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发布部门: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淮府[2005]93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尽快实现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皖政[2004]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1.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理念,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兼顾,科学安排,齐抓共管,务求实效。
2.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坚持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领导,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制和执法队伍“三项建设”,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
3.奋斗目标。到2007年,建立完善市、县(区)、乡(镇)、村四级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普遍得到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明显提高,全市安全生产秩序稳定好转。到2010年,重大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及死亡人数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到2020年,力争全市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好转,亿元生产总值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等指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或接近全国先进水平。
二、加强基础管理,认真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4.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要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组织落实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保障措施。要负责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层层落实到车间、班组、岗位和每一位员工;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查、报告、整治、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模拟演练,提高单位和职工抢险自救能力;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及时组织事故救援;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重视、尊重和保障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参与和监督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5.确保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通过提取安全措施费用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发生事故,承担责任。
6.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各类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人员。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100人以下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2%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员,并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300人以下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重要工种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和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8.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各类企业要按照国家颁布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全质量工作标准,积极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建立各生产环节、各岗位的安全质量责任制和完整详细的安全生产台账。加快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做到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
三、健全制度,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
9.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县(区)政府要依法建立健全能够行使《安全生产法》执法主体责任的安全监管机构,人员编制不少于全国平均数;乡(镇)要明确负责安全管理的机构和人员;村要根据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确保正常开展安全监管工作。
10.严格执行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制度。对生产安全事故,要依照有关规定,规范程序,准确定性,从严处理,严格执行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等责任追究制度,真正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11.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营许可等证照的颁发,要切实加强管理。凡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颁发许可证照。坚持“谁发证、谁管理,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规定颁发证照的或发证后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认真执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矿山和涉及危险物品等高危领域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评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机构要组织审查和验收。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建设项目主管单位要按季度将项目清单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2.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淮南矿业(集团)公司、国投新集公司按照当年销售收入的4%,其他煤矿、非煤矿山、民爆器材生产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的2%,危险化学品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电力、冶金企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1%,提取安全费用。安全费用由企业自行提取,计入生产成本,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也要根据实际需要,确保安全生产投入。
13.全面实施工伤保险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保险费,参加工伤保险。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同时,事故单位要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向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支付赔偿金。
14.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等领域或行业的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储存,分级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的抢险救灾、善后处理等。具体征收和使用办法按照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15.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认真履行执法职责,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人员密集场所、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城市燃气、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或行业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强化对非国有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企业经常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予以关闭。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负责人或者业主,要依法实施经济处罚。
四、完善政策,积极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16.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充分利用淮南享有地方立法权的优势,加快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配套法规。各级、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措施,积极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设。
17.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逐步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面支持的多元化安全生产投资体制。对企业的安全技术改造,财政、税务和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市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规模资金,作为安全事故隐患整治的专项资金。县区政府也要根据实际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门用于安全生产工作。
18.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和预警机制。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单位,旅游景区及人员密集场所等,要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并报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具备条件单独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要就近与有关单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充分利用现有的应急救援资源,构建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化救援队伍。要加强省、市、县三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搞好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普查登记,建立生产安全预警机制。
19.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把安全生产科技攻关项目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针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关键性安全技术难题,各级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大安全科技投入,组织科研攻关。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社会团体等科研资源,加强安全生产科研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加快安全生产科技和管理人才培养,提高科技工作水平。
五、加强领导,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20.认真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主持或者委托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主持,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分析、部署、督促和检查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区)、乡(镇)政府要建立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监督管理和打击取缔的责任体系。发现县(区)有2处、乡(镇)有1处非法矿山或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爆破器材生产场所,将对县(区)、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21.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规定,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行政监管责任。各行业管理部门要设立或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人员,明确监管职责。工会、共青团组织以及各类中介机构、社团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广泛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2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各级政府要组织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本地区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建立本级政府分行业和分区域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对安全生产情况实行定量控制和考核。市政府对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安全生产状况作为考核干部领导水平和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落实。对在安全生产工作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23.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工作计划。各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各级党委、政府加强安全生产的重大举措,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忽视安全生产,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的典型事例予以曝光。在大专院校和中小学校普遍开展安全知识教育,提高青少年在道路交通、消防、城市燃气等方面的识灾和防灾能力。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全社会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把握安全生产规律,严格落实各项措施,积极推进手段创新,加快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努力开创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为加快发展、富民强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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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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