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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境保护法》究竟 “新”在哪里

2016.03.11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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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境保护法》,“新”在哪里?下面由佰佰安全网带您一起来看看。

违规企业不改正将按日处罚

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某市环保局工作人员说,之前的《环保法》处罚条例没有规定具体的金额。而新《环保法》对环境保护的一些基本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如环境规划、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环评、环境经济政策、总量控制、生态补偿、排污收费、排污许可等。如果企业的违法行为经过处理仍不改正,将会“按日计罚”,直到消除违法行为并改正为止。新《环保法》规定违法按天累计,增加1天是1万元,30天就是30万元,罚款无上限。“按日计罚”入法,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执法力度和违法企业的改正速度。如若不然,等待它的很可能是一份巨额罚单。除“按日计罚”外,还将对伪造数据和偷排漏排等行为责任人进行拘留,并且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等权力。

排污费征收使用须公开

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公民、法人不仅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还鼓励环保志愿者、新闻媒体等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而且明确规定,政府应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的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保产业的发展。通过环境保护宣传和对环保产业的扶持,增强公民的环保意识,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环保产业,促进产业升级和新产品的研发。

同时,要求县级以上相关部门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及环境行政许可和排污费征收使用情况等信息。且对环境违法行为包庇的,应当停业未做决定的等9项行为,将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以给予撤职处分。

划定生态红线保护环境敏感区

新《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据了解,红线范围包括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等。

强化对环境保护的监督

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也就是说,该条规定明确提出鼓励个人和企业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保法律法规和环保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将予以保密,从而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这将调动民众参与的积极性。同时,实行环境信息公开,有利于公民了解新建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和环境保护部门的执法情况,有利于减少公民因可能的环境问题而引发的恐慌。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环境事件,政府的环境保护工作接受人大的监督,通过人大监督有效地解决地方政府消极履职问题。

增加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

新《环境保护法》中,增设“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专章成为此法的亮点之一。其中,“公益诉讼主体”范围进一步扩大到社会组织,特别是根据公众意见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对于履职不到位的人员,建立环境信用制度,实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等。

根据新《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允许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依法在设区的某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第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此外,据某市环保局工作人员介绍,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内容上有许多突破和创新,亮点纷呈。在理念创新方面,它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列入立法目的,将保护环境确立为国家的基本国策,将“保护优先”列为环保工作要坚持的第一基本原则。同时,新《环境保护法》处处体现了标本兼治、综合施策、全面参与、人人行动的重要思想。目前,我某市正针对环境污染大力开展“环保风暴”行动,在此项行动中,一些排污企业已经得到了应有惩罚,新《环境保护法》的出台,对其更有震慑作用。

( 责任编辑: 孟洋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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