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问题有哪些
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就是要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主要解决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认定医疗事故的责任程度大小。
针对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专业性强的特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简称《条例》〕第三章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机构是医学会。那么,医学会就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定机构。只有医学会专家组作出的鉴定结论才是最权威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结论,其他机构无权认定。
《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专家组作出鉴定结论以后,要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等级……”这些结论只有医学会具有相当专业水平的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才能作出,其他人员不具有法定的行为能力。而这些问题的正确解决,对于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针对这个规定,从事司法实践工作的人就提出不同意见,他们认为:如果医疗事故交给鉴定机构以鉴定的方式解决这些问题,法院审理这种案件还有什么意义?将法院置于何种地位?本人认为这是一个执法理念的问题。
首先,当事人诉讼解决纠纷,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通过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来追求实体公正的审理结果。司法实践证明,没有程序上的公正,就不可能有实体上的公正。因此,法院对这种案件的依法审理,在保障程序的公正性方面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不同意见,且有不同意见的相关证据,在理由充分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认定鉴定结论的程序违法,确认鉴定结论无效,委托重新鉴定等等,这些在保障程序的公正性方面,是其他机构不能取代的。
其次,审判人员、检察官、律师虽然是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员,即使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方面具有高超的认识水平,但是,对自然科学知识的认知和理解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如果只强调司法权的权威性,不尊重自然科学,特别象医学这样的经验科学,作出的判决结果将有可能违反科学,甚至是滑稽可笑的,这样的判决结果也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其三,把鉴定权和审判权有效分离,正确区分鉴定人、审判人员的角色定位和各自职责,有利于相互制衡,实现司法公正。
因此,将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交给鉴定机构以鉴定的方式确认,由鉴定机构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及事故责任大小,更加有利于这类纠纷的正确解决,法院通过审理这类案件,对鉴定机构的鉴定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保障程序的公正性意义重大,其作用无可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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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