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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加强环境监督管理的建议

2017.12.29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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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加强环境监督管理的建议

我国加入WTO以后,政府行政管理运行将通过改革进一步增加透明度和公开性。WTO的三个主要原则即:1、非歧视原则;2、公平竞争原则;3、透明度原则。环境保护的行政管理,无论是从过去实践中暴露的弊端来看,还是面对未来发展的要求来看,都需要进行改革。

一、 环境监督管理的重心应由过程向终端转移。

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的重要措施是通过新建项目的环评审批和执行“三

同时”,严格控制新污染的发展。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环保部门将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视同为“把关”。过程和程序是严密的,而终端却常常是疏漏的。其结果是项目审批率依次大幅度递减。“以新带老”(新建设项目带动老污染)往往成了“以新代老”(新建设项目变成了老污染)。单线的封闭式的过程管理贻误了全面控制新污染的大事。因此,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应建立和执行三个制度:

1、公示制度。新建对环境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项目,尤其是大中型项目,应在立项阶段向社会公示其生产规模、原材料、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总量、拟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等。改变少数专家关门环评和环保部门纸上审批状况,走政府和公众相结合共同把关的路线。变环保独家监督为政府与公众全方位监督。

2、审批与登记备案制度。改变目前环保部门审批后都缺乏严格的监管局面,变弹性管理为钢性管理,严格终端把关。审批与登记备案制度对大项目进行环评审批,对中、小型项目执行登记备案与公示制度。建设者对项目排放污染物数量与种类及污控措施等在环保部门逐项登记,环保部门将登记的主要内容和相应的法律规定与标准在一定社区范围内公示。监理部门将审批的和登记备案的项目建设列为巡回监理内容,一经发现违法建设和超标排污,即实行严格依法查处。其特点是过程简化和终端执法强化,有利于环保部门摆脱繁杂的过程消耗而突出监督执法的职有,有利于公众参与,符合公开透明原则,最终有利于控制新污染的目标真正落到实处。

3、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责任制度。①变环评单位的指定或变相指定为公开招投标,具备资质的环评单位作为平等主体参与公平竞争,并对评价结果经过项目建成后的回顾性评价负有法律和经济责任。②审批部门实行“谁经办谁负责”,权力和责任对等原则。避免审批不当谁都有责任谁也不负责任的状况,没有个人负责就很难做到部门负责。

二、 发展中介机构,规范中介服务行为。

目前我国各级各类环境监测系统属国家事业性质单位,机构繁杂,冗员众多,办事效

率低下,而且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不能完全公正客观地对环境进行评估。改革环境监测系统已势在必行。将现有的监测系统发展成中介机构是一条较可行的改革思路。

中介机构是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服务性机构,除承担政府部门指定任务(如区域、流域、重要的交界断面环境监测等)以外,还对社会开放,从事环境监测服务,既承担了现在政府承担的大量事务性工作,又可减轻企业的负担。根据我国现阶段国情和加入WTO后改革的要求,可优先建立几种中介机构:

1、污染事故鉴定评估机构。评估机构负责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涉及到责任追究或损失赔偿的,进行现场勘查做出事故性质与责任鉴定和损失评估。为执法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和调解纠纷或法院判决提供准确的依据,避免目前粗略估计和调解的随意性,实现从“平息风波”到“客观公正解决事端”的转变。在这一点上,日本等发达国家已实行多年,得到社会各界广泛认同。

2、污染防治设施评估机构。目前污染治理设施社会化难以推行,除了具备运营资质的单位太少外,主要的原因是已建的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时缺乏严格把关,无资质信誉和设备产品低劣,设施损坏后未及时维修,即便是具有承包运营资质的单位,也不会冒风险大胆承包运营。因此成立这个评估机构,一是对实行承包运营提供设施的资质依据,出现超标排放后责任明确。二是设施进行了评估,也就找到了缺陷,为环保部门或当地政府责令排污企业改建、补建、维修提供了依据。

3、环境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或环境法律事业所)。由通晓环境法律的专业人员组成,一般应具备律师资质,为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提供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服务,包括资询、诉讼代理、人员培训讲课等业务活动。

4、环境工程咨询服务中心。由具备一定资质(资格)的环境和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组成,主要任务是提供污染防治技术咨询服务、工程技术与工程预算评估、技术装备咨询、监控与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操作人员技术与业务培训等。但不直接承包或从事工程施工、产品经销等活动。

三、 政府部门彻底退出环保产业和产品市场。

现阶段,由于市场(包括技术市场、产品市场、人才市场、资金市场、工程建设市场等)发育不够或者缺乏统一规范管理,政府行为、企业行为、市场行为往往混杂,政企不分或明暗不分的情况依然存在,成为孳生腐败的土壤和造成浪费的根源。江苏某市凡由环保局系统公司施工建设的防污设施,没有一家能达标的;能达标或基本达标的,没有一家是环保系统下属公司(服务中心)承建的,这已足以说明问题。因此必须实行行政机关与公司彻底脱钩,完全剥离,不允许名义分开实则穿连裆裤;不允许环保局或环保官员介入工程承包、染指环保产品经销。同时规定环保系统原来所属的公司或新出现的中介机构,在任何场合,一律不许打出环保局旗号,否则应以名誉侵权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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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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