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吉政发[2004]1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地位、作用、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对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是指导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决定》的重要性,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为深入贯彻落实《决定》,促进我省的安全生产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制和执法队伍建设,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二)奋斗目标。到2007年,建立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上升的幅度有所降低,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状况得到有效控制,工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运输万车死亡率等指标均有一定幅度的下降。到2010年,初步形成法制完备、秩序井然的安全生产格局,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死亡人数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到2020年,全省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性好转,各项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达到或者接近国际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三)控制指标。
工矿10万人死亡率到2007年下降到11以下;到2010年下降到10以下。
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到2007年下降到6.66以下;到2010年下降到4.68以下。
道路交通运输万车死亡率到2007年下降到9.0以下;到2010年下降到8.2以下。
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检查合格率到2010年达到80%以上。
二、完善政策,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四)引导和加大安全生产投入。通过产业政策引导,有计划地淘汰技术落后和环境污染严重的工艺技术、装备。建立安全生产投入机制,各级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消除公共安全隐患、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和安全奖励。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研究落实。
计划、经贸、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在年度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重点支持生产经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治理职业危害、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和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煤炭企业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尽快补还安全生产欠账。乡镇煤矿要按规定提足维简费,主要用于安全生产投入。省煤炭局会同省财政厅重新制定使用办法。
其他矿山、烟花爆竹与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2%,危险化学品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电力、冶金企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1%提取安全费用。安全费用主要用于安全设施及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经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等费用。安全费用由企业按标准税前自行提取,计入生产成本,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不足部分,据实计入生产成本。实际操作时请省财政厅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五)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持把煤矿、非煤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建筑、公园和风景区旅游安全、特种设备、森林草场防火、学校危房、城市燃气安全等方面的安全专项整治,作为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持续不懈地抓下去,使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保障的法律、法规规定和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有效地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各级政府要加强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领导,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形成健全完善、高效运转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格局,保障整治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制。加快地方安全生产立法步伐,制定或修改与《安全生产法》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争取早日出台《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吉林省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条例》、《吉林省水上安全管理条例》、《吉林省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等地方性法规。结合变化的新形势、新技术,配合国家制定修订各项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及时颁布实施地方和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七)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各级政府要建立以城市为中心的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制定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科学、完善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明确机构、落实人员,充分利用现有的应急救援资源,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建设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化救援队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大型、综合性的应急救援演练。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明确机构和人员,备有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装备和救援物资。
(八)加强安全生产科技和技术开发。加强科技教育同安全生产的结合,完善安全生产科技服务体系,加速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领域中亟待解决的共性、关键性技术的科研攻关。支持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安全工程专业,培养和造就安全生产科技和管理人才。加强地区和国际间的安全生产技术交流与合作,加快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三、强化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九)依法加强和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依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全面正确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职责,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要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人员,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全面落实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三同时”制度,保障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落实和事故隐患的及时整改,经常开展安全生产教育,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做到持证上岗。
(十)搞好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培训体系,充分发挥社会各类培训机构的作用,加强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实行资格认可制度,坚持培训考核分离原则,严格考核标准,提高培训质量。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经营管理人员、重要工种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
落实安全生产培训资金保障,各级政府根据本地财政情况,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培训资金、消防部门宣传经费要予以安排,对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的安全生产培训收取的收费收入,应全额用于补充安全生产培训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十一)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工伤保险制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同时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向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支付赔偿金。进一步提高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建立企业负责人自觉保障安全投入,努力减少事故的机制。具体标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等相关部门按国家规定制定。
四、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二)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建立直属的有权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要获得安全资质认证。乡镇、街道都要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干部,企业数量较多、监管任务较重的乡镇、街道,要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
各行业和企事业主管部门都要增加安全生产管理、监督职能,具体机构编制由省编办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研究落实。
各级政府要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人员、业务经费、交通、通讯工具和技术装备得到落实。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系统,保证统计数据、事故报告及时准确。
各市州、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专业化安全生产监察执法队伍的建设。
(十三)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规划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进一步完善省、市州、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作为对各级政府和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实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通报制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可通过新闻发布会、简报等形式,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
(十四)严格安全准入,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把安全生产纳入国家行政许可范围,在各行业的行政许可制度中,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新开办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生产经营。已经投入生产的企业,依照《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时限和条件,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的一律停止生产并依法予以处罚。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以及其他存在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含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要分别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审查。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要依法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对未通过“三同时”设计审查或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
(十五)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各地区可结合实际,依法对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转作为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具体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定。
(十六)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政执法。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增强执法意识,全面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组织开展好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估、评价工作,实现分类指导、重点监管。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或业主,要依法加大行政执法和经济处罚的力度。要建立重大隐患整改台账,对整改过程进行跟踪督办。对无力落实整改资金,不能在限期内完成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没有消除的,要依法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对整改不及时,发生人员伤亡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依法从严追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领导人的责任。因监督执法工作不到位而发生重大事故的,还要追究监管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认真查处各类事故,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十七)加强对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小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强化现场监察,防止其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加强人员的培训考核,消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操作技能上存在的事故隐患。要积极鼓励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为小企业提供安全技术、人才、政策咨询等方面的服务,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帮助小企业搞好安全生产。要重视解决乡镇及个体小煤矿安全生产投入问题,严格监督其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
五、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十八)认真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真正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部署、督促和检查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政府一把手作为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集中精力抓,重点落实好县乡两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级政府安全生产领导干部的安全知识培训。市州、县(市、区)、乡镇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任职后,要参加国家或省里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班进行系统培训。
要依法严肃查处事故责任,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政府、部门和企业领导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责任。严厉惩治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现象和黑恶势力。
(十九)构建全省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积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综合监管、专业监管相结合的体制,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能。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围绕安全生产,发挥各自优势,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充分发挥各类协会、学会、中心等中介机构和社团组织的作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法律、信息、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救援体系,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有力支撑和有效保障。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作用。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设置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
(二十)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单位要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思想工作的总体布局。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举措,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坚持正面宣传为主,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及时、主动、科学、理智地做好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典型事例要予以曝光。
全面提高学生识灾、防灾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在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把安全教育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日程。
坚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以及城市安全社区建设等活动,丰富形式,完善内容,增强实效。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的宣传教育作用,不断增强群众依法自我安全保护的意识。
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决定》,不断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开创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实现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的目标。
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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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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