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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试行办法

2019.01.10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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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试行办法

第1条 为加强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管理,促使生产铁路工业产品的企业贯彻执行产品技术标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确保铁路运输安全,防止粗制滥造,对铁路工业产品尚未列入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的量大、面广、涉及安全、生产又较混乱的产品,实行产品制造特许证的制度。

第2条 实行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以下简称“特许证”)的产品目录,由部科技局商有关业务局提出,按年度编制实施计划,经部长批准后,于上年十二月底前由铁道部下达。

第3条 “特许证”是对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考核和产品质量的检验结果的证明。“特许证”不作产品质量出厂验收的凭证。

第4条 “特许证”由铁道部统一审核、颁发。部科技局负责“特许证”的管理、审查和监督。对实施“特许证”的产品质量检验和生产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考核工作,由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部检验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安排。

第5条 凡实施“特许证”的产品,由部检验中心负责组织制订“特许证”产品实施细则和检验、考核办法,在部下达实施“特许证”产品目录计划三个月内完成,报部审批公布。

第6条 “特许证”产品实施细则的制订,应包括以下内容:

1、采用的产品技术标准〔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

2、采用的经正式批准的产品图纸和技术文件资料;

3、产品质量检验、测试考核项点(关键项点和主要项点)及计算方法;

4、产品生产技术条件(质保体系)和考核项条及评分方法;

5、“特许证”自发放之日起的有效期限(3~5年);

6、产品生产企业申请截止日期;

7、产品质量检验的抽样方法;

8、承担产品质量检测的单位及其状况;

9、收取检测费、检验人员差旅费、管理费的预算表;

10、有关“特许证”的其他事项。

第7条 生产企业必须在“特许证”产品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办理。

第8条 申请“特许证”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产品质量必须达到现行的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的要求;

3、产品必须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

4、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具有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

5、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和检验手段,计量定级应取得三级合格证书;

6、企业必须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能保证产品质量生产的稳定;

7、企业要有一支生产该产品,足以保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检验人员队伍。

第9条 “特许证”的申请、考核、审查、批准程序;

1、企业根据部下达的“特许证”产品目录年度计划,按本办法中产品制造特许证申请书(附件一)的要求详细填写,一式四份,经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送部检验中心;

2、部检验中心按部批复的产品“特许证”实施细则内容,对申请企业先进行生产技术条件的考核合格后,再组织检验站或有关单位组成产品质量检验小组进行产品质量的检验测试,承担产品质量检验测试的单位对检验测试数据签字并盖公章后交部检验中心,由部检验中心负责提出申请企业生产技术条件考核和产品检验报告,并填写结论性的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检验、考核评分表一并上报部科技局;

3、部科技局对部检验中心提出的报告、签署的意见及检验、考核评分资料进行审定后报部长批准,对合格企业发给“特许证”,并统一公布;

4、对合格企业的申请书:部科技局、部检验中心各存档一份,返回给申请企业和其上级主管单位各一份,其他有关部门发给复印件。

第10条 申请“特许证”的企业经生产技术条件考核或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者,允许企业进行三个月至半年时间的整顿,再进行申请,第二次审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11条 根据产品不同特点,规定企业使用“特许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有效期自发证之日算起。

第12条 “特许证”采用统一的证书格式和统一标记并由铁道部统一编号:

1、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标记为TTX:

第一个T——代表铁(Tie)路

第二个T——代表特(Te)

X——代表许(Xu)可

2、“特许证”的编号,采取七位阿拉伯数字编号方法,头三位数字为产品类别编号,后四位数字为制造特许证编号,编号按发证先后次序编排,如图示(略)。

第13条 产品在“特许证”的有效期内,企业应在该产品出厂验收合格证上和包装上标明“特许证”的标记和编号。

第14条 企业在取得“特许证”后,应严格保证产品质量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批复的产品“特许证”实施细则的要求,接受部检验中心的日常监督检验。

第15条 取得“特许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及时将“特许证”交回部科技局,并予以注销:

1、企业决定不再生产该项产品者;

2、企业接到上级停止使用该产品制造特许证指令者;

3、该产品已列为淘汰产品者;

4、已超过“特许证”规定的有效期,未继续提出“特许证”申请者;

5、遇有技术标准、生产图纸作重大修改,而未重新办理申请“特许证”者;

6、经抽查产品质量下降,不能在限期内改进者。

第16条 注销“特许证”产品的企业名单由铁道部统一公布。

第17条 凡经铁道部决定实施“特许证”的产品,对未取得“特许证”和注销“特许证”的企业,其主管部门不下达任务,该企业不得再生产该产品,采购人员不得采购,使用者不得使用,如果使用未取得和注销“特许证”的产品,所发生的质量事故,由使用单位负责。

生产、经销有违反本办法者,按国家《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通知有关规定处理。

第1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或冒用“特许证”,违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19条 发放“特许证”的工作人员和考核检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人员守则》,违者要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20条 参照国家发放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申请“特许证”的企业,应缴纳检验费、检验人员差旅费、管理费(包括申请费、会议费、资料费),本着减少企业开支和收费单位不盈利的原则,可参考铁道部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暂行规定》确定收费标准。

第21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铁道部科技局。

第22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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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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