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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环境保护法》关于损害担责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2016.09.20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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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环境保护法》关于损害担责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新环保法第五条规定,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损害担责原则是指只要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即为损害,行为人就要承担责任。

新环保法对损害者的责任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重点排污单位有主动公开信息的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此外,还规定了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和刑事责任。

( 责任编辑: 刘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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