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有网友发布了“关于公职人员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通报”的图片。图片显示,该县两名教师因在占道经营摊点买菜被通报。宁化县委县直机关工作委员会曾出台“八不准”的规定,包括不准在占道和流动摊点买菜、就餐。
10月23日,有网友发布了“关于公职人员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通报”的图片。图片显示,该县两名教师因在占道经营摊点买菜被通报。宁化县委县直机关工作委员会曾出台“八不准”的规定,包括不准在占道和流动摊点买菜、就餐。宁化县委宣传部工作人员回应称,上述通报并不专门针对教师,通报共涉及11名当地机关党员干部。
“教师买菜被通报”,此新闻一出,舆论哗然,纷纷表示“新鲜”“奇葩”,甚至有人觉得比“教师自费聚餐被通报”有过之而无不及。
尽管通报有所依据,但通报是否就合法合理?
买个菜就被通报了?当然,不只是教师被通报……“奇葩”这是公众的第一反应。或许宁化县委要说媒体是断章取义,他们并不是没有缘由地通报。可是将这一纸文件推了出来,并不能解决舆论之问。舆论质疑,官方丢出一个“有规可循”的说法,看起来好像是在说“你瞧,我们是按规矩来办事的,所以没问题”,却不知公众心里想的是“你们办这事有问题,是按什么规矩来办的”。
目前各省均颁布了城市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制定了占道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不过,相关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规范的是社会危害较大的占道经营活动,而购买占道经营商家产品的公民并不在调整范围内。
这是因为,买菜和购买持有毒品有本质区别,其行为本身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机关党委对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十分必要,但以公开通报甚至罚款来处罚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失范行为,明显偏离了社会治理的本意。
而且,宁化县针对机关党员干部的城市管理“行为规范”涉嫌违法设定公民义务、限制公民权利。《立法法》和《党内法规制定暂行条例》对地方党委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作了严格规定,非法律法规不得对公民设定义务、限制公民权利,规范性文件更不能侵犯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何况,遍寻国法、党纪,都找不到处罚购买占道经营产品者的依据。
问责也需追究城市管理部门而不是对买菜市民下手
对于城市公共秩序的整治和管理,理应是城市管理等部门的分内之事,作为一名公民或者说群众,无法也无权断定卖菜摊点是否属于占道经营。即使问责,板子也应该打向城市管理部门的屁股,而不是对买菜的市民下“全县通报”的重手。
权力的外部边界止于权利,公权力的内部边界止于法律授权范围。长期以来,不少地方的公共管理和行政行为,让人们看到的是“权力的任性”。这种任性权力的逻辑是,只要是权力想做的,就是可以做到的。比如,为了所谓的城市形象,有的城市提出无摊城市的目标,有的城市甚至对有碍城市观瞻的农民工、流浪乞讨人员等群体一律驱赶。现在教师因在占道经营摊点买菜被通报,可以说是又一次“权力任性”的酣畅表演。
对于占道经营的小商小贩进行“整顿”,维护良好的城市公共秩序,是一个很好的公共治理目标。但是,美好治理目标的实现,并不能将通过公权僭越私权的代价来实现。从长远看,这种红头文件的全县通报,绝对是政府效能和公信力的一服“致命毒药”。如果放任自流,将贻害无穷。
城市环境治理还需尊重公民权利
处罚过度等于变相滥权。“教师因在占道经营的摊点买菜被通报”这样的处理显然不妥,不仅侵犯了教师的尊严,且也起不到“敲打”和“提醒”的作用。
现代城市治理强调柔性执法、变堵为疏。据调研发现,基层城管执法人员大部分精力都在处理占道经营和跨门经营,容易引起暴力执法和冲突。解决占道经营的思路不是将板子打到买方身上,而是要创造条件使其合法化、规范化。在不少城市,基层城管执法局与企业合作在适合摆摊设点的道路两侧搭建了便民商品销售棚,让小商贩免费入点销售,既腾出了通行道路又美化了市容环境。
光靠党政机关发文换不来良好市容环境,要赢得民心必须学会尊重公民权利。少一些“红头文件”命令,多一些理念和方式创新,城市治理才能高效。
( 责任编辑: 胡玲玲 )
小编总结
光靠党政机关发文换不来良好市容环境,要赢得民心必须学会尊重公民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