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航空工业部研究所试行条例
[颁布机构] : 航空工业部
[颁布文号] : 航技[1983]1536号
[颁布时间] : 1983-11-1
[执行时间] : 1983-1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所 党 委
第三章 所长、总工程师(总设计师)
第四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章 科学技术委员会
第六章 研究室
第七章 试制车间
第八章 科研工作管理
第九章 在职人员和研究生的培养与考核
第十章 科研保障工作
第十一章 奖 惩
第十二章 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十三章 党的基层组织
第十四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航空工业部研究所是从事航空科学技术研究的基层组织。它的基本任务是研究和应用航空科学的先进理论,进行预先研究和研制先进的航空产品;同时注意将航空军用技术向民用转移。出成果、出人才。
二、航空工业振兴必须依靠航空科学技术的进步,航空科技工作要为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服务,为航空工业现代化服务,要把促进航空工业的振兴和航空科学技术的发展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着重进行新机研制和新机发展中关键技术以及有重大社会经济效益的课题的研究。
三、研究所要贯彻党委集体领导、职工民主管理,所长行政指挥的原则,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所长负责制和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
第二章 所 党 委
四、所党委是全所统一领导的核心。党委会讨论和决定以下问题: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指示、决定的主要措施;
2.本所科研、生产、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
3.职工代表大会的重大问题;
4.中层干部和申请上级审批的研究所领导干部的任免、调整、奖惩和考核;保卫、保密和出国人员的政审工作;
5.思想政治工作;
6.党委、支部和党员队伍的建设工作,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7.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8.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主要问题,向本级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提出的工作报告;
9.党委认为必须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五、所党委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已决定的问题都要由专人负责组织实施。
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党政组织要分开,党委书记一般不兼所长,所长一般也不要兼任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党委会中行政领导干部不宜太多。党委书记应以主要精力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不包揽行政领导工作。
七、党委要支持以所长为首的科研行政指挥系统,以科研为中心的各项责任制,支持所长对行政科研工作统一指挥、全面负责,教育干部和职工服从所长的指挥。
八、党委书记和所长是研究所的党政主要领导人,对搞好全所的工作和领导班子的建设,负有重大责任,工作中要互相通气、互相支持、互相谅解、密切配合。
研究所对国家做出显著贡献,对党委书记、所长等主要领导人应根据其贡献大小,分别给予表扬、奖励;由于责任过失造成重大损失,要区别情况和责任大小,分别追究其应负的责任。
九、所党委设书记一人,副书记一人。党委书记应由党性强,有较高思想政策水平和党的领导工作经验,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文化水平,热心科研工作,作风民主,善于团结同志,密切联系群众的同志担任。
党委书记负责主持党委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主持开好党委会,组织决议的贯彻和检查决议执行的情况;
2.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在研究所中贯彻执行,并采取措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保证上级下达的以科研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3.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搞好领导班子的建设和团结;
4.以主要精力抓好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5.支持以所长为首的科研行政指挥系统和以总工程师(总设计师)为首的技术责任制系统行使职权;
6.协助好党、政、工、团之间的关系;
7.深入群众,进行调查研究,抓好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党委副书记要做好自己分管的工作,并协助书记做好党委日常工作,书记不在时代行书记的职责。
十、党委要加强对工会、共青团群众组织的领导,选拔、配备好工、团干部,了解、研究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充分发挥工、团组织的作用。
第三章 所长、总工程师(总设计师)
十一、所长是研究所科研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在党委的领导下,对全所的科研行政工作实行集中统一指挥,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执行主管机关的指令、决定和所党委以及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全面完成国家计划和以科研为中心的各项任务。
