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条例修正案(2002)
《北京市消防条例修正案》已由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2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29日
北京市消防条例修正案
(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第三款修改为:“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的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登记备案。”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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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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