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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中禁止携带物品目录

2015.05.15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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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8日,《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经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表决通过。从2015年5月1日起,《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开始实施。

下面是该安全条例规定的禁止携带物品目录:

一、枪支、子弹类(含主要零部件)

(一)军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二)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三)其他枪支: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等。

(四)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

(一)弹药: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手雷、地雷、手榴弹等。

(二)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震源弹等。

(三)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等各类烟花爆竹以及发令纸、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

(四)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器具及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其他器具类

(一)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陶瓷类刀具。

(二)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电击枪、防卫器、弓、弩等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器具。

(三)射钉弹、发令弹等含火药的制品。

(四)菜刀、砍刀、美工刀等刀具,锤、斧、锥、铲、锹、镐等工具,矛、剑、戟等,以及其他可造成人身被刺伤、割伤、划伤、砍伤等的锐器、钝器。

(五)警棍、手铐等军械、警械类器具。

四、易燃易爆品类

(一)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水煤气等及其专用容器。

(二)易燃液体: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及其专用容器。

(三)易燃固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等。

(四)自燃物品: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

(五)遇湿易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

(六)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

(七)2000毫升(含)以上白酒,5个(含)以上打火机,10盒或200根(含)以上火柴,以及其他包装上带有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标志或提示信息的日常用品类(如花露水、洗甲水、发胶、摩丝等)。

五、毒害品类:氰化物、砒霜、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以及硒粉、苯酚等。

六、腐蚀性物品类: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注有酸液或碱液的)、汞(水银)等。

七、放射性物品类:放射性同位素等。

八、传染病病原体: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

九、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列车运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等。

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持有、携带、运输的物品。


( 责任编辑: 黄淑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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