2.组织拟定下列问题的方案,提请党委讨论决定或者审议后报请上级批准:
(1)全所专业发展方向、任务,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计划,国外先进技术、设备的引进和试验、试制手段的建设计划,财务经费的预算、分配和决算,人才培养、评定技术业务职称,全面质量管理计划和工资调整方案等重大问题;
(2)机构变动,重要管理制度的改革;
(3)副所长、正、副总工程师(总设计师)的人选,行政职能科(室)负责人,研究室和车间主任、副主任的人选;
(4)所长认为必须提交党委决定的其他问题。
3.主持所务会议,领导和协调各副所长、总工程师的工作。
4.组织审定奖金和科研成果奖的分配方案。
5.领导和组织财务管理与经济核算工作,合理使用科研、事业经费,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力争以最小的支出(人力、资金和器材、设备),取得最大的效益(成果和人才)。
6.领导和组织全所对国外科技合作、学术交流以及科研生产中的管理工作。
7.对全所科技人员、一般干部和工人的培训、晋升、调配、使用及奖惩等人事工作实行领导。按照国家规定的人事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以及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职工奖惩办法,对职工进行奖励和惩罚。对有特殊贡献的科技人员和职工有权晋级,但每年受晋级奖励的人数不得超过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二。
8.代表研究所对外进行业务联系和签订科研经济合同,履行研究所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
9.定期向上级机关和党委汇报工作,向职代会报告工作,向全所职工进行总结和布置工作。
10.经常组织研究职工生活福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改善全所职工的物质和文化生活。
党委对科研行政工作的决议,由所长组织行使统一指挥权。所长对党委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复议;如对复议结果仍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并在执行的同时向主管机关报告,主管机关应及时作出裁决。
十二、所长要定期召开由副所长、总工程师(总设计师)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的所务会议,讨论科研、生产、行政管理中的问题。讨论结果由所长作出决定。对于学术问题,所长应当尊重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和意见。
十三、研究所设所长一人,根据研究所规模大小和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设副所长一至四人,并设总工程师(总设计师)等所一级技术、经济负责人。所长应由专业水平较高和具有一定政治思想水平,有革命事业心和组织领导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在第一线工作的科技干部担任;副所长应由具有专业知识的科技干部和热心科研,熟悉分管业务,有组织领导能力的同志担任。研究所领导班子成员的年龄一般不要超过五十五岁。
十四、副所长是所长的助手,在所长的领导下,分管科研、生产、基建、物资、机动、人事保卫、行政等方面的工作,对所长负责。
十五、研究所实行总工程师(总设计师)技术责任制。总工程师(总设计师)一般由第一副所长担任。总工程师(总设计师)协助所长对全所的技术工作负全面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具有技术上的决定权,并有权签发技术指令性文件。总工程师(总设计师)由具有一定思想政治水平,有组织能力,研究设计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干部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订全所的长远科研规划以及相应的人才培养、科研试验、测试设备和机动设备建设的规划,负责审查年度科研经费计划。
2.根据上级批准的型号研制、预先研究任务的要求,主持方案、选题论证和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负责制订实施型号和重大课题研究的技术总方案。
3.审批签发各研究阶段的重要图纸和有关技术文件。
4.主持本所各产品系统、课题间的技术协调,组织重大技术问题的攻关,对重大技术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和途径。解决科研生产中的重大技术质量问题,确保科研产品质量。
5.负责组织科研成果和新产品的鉴定验收、评奖以及推广工作,审查和推荐学术论文,组织技术资料的出版工作。
6.根据国内外有关专业的发展动向,结合本所科研工作现状,负责提出有关专业设置和专业建设的建议。
7.负责科研生产中的标准化工作,组织编制和审批情报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8.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和学术讨论,不断提高科技人员和工人的技术业务水平,发现和推荐优秀的技术人才,对科技人员的使用、奖惩提出建议。
9.负责组织制订并不断改革科研生产的管理制度。
10.领导和协调副总工程师的工作。
副总工程师(副总设计师)在总工程师(总设计师)领导下,做好分管的工作。
十六、根据航空工业部关于“飞机研制总设计师工作条例”、“航空研究课题工程师工作试行条例”的要求,研究所的型号系统总设计师、关键预研项目分系统的主管工程师受型号总设计师、关键预研项目主任工程师与所在单位的双重领导。双重领导按下述原则执行:
1.属于实现上级产品设计或预研课题研究方案,满足上级总设计师(主任工程师)技术问题方面的要求,下级设计师(工程师)向上级设计师(工程师)负责;
2.属于研制、研究单位专业范围如何满足产品技术或预研课题要求的问题,设计师(工程师)向所在单位领导负责;
