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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关于重申行李运输有关规定的通知

2017.12.12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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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关于重申行李运输有关规定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民航局

[颁布文号] : [85]民航局字第351号

[颁布时间] : 1985-7-10

[执行时间] : 1985-10-1

为了改进行李运输工作,保证质量,减少差错,经局召开的行李查询会议研究确定,再次重申以下措施:

一、要进一步组织学习,贯彻执行(81)民航运内字第034号“关于改进行李运输工作通知”和(84)民航局字第065号“关于下发《行李运输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以及其它有关行李运输的各项规章制度,今后凡因不按规章制度办事造成差错与事故者,一定要追究本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通过各种形式向旅客宣传。在办理托运行李时明文公告,要求旅客按规定办理行李声明价值和在行李内不得夹带货币、有价证券、精密易碎物品、保密资料和危险物品等规定。

三、收运行李,要了解行李内容,严格检查包装。对团体旅客的行李,要逐个检查、清点,不能只凭接待单位人员报数就发给行李牌,更不允许由旅客或接待单位人员自己拴挂行李牌。

四、客票上必须写明旅客交运的行李件数、重量。

五、飞机载重表、装机单、卸机单上必须准确填写行李件数、重量,严格交接手续。交接中发现行李破损、件数不符,要立即填写“运输事故记录”,并向有关站发出电报,及时进行查处。

六、当航班不正常时,对未装飞机的行李一定要严加保管,防止损坏或丢失。

七、加强对到达行李发放现场的管理,交付行李时,必须逐件核对领取行李牌号码,防止丢失和发错行李。

八、旅客交运的行李因民航原因未能随机运达,要主动向旅客支付购买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购买折扣票的旅客每人10元,购买公布票的旅客每人20元。

九、各管理局、航空公司按照北京管理局印制的样式,印刷旅客名牌和行李运输不正常时对外处理的各种表格,于今年十月一日起在民航系统使用。

上述规定,望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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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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