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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2018.12.28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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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政发[2004]1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2003年,各级、各部门和各企业认真贯彻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部署,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为主线,明确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继续开展了以煤矿和非煤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在深化整治中,严厉打击了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取缔、关闭了一大批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及各类经营网点,整改和治理了大量事故隐患,生产经营秩序和安全生产条件有所改善,全省安全生产状况总体上趋于稳定好转。但是,目前全省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进入2004年以来,道路交通、煤矿、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等领域多次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我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一些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的状况没有明显改善。按照国家的统一安排部署,经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为巩固和扩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把专项整治工作不断推向深入,促进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现就2004年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法》,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不断加强基层和基础工作,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坚持标本兼治,长效管理。

要把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以及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结合起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促使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自我约束、不断完善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针对我省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要把煤矿和道路交通作为安全专项整治的重点。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制和执法队伍“三项建设”,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确保各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通过整治,继续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经营网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整顿和规范安全生产秩序;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努力实现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2.5%,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状况继续好转,煤炭百万吨死亡率有所下降,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等指标有较大幅度下降,重特大事故有所减少。

二、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

(一)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整治

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化煤矿安全整治的决定》(晋政发(2004)14号)要求,进一步做好煤矿瓦斯防治重点监控工作,确保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的落实,全面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严格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煤炭资源公开出让,合理整合现有资源;坚持开办煤矿标准,提高安全装备水平;严厉打击非法煤矿,严肃查处煤矿事故;规范投资经营行为,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努力做到全省煤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比上年有所下降,特大事故起数同比下降10%,煤矿企业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1.12以内。

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对95%以上的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整治验收,继续关闭一批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采石场、小矿山,力争在2003年的基础上再关闭5%;整顿尚未通过整治验收的金属非金属矿山,限期整改被评估为C级的非煤矿山,停产整顿2003年底前未参加整治、经整治验收不合格和被评估为D级的非煤矿山,对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A、B级的非煤矿山,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督促已通过整治验收的非煤矿山,继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隐患整改和灾害防治措施,逐步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使A类矿山比例达到20%。达到非煤矿山整体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切实得到提高,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伤亡事故总数和伤亡人数稳中有降,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的总体目标。

(二)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安全整治

整顿驾驶员队伍,解决对驾驶员考试把关不严及违规办理驾驶证的问题;继续整治路面行车秩序,以治理超速行驶,拖拉机、农用车载人,客运车辆超员,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为重点,确保路面行车秩序安全畅通;严把运输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加强对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对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进行清理整顿,依法查处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车辆的企业,清理整顿买卖、伪造国产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等违法行为,清理整顿报废车辆的动态监控;继续开展危险路段的排查和督办治理工作,加大投入和整治改造力度,进一步改善道路通行条件;继续深化水上交通运输安全整治,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建立公安、交通和安全监管等部门联动的交通安全监管机制。努力实现全省国、省道行车秩序明显好转,营运性客车违章发生率不超过5%,摩托车、农用运输车入户率要达到90%、驾驶人员持证率要达到80%,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稳中有降,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

继续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安全生产现状评估,完成90%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评估,完成90%以上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基本完成现有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许可证发放工作,依法取缔各类非法经营的企业和销售网点,规范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行为。组织开展危险源普查和监控,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做好危险化学品登记前的准备工作;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持续开展对危险化学品生产操作人员、仓库保管员、运输车驾驶员、押运人员、运输船船员、销售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做到持证上岗。防止重大事故发生,杜绝特大事故发生,继续稳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

(四)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整治

加强对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等易燃易爆品生产、包装、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完成50%以上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价,完成50%以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依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活动。对现有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实施工厂化改造,整顿规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取缔烟花爆竹家庭作坊和季节性生产厂点。继续推进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安全评价,年内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全部完成,民爆器材经营企业安全评价完成95%以上;组织开展民爆器材专项检查,以防盗抢、防流失为目标,规范民爆器材储存库(室)安全防范的标准要求,落实“人防、技防、设施防”的措施,推广使用雷管现场储存保险箱的做法,严格对编号雷管流向的登记监控,坚决制止超计划生产和超限量存药行为,夯实民爆器材储存、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基础。指导、督促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增强事故预防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五)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

要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督促社会单位增强消防安全责任主体的意识,规范和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要重点加强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火灾报警和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是否完整好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以及消防设施缺失、过期的,而人员又密集的场所要限期整改;加强对公共活动区域、集体宿舍外窗金属护栏和建筑物周围乱搭乱建影响火灾扑救和人员救援的棚、房等违章建筑的清理和整改。特别要对前三年专项整治遗留的“老大难”火灾隐患进行集中整治,年内基本消除遗留火灾隐患。

继续开展特种设备的专项整治。实现气瓶充装单位的动态监管,抓紧开展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和使用登记,规范电站锅炉产品的定期检验工作,坚决取缔“土锅炉”,严厉打击非法制造、安装、使用简易电梯等违法行为,强化对流动式起重机械和港口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切实消除隐患,防止重、特大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民航、铁路、旅游、军工、电信、冶金、机械、森工、纺织、农机等行业和领域,也要从各自实际出发,针对前一阶段整治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危及安全的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整治。

三、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坚持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市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省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协调,各方面联合行动,全社会齐抓共管。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认真抓好落实。在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中,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整治工作,省煤炭局负责煤矿的安全整治工作,公安厅、交通厅和国防科工办等部门分别负责指导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和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的专项整治。各部门要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及时沟通情况,搞好联合执法,提高专项整治工作的效率。

(二)坚持依法整治,强化源头管理

要认真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以及各项法规标准,坚持依法整治。特别要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要求,尽快建立健全必要的审核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规范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加强对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险性较大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安全监管力度,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的管理,对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严格企业市场安全准入的门槛,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实现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应对向源头管理的转变。

(三)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既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继续和深化,也是对整治成果的巩固和升华。要在继续做好企业安全状况评估工作的基础上,在全省各类企业,尤其是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重点领域、行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通过制定颁布各行业的安全质量标准,规范生产流程中每个环节、每个岗位的安全生产行为,推动企业安全管理上等级、创水平。通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一步推向深入。

(四)积极探索,努力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通过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促进各地将安全生产纳入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总体规划,纳入各级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要把完成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与实现长远规划结合起来,把深化专项整治与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结合起来,全面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提出的各项要求。要逐步建立对高危行业生产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推广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经验,提高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建立企业负责人自觉保障安全投入、努力减少事故的机制。通过建立强有力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把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企业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并加强调度信息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五)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要进一步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领导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及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都要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已经发生的重大事故,要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特别要严厉追究事故业主的行政、经济和刑事责任,以维护法纪的严肃性。

(六)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要按照《决定》的要求,认真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加强省、市、县、企业各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建立并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制,从危险源申报登记、分类建档到定期检测、评估监控等都要形成科学合理,信息快捷,反应灵敏,监督有力的工作制度;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力度,特别是要做好特大火灾隐患、事故多发路段的排查和整改,确保人员、资金和责任的落实。要加强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机构、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救援联动处置机制的建设,提高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和组织事故应急救援的能力。

(七)搞好宣传教育,加强舆论监督工作

要加强《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决定》、《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使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员工切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遵章守法生产经营的观念。要大力宣传、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对专项整治工作严重滞后和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要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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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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