3.设计师(工程师)与研制、研究单位领导遇有分歧应协商一致,如不能解决,可提请上级总设计师(主任工程师)和行政领导共同裁决。
十七、研究所根据精简、统一、效能、反对官僚主义的原则和科研工作的特点,以及本单位规模的大小和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置若干组织机构,不必与上级机关对口。总的原则是,以科研为中心,加强总体、强化总工程师(总设计师)技术责任制系统和科研行政指挥系统。根据条件逐步设立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协助所长管理科研经费的使用,或单项的型号研制经费和重大预研项目的经费管理。
第四章 职工代表大会
十八、职工代表大会(简称职代会)是研究所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群众当家作主,参加管理和监督干部的权力机构。
十九、职代会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在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正确处理国家、研究所和职工个人三者的关系,协调本所内部矛盾,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保证完成上级下达的科研任务和各项任务。
职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二十、职代会在所党委领导下行使以下职权:
1.讨论审议所长的工作报告、科研、生产、基建计划、财务预、决算以及管理工作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2.讨论本所收益留成资金,福利和奖励基金的安排使用,以及职工奖惩办法,住宅分配方案等有关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
3.讨论通过本所重大改革方案、工资调整方案、职工培训计划和全所性的重要规章制度;
4.监督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对一贯努力工作并成绩显著的干部,提请上级表扬奖励。对有特殊贡献的干部,建议上级予以提职、晋级。对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干部,建议上级批评、处分或罢免。对严重失职和违法乱纪的干部,建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政法机关严肃处理。
二十一、所职代会要支持所长行使职权,教育职工不断提高主人翁责任感,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以科研为中心的各种规章制度。
二十二、职代会对所长和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决定、指令要贯彻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必要时可以要求所长或行政负责人向职代会作出说明。所长对职代会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职代会复议,如对复议结果仍有不同意见,则报请党委裁决。
二十三、职代会对上级机关的指示、决定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出建议,如上级机关审议后仍维持原指示、决定,职代会则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二十四、研究所参照《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精神,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所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第五章 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十五、研究所设立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所科技委),做为所长领导科学技术工作的参谋机构。
二十六、所科技委由工程师或工程师以上水平较高的科技人员组成,每届任期三年。
所科技委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二人,委员若干人。主任由所长提名,党委讨论通过,报部任命。委员由基层单位酝酿推荐,由所长遴选聘任,也可聘请所外科技专家。
二十七、所科技委负责以下工作:
1.评审本所科研规划和年度计划草案;
2.评审重大研究课题的论证报告和重要型号的设计方案;
3.评审重大科研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和重大技术引进项目;
4.对所长、总工程师(总设计师)提出的技术疑难问题进行咨询;
5.评定本所科研成果和学术论文,评议科技人员的学术水平和成就,对应予奖励的提出建议;
6.组织研究生论文答辩,并提出可否毕业的建议;
7.对全所的学术活动提出建议,组织有关的学术活动,推动所内外、国内外的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活动;
8.对全所的人才培养规划提出建议。
第六章 研究室
二十八、研究所根据本所的科研方向、任务和技术力量,设立若干研究室、设计室和试验室,以及必要的标准、计量、情报、档案、计算等室(组、站)。
二十九、研究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主任、副主任由思想作风好,技术水平较高,组织领导能力较强的科技人员担任。根据所技术责任制系统的需要,可设若干主任工程师(设计师),协助室主任分管专业技术工作。
研究室根据需要设一至二名助理员,在室主任领导下,具体承办科研管理、物资保障、经济核算以及其他行政事务工作。科研任务较重、人员较多的室,一般应设专职统计员或核算员。
三十、研究室实行所长集中统一指挥下的室主任负责制。室主任对本室科研和行政工作负全部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所的长远规划和本室专业的发展方向,制订本室的科研工作规划、计划,并提出相应的经费预算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组织领导全室的科研、经济和行政工作,保证所下达任务的完成;
