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说法> 法规> 正文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2003)

2019.01.20 15:59
3791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2003)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6月26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6月26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

(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条修改为:“施工单位安装、维修火灾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的消防设备,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其资质等级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审定,并向市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二、删去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三、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

第二款改为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维修消防产品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后方可开业。”

第四款改为第二款,修改为:“从事生产、销售、维修消防产品的,必须严格执行产品质量和标识的技术标准或者有关规定。”

第五款改为第三款。

四、删去第四十条。

五、删去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条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消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如果想了解相关法规解析和案例可关注佰佰安全网的安全说法频道。让你的生活更安心。

( 责任编辑: 赵骏 )

展开剩余全文 收起剩余全文
分享到

相关法规

2019.01.20

3791

2017.06.30

2535

2016.04.08

2350

2016.05.06

2545

2018.10.31

1820

加载更多

相关案例

某男子谎报火警30余次 被行政拘留

2016.12.13

6922

现在部分高层住宅存消防隐患

2016.09.05

7943

中消协公布航空服务领域十大典型案例 航班延误问题突出

2016.08.04

8246

山西省考评组对长治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介绍

2016.06.29

5693

哈尔滨国润家饰城突发火灾 过火面积9400平米

2016.06.13

66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