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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保护丧偶儿媳的继承权

2016.05.12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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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5条规定:“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第34条第2款规定:“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按照我国法律相关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也不是公、婆的法定继承人。但是,为了提倡和鼓励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扶助、尊敬和赡养老人,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都明文规定,如果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则是公、婆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如前所述,丧偶儿媳作为公、婆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前提是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主要赡养义务”进行了界定,规定“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

作为公、婆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丧偶儿媳,与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这一继承权既不因改嫁而丧失,也不因子女代位继承而受影响。丧偶儿媳这一继承权,是法律赋予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剥夺和妨碍其权利的行使。按照法律规定,这里提到的代位继承是指“丧偶妇女的子女,在其祖父(母)死亡时,可以以代位继承人的身份,代替父亲继承父亲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但是,子女的代位继承丝毫不会影响母亲的继承权,丧偶妇女仍然以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参与公、婆的遗产分配。

另外,丧偶妇女对其所继承财产的处分权也得到了法律的保护,继承法第30条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4条第2款都对此做了规定。具体而言,丧偶妇女享有对其所继承遗产的所有权,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有权进行转让、买卖、赠与,也有权带产改嫁,任何人不得妨碍或者。

( 责任编辑: 胡玲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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