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办法规范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召回时限;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对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等违规处置不安全食品的行为,最高判罚3万元。市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解读该办法时表示,该局将严格按照办法的内容予以落实。
处置 交易平台提供者同为实施召回责任人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明确规范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的时限。同时,《办法》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规定须立即就地予以销毁。
解读: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解读称,这主要是强化了食品安全的风险防控,“比如《办法》明确,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产品已经进入市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期限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除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不安全食品的,均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
追责 发布公告、报告记录等严格规范
《办法》规范了召回公告的发布,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网站和主要媒体上发布不安全食品召回公告,同时严格书面报告,此外还规范了信息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解读:市食药监部门该负责人称,一方面,办法强化了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明确了主体义务,食品生产经营者须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责任;另一方面,亦强化了责任追究。比如,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等。南都记者细查《办法》全文发现,对于不履行《办法》规定义务的责任对象最高的罚款即为3万元。
预警 召回和处置信息将记入信用档案
据《办法》显示,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同时,为有效防控风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发布预警信息,要求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并提示消费者停止食用。此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还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开展效果评价。
解读:食药监部门该负责人称,这主要是为了“强化依法严格监管,强化依法责令履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还将组织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同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如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会把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记入到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档案里。
[声音]市民
罚3万太少了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照相关规定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将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等规定,有市民认为“罚得太少”。石岐区居民王先生在详细了解《办法》全文后认为,“一个大型食品企业一年盈利多少个亿啊,3万元太少,根本起不到威慑作用”。东区居民陈女士则认为“吓吓小工厂还可以,大型企业的产品销售范围广,影响大,出了问题难保它压着,不愿意主动承认错误,何况才罚这么一点”。
食品企业
发布召回公告执行难
食品生产业内人士吴女士则提出疑问,“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网站和主要媒体上发布不安全食品召回公告”,“这一项执行起来比较难,食药监部门网站、省级媒体又不是我们开的,人家怎么可能让我们随便发布公告呢?”她认为,这样会抑制企业主动提出召回措施。
一级召回
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
启动召回 24小时内
完成召回 10个工作日内
二级召回
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的
启动召回 48小时内
完成召回 20个工作日内
三级召回
对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
启动召回 72小时内启动
完成召回 30个工作日内
( 责任编辑: 胡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