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说法> 解析 > 正文

中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内容详解(五)

2014.12.12 17:15
1126


第五章 航空检疫

第三十六条 航空器在飞行中,不得向下投掷或者任其坠下能传播传染病的任何物品。

第三十七条 实施卫生检疫机场的航空站,应当在受入境检疫的航空器到达以前,尽早向卫生检疫机关通知下列事项:

(一)航空器的国籍、机型、号码、识别标志、预定到达时间;

(二)出发站、经停站;

(三)机组和旅客人数。

第三十八条 受入境检疫的航空器,如果在飞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时,机长应当立即通知到达机场的航空站,向卫生检疫机关报告下列事项:

(一)航空器的国籍、机型、号码、识别标志,预定到达时间;

(二)出发站、经停站;

(三)机组和旅客人数;

(四)病名或者主要症状、患病人数、死亡人数。

第三十九条 受入境检疫的航空器到达机场以后,检疫医师首先登机。机长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提交总申报单、旅客名单、货物仓单和有效的灭蚊证书,以及其他有关检疫证件,对检疫医师提出的有关航空器上卫生状况的询问,机长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应当如实回答。在检疫没有结束之前,除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外,任何人不得上下航空器,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第四十条 入境旅客必须在指定的地点,接受入境查验,同时用书面或者口头回答检疫医师提出的有关询问。在此期间,入境旅客不得离开查验场所。

第四十一条 对入境航空器查验完毕以后,根据查验结果,对没有染疫的航空器,检疫医师应当签发入境检疫证;如果该航空器有受卫生处理或者限制的事项,应当在入境检疫证上签注,由机长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负责执行;对染疫或者有染疫嫌疑的航空器,除通知航空站外,对该航空器应当发给卫生处理通知单,在规定的卫生处理完毕以后,再发给入境检疫证。

第四十二条 实施卫生检疫机场的航空站,应当在受出境检疫的航空器起飞以前,尽早向卫生检疫机关提交总申报单、货物仓单和其他有关检疫证件,并通知下列事项:

(一)航空器的国籍、机型、号码、识别标志、预定起飞时间;

(二)经停站、目的站;

(三)机组和旅客人数。

第四十三条 对出境航空器查验完毕以后,如果没有染疫,检疫医师应当签发出境检疫证或者在必要的卫生处理完毕以后,再发给出境检疫证;如果该航空器因卫生处理不能按原定时间起飞,应当及时通知航空站。



( 责任编辑: 张帅 )

展开剩余全文 收起剩余全文
分享到

相关解析

2014.12.12

1240

2014.12.12

1318

2014.12.12

1292

2014.12.12

1305

2014.12.12

1285

相关法规

2014.12.02

2159

2016.03.11

3896

2015.05.21

5234

2015.05.13

5783

2015.05.05

4647

加载更多

相关案例

某医院未经家属同意动手术被判赔偿

2016.10.24

6620

珠江外购药案被判赔六患儿家属154万元 珠江医院需负八成责任

2016.08.29

7021

男子治脱发头部注射致眼睛失明 服毒自杀寻解脱

2016.06.13

6561

女子在诊所输液时猝死

2016.06.07

4819

辽宁首例关于医疗事故罪案件一审宣判

2016.05.23

5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