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说法> 解析 > 正文

关于劳动合同法 第39条

2017.01.18 10:07
1054


关于劳动合同法 第39条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 责任编辑: 刘长利 )

展开剩余全文 收起剩余全文
分享到

相关法规

2017.01.18

1632

2019.01.25

4245

2019.01.24

4592

2019.01.24

4813

2019.01.23

5004

加载更多

相关案例

不能胜任工作调整工作岗位要协商一致吗?

2018.11.30

12866

劳动者享有择业自主权

2018.11.30

12582

解除合同收取职工保险金违法

2018.11.30

10064

新农保与社保不矛盾

2018.11.28

10789

退休职工的医药费应予报销

2018.11.28

10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