3.负责对本室各类技术文件、设计图纸及科研成果的审定,确保质量;
4.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正常的科研工作秩序,树立良好的科研道德和工作作风;
5.做好全室人员的培训工作,评价本室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成绩,提出使用、晋升、奖惩的建议;
6.关心全室同志的物质、文化生活。
室副主任在主任领导下,做好分管的工作。
三十一、室主任应定期召开室务会议,研究讨论本室科研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其他重要工作。室务会由室主任、支部书记、室副主任、主任工程师、专业组长、助理员等有关人员参加。
三十二、室主任要定期向全室职工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三十三、研究室应经常举行各种学术活动。学术问题有争议时,应通过自由讨论和科学实践,逐步明辨是非。
三十四、研究室根据科研工作的需要,设置若干专业组。专业组长由室主任提名,报所批准任命。
三十五、专业组长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批准的科研计划,具体组织全组的技术业务工作;
2.领导并参加科研工作,组织提出设计方案、研究方法和试验大纲,保证完成科研任务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3.撰写或指导撰写学术论文、技术报告,签发本组的图纸和技术文件;
4.根据本专业发展的动向,向室提出专业建设的建议和人员培训的计划,组织组内的技术交流活动;
5.负责全组的行政领导,组织本组人员学习政治、文化和科学技术。
三十六、为完成某项科研任务,应设置课题组(设计组)。课题组可以在一个专业组内组织,也可以跨组、跨室组织。室内的课题组长由室主任指定,跨室的课题组长,由所指定。跨室课题组的领导关系,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课题组可以是长期的,完成某项任务后继续接受新的任务;也可以是临时的,完成指定任务后即告解散,人员回原研究室或专业组。
第七章 试制车间
三十七、研究所根据科研任务的需要,设置若干试制车间(生产、试验车间),主要承担本所试验件和样机的试制、加工任务,设备和仪器的生产、维修任务。
试制车间应当和研究室密切配合,努力适应科研工作特点,尽可能缩短加工、测试、试制、维修周期,保证质量。
三十八、试制车间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可根据需要配备工艺员(工艺组)、计划调度员、工时定额员、核算员和统计员。在车间主任领导下,从事生产、技术、经济和劳动管理。
三十九、试制车间实行所长集中统一指挥下的车间主任负责制。车间主任对本车间生产、行政工作负全部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对本车间行政工作实行全面领导,保证各项生产任务的完成和产品质量不断提高;
2.根据所的规定,制订车间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生产、技术、经济和劳动管理,搞好设备保养,做到文明生产,确保生产安全;
3.关心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改善劳动条件,注意劳逸结合;
4.组织职工学习政治、文化和技术业务,坚持岗位练兵,搞好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不断提高职工的技术业务水平;
5.定期召开由车间副主任、党支部书记和计划调度负责人等参加的生产工作会议,研究生产计划、经济效益和行政管理等重大问题。
四十、试制车间的试制、生产、试验任务,由计划部门按科研项目的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在确保完成本所任务的前提下,车间可充分利用剩余生产能力,承担各项军、民品的试制生产任务。
四十一、试制车间要加强经济核算,讲究经济效益,加速产品试制周期,提高产品质量。
第八章 科研工作管理
四十二、研究所应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部制订的航空科学技术发展的长远规划和航空科学技术的发展趋势,确定本所的方向和任务,编制本所的科研长远规划,报部批准后贯彻执行。
四十三、根据部的年度科研计划要求,制订本所的年度、季度科研计划,建立严格的科研计划检查和考核制度。所领导要亲自主持,定期召开科研调度会议,检查科研计划的进展和科研工作的质量,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科研计划执行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需要部分调整时,应报下达任务的上级机关审批。
每年年底要全面考核科研计划完成情况。重点项目全部完成(指当年任务,下同),一般项目完成90%以上,为完成计划;重点项目完成90%以上,一般项目完成80%以上,为基本完成计划;重点项目完成不足90%,一般项目完成不足80%,为未完成计划。
四十四、研究所的技术力量和物质条件,必须根据需要和可能,坚持全面安排、确保重点的原则,实行综合平衡,全面计划管理。计划内的重点科研项目,研究所应作为主攻目标,优先安排,重点保证。
四十五、研究所的主要科研任务,大致划分为预先研究和型号研制两大类。必须重视预先研究,加强技术储备,为型号研制打下技术基础。预先研究要和型号研制紧密衔接。
凡新的预先研究课题和型号研制项目,在列入计划前,应充分进行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论证要持科学的态度,用科学的方法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以期得出科学的结论。并按项目管理范围分别经所、部科技委组织评审后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凡需撤消已列入计划的上述项目,也应同样进行论证,权衡利弊,报请审批。
四十六、研究所要根据自己的特点,建立、健全科研责任制。将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对国家应承担的责任及相应的权力和应得的利益三者统一起来。
