65170028、65170029)。

民航飞行学院:

为了适应我国的改革开放和民航事业的发展,加快飞机驾驶员培养,保证飞行安全,促进民用航空运输生产的发展,财政部已批准民航飞行学院实行分配飞机驾驶员收取飞机训练直接费,以保证学院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的逐步发展。随着教学改革和训练机型的更新,飞行学院每年用于飞机训练方面的开支在教育经费支出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为加强这部分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飞机训练任务的完成,现根据国家预算会计制度和有关规定,结合民航实际情况,民航局制定了民航飞行学院飞行训练费管理的规定(附后),现发给你院,请按照执行。

此规定从一九九二年起执行,民航局函(1990)1397号通知同时废止。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四日

附:关于民航飞行学院飞行训练管理的规定

一、飞行训练费计划的编制

民航飞行学院依据民航局科教司批准的年度教员、学员(养成学员)飞行训练计划和民航局规定的各机型训练小时技术经济定额(定额附后),编制飞行训练费预算,纳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上报,经民航局核定批准后执行。

为各航空公司在职飞行人员转机型改装训练和为地方航空公司委托代培飞行学员的训练计划,在预算中单独列报。

二、飞行训练费的资金来源

飞行学院分配飞机驾驶员收取的飞行训练直接费,是保证飞行训练任务完成的资金来源。

三、各机型小时成本定额提取原则。

学院按各机型年(半年或季)实际飞行训练小时和每小时技术经济定额,提取飞机、发动机大修理费,飞机、发动机小修理费和燃料消耗费。

提取飞机、发动机大修理费,飞机、发动机小修理费和燃料消耗费的小时数,包括毕业学生训练时数;飞机教师教学飞行时数;停飞学生飞行训练时数和留校任教毕业生的飞行训练时数。初教机、直升机、通用机练习器的训练时间按每四小时折算成同机型一个飞行小时提取飞行训练费。高教模拟机和运七模拟机的收费标准和小时成本定额另行规定。

四、建立飞机、发动机构置基金

学院按实际毕业学生收费人数,按每一运输机驾驶员10万元、直升机驾驶员3万元、通用机驾驶员1.5万元标准提取飞机、发动机基本折旧费,以此建立飞机、发动机构置基金,做为学院更新和增加训练飞机、发动机及偿还贷款的准备资金。使用时要事先报民航局批准。

五、短训班、改装班机型成本定额提取原则。

按本文规定的各机型训练小时技术经济定额,提取飞机、发动机大修理费,飞机、发动机小修理费和燃料消耗费。每半年计算一次,转作飞行训练费收入。

并按运五型飞机每小时100元、运七型飞机每小时2000元、贝尔-206直升机每小时250元、TB-20型初教机每小时200元、夏延ⅢA调教机每小时800元标准提取飞机、发动机购置基金,年终一次转作飞机、发动机购置基金收入。

六、飞行训练费的使用范围

(一)燃料消耗费,用于核算各机型在定额以内实际消耗的航空汽油、煤油及附属油料费用的支出。

(二)飞机、发动机维护修理费,用于核算定额内航空材料的实际消耗费用;购买航材的运输、包装费;飞机、发动机维修设备、工具的购置费;飞机遮盖清洗费。

(三)飞机、发动机大修理费,用于核算飞机、发动机大修理费支出。

(四)模拟机、练习器维护修理费,用于核算定额内模拟机、练习器实际消耗的维护修理费支出。

(五)购买航空器材及飞机零备件。

(六)飞机、发动机购置基金(折旧基金),用于更新和增加训练飞机、发动机和偿还贷款。

各种奖励性支出,均不得在此项费用中列支。

七、飞行训练费的管理

(一)飞行训练经费要实行单独核算,专户存储。飞行训练费是保证完成飞行训练任务的专项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户存储,不得转存其他帐户。银行存款利息按财政部规定作为增加飞行训练费收入。

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的使用范围掌握开支,不得挪用。

(二)对航材、航油的核算和管理

1.民航飞行学院的航材、航油必须按照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材料管理)。各机型的航材、航油消耗定额按民航局规定执行。学院要在一九九三年制定库存材料、油料储备定额,防止积压浪费。加快资金周转。

2.航材、航油的采购和储备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先由用料单位根据飞行训练任务需要提出用料计划,航材、航油管理部门根据用料计划和库存情况汇编年度采购计划,经学院财务处审核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按计划执行,不准无计划地盲目采购,以免造成积压和损失浪费。

