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说法> 解析 > 正文

关于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2017.01.21 17:28
1347


关于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 污水处理设施 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效益,保护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单位(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的 污水处理设施 。

第三条  污水处理设施 包括:工业废水净化设施;污水综合利用、重复利用和闭路循环设施;城市 污水处理设施 ;医疗 污水处理设施 ;饭店、宾馆 污水处理设施 等。

第四条 拥有 污水处理设施 的单位,必须做到:

一、经设施处理后的水质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指标;

二、设施处理水量不得低于相应生产系统应处理的水量;

三、污水处理所产生的污泥,应妥善处理或处置;

四、设施的管理应纳入本单位管理体系,配备专门的操作人员及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操作规程、运行费用核算、监视监测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  污水处理设施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经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和批准:

一、须暂停运转的;

二、须拆除或者闲置的;

三、须改造、更新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报送文件之日起,须暂停运转的在5日内,其他在一个月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可视其已被批准。

第六条  污水处理设施 因事故停止运转,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废水排放,并及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 污水处理设施 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设施运行情况的考核。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 污水处理设施 的运转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测,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妨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除按规定征收排污费外,还可根据不同情节,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一、限期完善的 污水处理设施 ,逾期未完成的;

二、设施处理水量低于相应生产系统应处理水量的;

三、污泥未妥善处理或处置的;

四、拒报或谎报 污水处理设施 情况的;

五、擅自拆除或闲置处理设施的;

六、拒绝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或弄虚作假的;

七、设施停运,造成污染和危害未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对 污水处理设施 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造效果显著的;

二、设计、制造 污水处理设施 有创新或发明,效益显著的;

三、对 污水处理设施 工艺和设备进行科学研究有创造发明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 责任编辑: 赵骏 )

展开剩余全文 收起剩余全文
分享到

相关法规

2017.01.21

1961

2019.01.26

7001

2019.01.26

6846

2019.01.26

5340

2019.01.25

4836

加载更多

相关案例

关于山东荣成海达造船有限公司不服国家海洋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2018.01.14

7375

关于黄浦江上交通肇事导致重大燃油污染案

2018.01.14

8046

天津市农民于峰元状告环保局行政不作为败诉

2018.01.14

7950

肇庆化工厂不服肇庆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2018.01.13

7498

关于国际渔业权争端的司法判例

2018.01.13

6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