四十七、科研工作必须实行经济管理。现在试行的型号研制经费包干、课题核算和不同形式的研究课题合同制,都是科研工作实行经济管理的好形式。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加以完善和提高。
财务部门要正确贯彻党的财经政策和财会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及时编制预算、决算,合理使用经费,认真搞好经济核算和经济活动分析,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四十八、研究所在保证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应充分利用所内的技术力量,积极挖掘潜力,面向社会,承担各项军民产品的研制任务,转让成果,提供技术服务,组织经济收入,力争为国家多做贡献。
研究所从自己的经济收益中,可按规定比例留成,作为所的科研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四十九、研究所同有关科研机构和工厂、院校,要广泛开展科研协作。协作收费应合理。部内单位相互协作,应严格执行部统一制定的协作收费价格。
五十、研究所要重视做好科研成果的管理工作。科研成果分为一般科研成果和重大科研成果两类。一般科研成果由所组织审查鉴定;重大科研成果由所初审后报部组织审查鉴定。
提供鉴定的各类技术报告、论文和有关技术文件要求数据完整可靠,逻辑严谨,有完备的审批手续。报告或论文的署名,可以是集体或个人。集体署名应反映出创造成果起主导作用者。
研究课题结束或型号设计定型时,课题负责人或型号设计师必须负责搜集、整理完整的技术档案,交所归档。
五十一、研究所必须坚持航空产品“质量第一”的方针,结合科研特点,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有效的科研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保证体系。要坚持以预防为主,按科研工作程序办事;对试验设备和测试仪器要定期维护和校准,保证各种测试数据的准确性;要应用各种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对预研、新品设计、试制、试验、定型等科研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要树立严肃求实的作风,建立和健全研究工作的良好秩序,以优良的工作质量保证科研质量。
五十二、研究所要把成果推广作为重要任务。加强科研成果的交流、推广、应用工作,并积极协助成果接受单位解决应用中的技术问题。
五十三、研究所应建立人才的定向流动制度。研究所和同行业的其它科研机构、工厂、院校的科技人员,应按照科研任务的需要,科技人员的志愿和双方单位的要求,相互交流。根据具体情况,或调动,或借用,或短期出差工作。鼓励人才密集、任务不足的研究所向重点建设单位输送人才,鼓励大城市和沿海地区向三线需要的单位定向输送人才。
五十四、研究所要大力加强学术活动。所科技委和研究室每年要有计划地举办新技术发展讲座、技术情报交流会、专题报告会等。学术活动要贯彻“双百”方针,开展自由讨论,不得因学术见解不同而阻止报告、论文的发表。
五十五、要不断加强情报工作,使研究所的方向、规划、计划、科研工作和组织管理活动,都建立在准确可靠的科学情报的基础之上。
五十六、研究所应经常学习并运用国内外各种行之有效的先进的科研管理方法,积极推行现代化管理,提高科研管理水平。
五十七、每周必须保证科技人员六分之五的业务工作时间。各级主要技术领导干部,要妥善安排好各项工作,力争每周有六分之四的业务工作时间,专门从事科研工作。
第九章 在职人员和研究生的培养与考核
五十八、研究所应当通过科研工作实践,培养出具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创造精神和严肃求实作风的、能独立进行科研工作的大量科技人才和有突出成就的科技专家。
五十九、研究所根据本所长远发展规划、近期工作需要以及各专业人员的情况,制订全所科技人员的培养教育规划和计划,并付诸实施。
对于政工、行政和业务干部的培训,要结合其工作性质,组织学习科学技术知识和本行业的业务知识。
对于工人,要有计划地举办业余文化技术学校、短期的技术训练班,或派到有关工厂实习,不断提高文化技术水平。
六十、培养和提高在职的科技人员,是快出人才的有效办法。要普遍提高和重点培养相结合。研究所全员培训的重点是第一线的科技骨干和管理工作骨干。
工程师以上的科技干部,每三年安排三至六个月的进修期(也可在每年给予一、二个月的进修期),可以自修或到其它单位进行研究和考察。进修完毕后应写出学习小结或研究考察报告。
六十一、研究所应根据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所的具体条件,有计划地招收研究生。
研究生在导师或指导小组的指导下,在规定的时间内,学好必修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专业知识,掌握外语,完成研究课题,写出论文。研究生必修课的考试和论文的答辩,由所科技委主持。考核和答辩合格者,经批准发给研究生毕业证书。
研究生的导师或指导小组负责人,应当是学识丰富、技术水平较高的高级工程师。导师或指导小组负责指导和检查研究生的学习。
六十二、建立科技人员的技术业务考绩档案。对科技人员要有明确的要求和严格的考核制度。对科技人员的考核和评定技术职称,应以解决实际问题的才能和科学贡献价值如何为主要尺度。
集体进行的科研工作,考核成绩时,既要肯定集体的贡献,又要实事求是地评价负责人和每一个参加者的作用,特别是要充分评价提出新思想、新技术、新方法的人的主导作用。
其他人员和工人的业务考绩,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
六十三、各类科技人员的技术职称和研究生的学位的确定及晋升,都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并经有关领导机关审批。
第十章 科研保障工作
六十四、研究所应当根据科研工作的需要,做好物资、基建、生活等项科研保障工作。要由热心科研,熟悉业务的同志担任各保障部门的领导。保障工作要面向科研,面向基层,面向群众,为科研第一线服务。
六十五、物资工作要根据任务和经费计划,充分利用国家的计划供应和市场调节的有利条件,编制好科研、生产、基建、维修等任务所需要的物资订货和采购计划;搞好物资统计和物资财务工作;会同财务部门搞好物资周转金和储备物资有偿占用管理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物资供应管理水平,对科研试制所必需的原材料、原器件等确保供应。
