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关于在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04]5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市政府决定,在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工作的意义
近年来,我市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采取积极措施,加强监管,事故防范体系和各项基础工作得到加强。但是,目前全市各类安全事故总量仍居高不下,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究其原因,主要是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低,防范事故发生能力弱,事故隐患大量存在。
在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工作,推动和帮助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科学、规范的安全管理体系,有利于夯实安全管理工作基础,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要鼓励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改变传统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建立安全生产信用体系,逐步形成与国际接轨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广泛动员,认真实施,确保达标考核工作取得实效。
二、达标考核工作的依据和工作目标
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工作的依据是《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及《杭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工作分年逐步推进,三年内全市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达标。具体年度达标工作计划由市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另行下达。
三、达标考核的内容及标准
(一)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内容:
1、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标准,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目标管理等内容。
2、安全生产行业管理标准,主要包括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所必须具备的生产场所和设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施工)工艺的安全生产条件、劳动防护、重大危险源监控、重点危险岗位的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方面。
(二)达标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办法。具体考核标准由市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下发。
四、达标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健全组织。
为确保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工作的顺利实施,市政府成立杭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安委会副主任任副组长,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全市安全生产达标考核的日常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各区、县(市)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达标考核的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工作。
(二)明确职责。
市经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以及市属工业企业的达标考核工作。
市建委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单位以及本系统其他市属生产经营单位的达标考核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全市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及本系统其他市属生产经营单位的达标考核工作。
市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各自负责本系统市属生产经营单位的达标考核工作。
各区、县(市)政府、乡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以及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达标考核工作。
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成员单位及有关安全生产专家组成督查组,定期对各地、各部门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五、达标考核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实行目标考核。将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各区、县(市)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考核。对达标工作开展得好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达标工作进展缓慢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二)实行制约机制。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达标情况与工伤保险缴纳费率挂钩,并将其作为在安全生产技术改造投入方面给予财政资助的必备条件。将安全生产达标作为市政府评定全市百强重点骨干工业企业和优强中小企业,以及认定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和安全食用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必备条件。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的有关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民用爆破器材等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达标将作为检验这些单位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项重要依据。
(三)实行奖励。对经考核验收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分别由市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和各区、县(市)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予以授牌。对于2004年年底前达标的危险性较大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可适当降低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额度。
(四)实行处罚。对未经达标考核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在各类评优、评先中予以否决。对在规定期限内安全生产条件未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将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从严查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已经达标单位经检查发现不再具备安全生产达标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达标条件的,予以摘牌。对已经达标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立即予以摘牌。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下发。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三月一日
如果想了解相关法规解析和案例可关注佰佰安全网的安全说法频道。让你的生活更安心。
( 责任编辑: 赵骏 )
{{esave}}
{{/logo}} {{^logo}}{{esave}}
{{/logo}}{{el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