3.要建立、健全航材、航油管理制度,并切实按照执行。学院的航材、航油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材料验收、入库、出库、保管制度。坚持进料、发料有凭证、有记录,并定期与会计部门核对帐目,发给使用单位的航材、零备件和低值易耗品要按使用单位分别设置领用登记簿,要规定以旧换新制度和严密的审批手续。要持之以恒,坚持下去,不得随意更改。

4.航材、航油管理部门应设置材料明细帐。按类立帐,按品名和规格分户,具体核算材料收入、发出和结存的数量和金额,并每月向财务部门编报一次本期材料收进、发出汇总表。

收进材料,根据凭单验收无误后在凭单上加盖“验收”戳记和验收入库名章,并填制入库单一式二份,一份自存作为登记明细帐的依据,一份连同购入、调入的原始单据送会计部门。

发出材料,根据领料单发讫后,在凭单上加盖“发讫”戳记,及时入帐。领料单由材料管理部门保管,根据领料单编制发出材料汇总表,并按月报送财务部门。

退库材料,根据退料单验收入库,作为减少出库材料处理。

购入、调入材料的运杂费,不计入材料价格,直接列为支出。

5.学院财务部门在总帐上设“库存材料”科目,核算航材、航油总值。根据航材、航油管理部门报送的发出材料汇总表,编制记帐凭证,按旬或月办理转帐。院(分院)财务部门要定期检查材料管理部门的收、发材料凭单是否准确;进、出库手续是否完备。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6.材料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要定期核对帐目,并认真分析研究各类材料管理、储备及定额消耗的执行情况。学院领导要组织材料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航材、航油的库存情况每年全面清查一至二次,如有多出或短少,应认真查明原因,属于多出或自然损耗部分,报学院领导批准后作为增加或减少经费支出处理。属于人为的损失,报学院领导审查处理,并追究责任。

7.民航飞行学院应根据航材、航油的消耗定额和储备定额制定考核指标。定期检查、考核航材、航油的消耗定额、储备定额和管理使用情况。对航材、航油的具体核算与管理,由飞行学院依据本规定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八、科目设置和帐务处理

学院分配飞机驾驶员收取的飞行训练直接费全部在预算外列收列支,收入先在暂存款科目反映,年终前分别转入“专项资金”-“飞行训练费”、“飞机、发动机大修理费”、“飞机、发动机购置基金”和“专用基金”-“院校基金”科目的收方。支出在相应的对应科目中反映,并在“专项资金”科目增设“飞机、发动机大修理费支出”和“飞机、发动机购置基金支出”两个二级科目。

短训班、改装班按定额提取的小时机型成本,直接转入“专项资金”-“飞行训练费”(有关科目)。提取的飞机、发动机购置基金,直接转入“专项资金”-“飞机、发动机购置基金”科目的收方。

九、飞行学院实行分配飞机驾驶员收费制度以后,民航局除按批准的预算、计划向学院拨付教育事业费(国家财政拨款部分)、基本建设费和更新改造资金外,不再拨给飞行训练费。

收费收入,按规定扣除飞行训练费和飞机、发动机购置基金后,其余部分由学院纳入“院校基金”管理,其中,40%为事业发展基金;40%为集体福利基金;20%为奖励基金;并按有关规定在下列范围内统筹安排使用。

(一)弥补预算内经费不足。

(二)弥补飞行训练费不足。

(三)弥补飞机、发动机购置基金不足。

(四)改善教学条件和教学设施。

(五)兴办集体福利设施。

(六)按国家规定发放奖金。

但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开支。

十、要加强飞行训练费的管理,采取切实措施在保证飞行安全和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训练成本,提高飞行训练费的使用效果,减少飞行训练平均直接消耗。以保证学院飞行训练费自给有余。坚持按训练计划和消耗定额先算后用,不准无计划或超计划使用,不准擅自提高飞行训练费的开支标准或扩大开支范围。

十一、要努力提高飞机修理厂的维修能力,争取在一、两年内能够承担所有初教机的全部大修任务和部分零备件生产;努力争取在两、三年内能够承担高教机大修任务和部分零备件生产。以节省外汇和经费开支。

十二、从一九九三年起,民航局除按批准的预算向学院拨付“教育事业费”(国家财政拨款部分)外,不再向学院拨付飞行训练费。

如果想了解相关法规解析和案例可关注佰佰安全网的安全说法频道。让你的生活更安心。

( 责任编辑: 赵骏 )

展开剩余全文 收起剩余全文
分享到

相关法规

2018.12.21

1944

2018.12.21

1671

2018.12.22

1540

2017.08.01

1896

2018.12.17

1591

加载更多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