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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05.27 16:00
1828

各相关单位:

为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4]1668 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本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电设施经营单位提供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可在收取电费的同时,收取充电服务费。

二、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量收取,每千瓦时收费上限标准为当日本市 92 号汽油每升最高零售价的 15%。各经营单位可按照不超过上限标准,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各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标明相关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各级价格执法机构将依法予以查处。

四、本通知自 2015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充电服务收费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

( 责任编辑: 罗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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