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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2018.12.27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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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榕政办〔2011〕2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视频会议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1〕20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防控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负责人”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预防为主”的防控方针,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机制,认真落实防控措施。市、县两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要不定期联合监察、效能等部门,深入乡(镇)、村(居)、场(户)开展督导检查,对督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解决,并建立防控工作长效机制,确保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取得实效。

二、狠抓强制免疫,提升免疫质量。要坚持“政府保免疫密度,业务部门保免疫质量”的原则,把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作为当前农业工作的重点,及时组织人力、物力扎实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的集中强制免疫和鸡新城疫的全面免疫工作,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当”,确保在10月25日前全面完成秋季集中免疫任务。要把免疫抗体合格率作为免疫成效的重要指标,确保畜禽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要加强疫苗供应和质量监管,实行散养畜禽集中免疫与月月补免相结合,规模养殖场常年按程序免疫,确保免疫质量。同时要做好犬类狂犬病、猪流行性腹泻、圆环病毒病等其他传染病的防控工作。

三、加强疫病监控,提高预警能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关口前移,扎实做好防控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疫情隐患。农业部门要加强种禽场、水禽场、活禽交易场和候鸟活动频繁地区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屠宰场、养殖密集区等高风险地区的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监测,对监测到病原学阳性的畜禽,要及时进行追踪溯源,规范处置,拔点灭源,同时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及时预警;林业部门要密切关注秋冬季候鸟等野生动物迁徙动态,加强野生动物疫病监测;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严把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关,对检出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严格按规定及时退回或无害化处理,坚决防止境外疫情传入;卫生部门要继续做好高暴露人群的疫病监测工作,严防人畜共患病交叉传染。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发现疫情,及时通报,提高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和处置能力。

四、规范检疫监管,严格卫生监督。各地要强化监管,完善执法手段,严惩违法行为。要加强产地检疫申报点建设,严格执行检疫申报制度;加强屠宰检疫监管,严把“入场关”、“同步检疫关”、“宰后处理关”,防止染疫动物产品流入市场;工商、公安、经贸、农业等部门要强化重大节假日期间的监督检查,依法加强流通环节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监督检查,加大对集贸市场、活禽交易场所等关键场所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种非法收购、加工、贩卖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行为。农业、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加强联防联控,严厉打击逃逸拒检行为,严防外来疫情传入。

五、强化应急管理,确保信息畅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构,充实组成人员,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队伍培训和演练,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各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要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着力做好疫情报告和核查工作,健全市、县、乡、村疫情报告网络。对举报的动物疫情,要及时组织核查,把每一起疫情核查当作一次应急演练,做到有记录、有核实、有反馈。完善突发重大疫情扑杀补偿先行赔付机制,一旦发现突发或疑似动物疫情,要按照“早、快、严、小”要求,采取果断措施,科学处置,坚决把疫情扑灭在疫点上,不留后患,确保疫情不扩散,人员不感染,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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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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