六十六、基建工作要根据本所长远发展规划和国家给予的条件,制订出合理的基本建设规划,努力做到事业发展规模、人员编制与科研用房、工作用房、生活用房逐步相适应。要认真做好基本建设前期的准备工作,加强工程管理,搞好经济核算,认真进行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
六十七、职工生活福利管理部门要关心广大职工的生活和身体健康。努力办好食堂;管理好职工宿舍,搞好环境卫生和绿化;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澡堂等群众福利事业,努力解除广大职工的后顾之忧。
行政后勤工作要实行岗位责任制,努力办好劳动和生活服务公司。
第十一章 奖 惩
六十八、研究所对职工的奖惩,原则上应按照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精神执行。
六十九、研究所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科技人员的奖励,必须以对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效益的贡献作为重要的依据。
七十、对于从事科研工作取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关于《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发明奖励条例》和《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以及上级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于从事试验、工艺的科技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应与研究人员一样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十一、对于从事试制生产有定额的工人,实行超产奖。多超多奖,不超不奖。要把生产工作的好坏同工人的切身利益结合起来。
七十二、对于从事组织管理、后勤保障、行政事务工作的各类人员,严格按岗位责任制进行考核,其中工作先进、成绩显著者,应按照上级规定,给予奖励。
七十三、对于违反党纪国法、违反组织纪律、作风恶劣、剽窃成果、工作失职造成事故的职工,应视其不同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二章 国际合作与交流
七十四、发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是掌握最新科技动态,加速培养人才,促进科学技术现代化的重要途经。研究所应根据本所科研工作的需要,在上级统一安排下,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
研究所要有目的地选派思想好、业务强、外语好的中青年科技人员,到国外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进修、考察或合作研究,参加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以扩大眼界,加速锻练成长。
根据实际需要,有计划地邀请有真才实学的外国学者特别是华裔科技专家来华讲学、参加学术活动以及合作研究。
坚持“洋为中用”的方针,充分发挥回国人员的作用,注意推广和应用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成果,以促进我国航空科技事业的发展。
七十五、研究所要尽可能与国外同类科研组织建立学术联系,互相交换论文、资料。在不泄露国家机密、不损害国家利益的条件下,鼓励科技人员与国外科技专家建立学术联系,交流和交换个人的论文、资料。
七十六、在对外活动中,要加强保密及外事纪律教育,加强政治思想工作,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第十三章 党的基层组织
七十七、研究室(车间)党支部是党在研究所的基层组织,对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对工会、共青团的组织实行统一领导,对科研、生产、行政等工作任务的完成起保证监督作用。其基本任务按党章规定的八条执行。保证和监督的主要内容是: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执行党的决议和所的指示、规定,全面完成科研、生产计划。其主要方法是:
1.定期讨论本室(车间)科研、生产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并研究党组织保证完成任务的措施;
2.教育党员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团结带动群众完成科研生产任务;
3.围绕科研生产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工会、共青团的活动;
4.领导和教育职工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业务技术学习,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技术水平;
5.教育职工服从行政领导的指挥,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6.熟悉本单位人员的思想、政治情况,技术业务能力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做好思想、作风和工作态度的考核。对干部和工人的提升、调动、晋级、晋升业务职称和奖惩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十八、研究室(车间)党支部书记和主任要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通情况,共同搞好工作。发现问题要一起商量解决,以取得思想和行动上的一致。
七十九、人数较多的研究室(车间)设专职党支部书记。支部书记和室(车间)主任同为室(车间)的党政负责人。支部书记的主要任务是在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支部党员大会、支委会的决议,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搞好党支部的建设,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保证出成果、出人才和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其具体职责是:
