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在河南灵宝市派出所门前发生了这样一幕,一名民警用枪指向一名女子,并称“打死你也白打“。事件发生后,灵宝市公安局介入调查。目前,灵宝市公安局根据《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有关规定,对杨波涛停止执行职务、予以禁闭,并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副所长职务;根据《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取消杨波涛配枪资格,并收回其《持枪证》;给予负有领导责任的大王派出所所长杨建华行政警告处分。
河南灵宝市一民警在派出所门前用枪指向一名女子,并称“打死你也白打”,对公共安全造成了极坏的影响。2015年9月20日,一段民警在派出所外持枪指向一名女子的视频在网上传开。视频显示,事发场景疑似是在某派出所办公楼外,路旁还停有警车;一身着警察制服的男子与一女子发生口角后,举起枪支指向女子称:“我就指你咋了?打死你也白打。”女子随后走近说:“你打吧打吧,打死我打死我。”此时另一名身着警察制服的男子走近劝阻,但持枪男子仍未放下枪,继续与女子争吵。
事件发生后,灵宝市公安局介入调查,9月21日晚,该局发布调查结果,涉事民警是副所长,因违反枪支使用规定被停职记过。警方通报称,经查,9月16日,是灵宝市大王镇的农村集会日,一些民用车辆堵塞了大王派出所出警通道,其中一辆无牌照面包车堵在派出所正门口,当事女车主站在车边,值班民警劝其将车挪开,该女子不听劝阻,锁车后欲离开。值班副所长杨波涛上前阻拦,该女子非但不听,反而辱骂民警,并朝杨波涛怀里冲撞。为防止配枪失控,杨波涛后撤拔枪警戒,并用枪指向女当事人。面对当事女子的辱骂、挑衅,杨波涛恶语相向、言行过激,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通报披露,灵宝市公安局根据《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有关规定,对杨波涛停止执行职务、予以禁闭,并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副所长职务;根据《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取消杨波涛配枪资格,并收回其《持枪证》;给予负有领导责任的大王派出所所长杨建华行政警告处分。
穿上制服不等于束缚住内心
对于这起拔枪事件,抛开那些情绪化的指责,唯一的衡量标准是警察的拔枪行为到底合不合法。有可能女子有过激行为,也有可能警察有过激行为。我们当然希望执法者一个个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放心地把管理社会治安,扬善惩恶的权力交给警察。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就像天天跟法律条文打交通的法官也有枉法的时候,警察也有可能在法律面前擦枪走火。执法者并不必然是守法者,执法者也是普通人、也有七情六欲、也有快乐悲伤,也可能有想不开的时候、孤立无助的时候、情绪低落激动冲动的时候,甚至还有被邪恶侵蚀的时候。这起事件中,一个不容忽视的情节是事情发生在派出所门口,周围也不只一名警察,为什么只有那名警察感受到了拔枪的必要性,而别的警察没反应?这是不是意味那名警察的行为情绪事实上已经处于失控的边缘?控制得好,他可能会收起枪,控制不好,可能就会夺走一个无辜的生命?
穿上制服不等于束缚住内心,恐怕对此也要有一个客观的认识。要不然很容易将职业简单化,将人性简单化。面对枪支的使用一直存在两种声音:一种是认为开枪要果断,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高于一切,在危机面前没有层层审批汇报的时间;另一种则认为应该慎重,中国对枪支有严格管理,这跟有些国家枪支泛滥引发的执法困境不是一回事,不能把它简单地与美国警察拔枪权力进行对比。
正义邪恶只在一闪念间,而生命只有一次。正因为结果无法挽回补救,所以将职业行为与个人行为区分开,将基于责任与基于情绪分开才显得这么重要。枪在正义者的手中是维护正义的利器,在邪恶者的手中就是公众的恶梦了。之前曾经发生过警察开枪泄私愤的事,没有人想在枪口的余威下过日子,同样没人希望几句冲突的话就能惹上被枪指头这样的麻烦。
打死你也白打”,莫让枪支失控
视频上网后被大量转发,不少网友评论称“吓死人”,“警察可以随便拔枪吗?”。其实在公安部1999年10月9日下发的《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公通字[1999]74号),其中第十八条规定:非警务活动严禁携带、使用枪支;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使用公务用枪,不得使用枪支的情形包括:处理一般治安案件、群众上访事件和调解民事纠纷、与他人发生个人纠纷时、使用枪支可能引起严重后果时等。
对于这起事件,幸亏有同事及时制止,这起事件没有演变为类似于广西民警酒后开枪打死孕妇那样的悲剧。再说了,打死岂能白打?广西枪杀孕妇的警察于2014年7月被执行死刑。法律终将对施暴者以严惩。或许“打死你也白打”只是一句气话,但其间流露的暴戾和权力傲慢,还是让人心有余悸。
该事件更凸显出人们对警枪失控的隐忧。近年来,暴恐事件及重大刑事案件时有发生,社会安定需要警方合理用枪、敢于用枪。而另一方面,警员不当用枪事件也并不少见。这在一定程度上或许是因为,目前对于警用枪支管理的规定多数为公安机关的自设规定,更多地强调赋权和事后追责。
违法用枪相关部门难脱其责
在这起事件中,公众最关心的莫过于真相与责任认定。该民警有没有权力随身佩枪?当地警方枪支管理是否存在漏洞?该民警将受到何种处罚?目前,当地称已开始调查核实情况。但实际上,若民警存在违规用枪,则不只是其个人问题,当地警方相关管理枪支人员也难脱其责。
如果认定该民警拔枪指向群众,则须为违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警察只能在面对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下才能使用枪支。《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规定,非警务活动严禁携带、使用枪支,还规定,与他人发生个人纠纷时为不能使用枪支的明确情形。
如果认定违反规定使用枪支,则须根据《警察法》与《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对当事警察施以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内部惩罚。
而如果警察的不当行为构成违法还须接受法律的制裁,《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须处以拘留与罚款等处罚。
( 责任编辑: 杨赓 )
小编总结
警用枪支的存在,应该是为社会安全加码的,而决不能成为公共安全的隐患。这就要求相关的制度设置与问责机制及时跟上,让“该开枪的时候不开,不该开枪的时候随意开枪”等民众焦虑烟消云散。毕竟,只有规范与管理好警用枪支,才能更好地呵护好公共安全,也才能更好地保护好每一个人的各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