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某教育培训中心一实习男教师(某高校在读学生),以给一个六岁女童揉肚子为名,多次触摸孩子下体,并伴有其他猥亵动作。女童母亲报警后,涉事男老师承认了自己猥亵孩子的行为,该实习教师被行政拘留15天。
山东省某教育培训中心一实习男教师(某高校在读学生),以给一个六岁女童揉肚子为名,多次触摸孩子下体,并伴有其他猥亵动作。女童母亲报警后,涉事男老师承认了自己猥亵孩子的行为,该实习教师被行政拘留15天。
新闻一出,便引起了舆论波澜。15天?有没有搞错?相信大家看到这个新闻都是这样的反应。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冲突,为犯罪提供空间
舆论关注的焦点,该实习老师只被拘留15天?大家都清楚的知道,猥亵儿童罪早已有理有据,《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其实对猥亵女童案不痛不痒的处罚来自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正是这部以公安机关为处罚主体的法律,规定对“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从而与刑法的规定构成了明显的冲突。这种冲突,事实上为针对未成年人的性犯罪提供了舒服的空间,甚至可能为包庇纵容前述犯罪提供强有力的理据。
从中国刑法对猥亵儿童行为的处罚规定(虽然还不够完善)来看无疑是强调从重打击的,而纳入治安处罚的猥亵儿童行为范围放得却过宽。也因此,近年来猥亵儿童的案件屡屡发生。
“发现难、取证难”,量刑往往偏轻
猥亵往往是在比较私密的情境下进行的,像本案,当时男老师把小女孩带到监控拍不到的墙角,这样就只有幼童和猥亵者知道,换句话说,证供是你说你的我说我的,各执一词。
未成年人遭遇性侵犯的案例往往“发现难、取证难”,因为受害者年龄小,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多数在案发后没有跟任何人讲,导致案件事隔几个月,甚至几年以后才被发现,此时有关证据已经消失,取证非常困难。
按照《刑法》第237条规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换句话说,只有在“聚众或者在公众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时才将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没在公开场合,没有聚众,即使猥亵一百个儿童,法官最高也只能判到五年?
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充当保护儿童的第一道防线。
幼儿园、校园是猥亵儿童的"高发地带",而教师是实施猥亵的常见主体。除了家长,儿童平时接触最多的就是教师了,他们在孩子眼中拥有强大的威势,教师一旦产生猥亵的念头,就很容易得逞。幼儿园、学校必须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充当保护儿童的第一道防线。一旦发现问题苗头,就要及时介入处置,以最严厉的措施制止教师不当行为,否则就是对违法犯罪的纵容和包庇。
儿童遭遇性侵可能就发生在我们身边,当我们在看到这些新闻的时候,除了觉得愤怒和揪心,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学会提高警惕,也让更多的人了解和看到这些事实,希望能够尽可能地减少更多悲剧的发生。此外无论是家人或是旁观者,都应该学会如何与受害者相处,谨防一些无意的言语或舆论,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
( 责任编辑: 吴梦莉 )
小编总结
儿童遭猥亵不是受害家庭的私事,而是关系到社会安全稳定和全体儿童健康成长环境的公共事件。只有加强打击力度,不留给违法犯罪分子侥幸的空间,才能让弱小的儿童享有安全健康成长的一片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