1.组织发动党员和群众,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议,保证完成以科研为中心的各项任务;
2.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搞好党的自身建设;
3.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组织检查支部的工作计划、决议执行的情况,了解执行中的问题和反映。代表支委会按时向支部大会和上级党委报告工作;
4.经常与各委员和同级行政领导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支持他们的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5.抓好支委会的学习,按时召开支部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团结,搞好一班人的思想建设,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
6.指导工会、共青团的工作。
第十四章 思想政治工作
八十、思想政治工作是经济工作和其他一切工作的生命线,是完成科研生产和其他各项任务的坚强保证。特别是在新的历史时期,思想政治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八十一、研究所思想政治工作的根本任务,是通过对全体职工进行共产主义思想体系的教育,提高他们对工人阶级所处的历史地位和历史责任的正确认识,增强他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其基本内容是进行系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共产主义的思想教育和日常的思想政治教育。通过思想政治工作,切实解决广大科技人员和职工中的各种思想问题,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坚强队伍,保证以科研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出成果出人才。
八十二、思想政治工作要紧紧围绕四化建设这个中心,继承和发扬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并在实践中努力探索新时期的特点、规律、方法,开创思想政治工作的新局面。思想政治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是:
1.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要依据党的方针、政策,紧密联系职工的思想实际,一个时期抓住一、两个带倾向性的思想问题,认真加以解决。教育要讲求实效,力戒空洞说教和照抄照转;
2.民主的原则。教育者对被教育者应采取平等的态度。坚持疏导的方针,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对极少数违法乱纪的人,应由行政给予应得的纪律处分,以制止歪风邪气;
3.思想政治工作要结合经济工作、科研工作一道去做的原则。思想政治工作一定要渗透到科研、生产、管理、分配等各个领域,有的放矢地解决思想问题;
4.表扬和批评相结合、以表扬为主的原则。既敢于旗帜鲜明的表扬先进,又要善于做好后进向先进的转化工作;
5.提高思想认识同关心、解决职工生活问题相结合的原则;
6.身教同言教相结合,身教重于言教的原则。言行一致,要求群众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群众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
八十三、建立政治工作会议制度。根据党委每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定期召开政工例会,分析职工的思想动态,研究、部署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党、团员要成为做思想政治工作的骨干。发动群众人人做思想政治工作。
八十四、坚持政治学习制度。政治学习时间,试制车间每周可安排生产时间两小时,研究室可以适当增加,但每周政治活动时间只能在六分之一的时间内进行。政治学习时间也可以集中使用。要讲究实效,防止形式主义和放任自流。
八十五、加强政工队伍的建设。政治工作是一门专业,政工干部要充分认识政治工作的地位和自己担负的重要责任,振奋精神,努力学习,积极工作,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纪律,做职工的表率。党委要重视政工干部的选拔和培养,注意从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职工和科技人员中选拔政工干部,充实政工队伍。在国家尚未制定政治工作干部的职称和评定办法以前,对政工干部的有关生活待遇,应与从事工程技术、行政管理的干部享有同等的权利。
八十六、《国营企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纲要》(试行)的基本精神、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适用于航空工业研究所,执行中要从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做出具体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第十五章 附则
八十七、本试行条例适用于部属设计、研究所。部和所原颁布的各种条例、规定,凡与本试行条例不一致的,均应以此为准;凡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应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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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