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定义
我国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实行的是统一监督管理和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主要内容是:
1.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主要权责包括:制定国家和地方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查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收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的排污费、划定酸雨控制区或者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建立大气污染监测制度并组织监测网络、定期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等。
2.分部门监督管理。由于大气环境保护综合性较强,涉及面广。因此,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下,还确定了由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部门分级负责。即由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也就是说,公安机关负责对道路机动车辆的尾气排放实行监督管理;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航水域内的船舶造成的大气污染实行监督管理;铁道部门对铁路车辆造成的大气污染实行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渔业机动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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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