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某中学教师与其班上不满十四岁的一男学生多次发生性关系,因犯猥亵他人罪,该女教师被判刑3年。
常州市金坛区某中学教师与其班上不满十四岁的一男学生多次发生性关系,因犯猥亵他人罪,该女教师被判刑3年。
看到这个新闻后,广大网友就像炸了锅一样,不少人觉得这位女老师判得轻,是因为他们觉得这位女老师的犯罪事实比判决的定性更严重。
以猥亵罪定性并不准确
根据该案办案法官介绍,因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该起案件中,因此黄某不构成强奸罪,而以猥亵儿童罪论处。
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构成猥亵儿童罪,且从重处罚。猥亵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淫秽行为。而本案被害人系未满14周岁的男生,“女教师与被害人多次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明显与该罪客观表现是不相符合的。因此,该女教师的行为定性为猥亵儿童罪并不准确。
最高法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还要从重处罚。而本案女教师多次性侵自己不满14周岁的学生,判的是不是轻大家应该很清楚。
法律对男童的“另类歧视”
《刑法修正案(九)》修改相关条款,规定了“猥亵他人罪”,猥亵罪对象不再限定为女性与儿童。然而,法律对性权利的平等保护依然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不足,在以往的案件中可以看出一个规律,只要男子故意与女童发生性行为,则一律构成强奸罪并从重处罚,可是,由于我国现行刑法中强奸罪受害主体只认女性、不认男性,如果是成年女性故意与男童发生了性行为,则最多是猥亵他人罪进行处罚。如果把本案女老师换成是男,学生是女,那么,这个老师必涉强奸罪,不可能判3年这么简单。
说到性侵,多数人会认为仅指男性对女性或是成年人对儿童的性侵犯。实际上,现实生活中男性遭性侵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尤其是对于男童的性侵,近年来案件也时有发生,其危害更加难以忽视,并不低于女童的受伤害程度。法律对性权利的不平等对待,只会让悲剧再次上演。
儿童不受性侵,法律上应一视同仁
男童、女童都是祖国的花朵,是将来国家的接班人,都应该受到平等的特殊保护,我们有必要保护他们的权利不受侵犯。
保护儿童的性权利在法律上应一视同仁。实际上,对未成年人进行无性别差异的保护也是很多国家的通行做法。而性侵男童和性侵女童一样,都是丑恶的罪行。遏制这一罪行,不仅需要社会对男童性权利的正视和关注,更需要弥补刑事法律的空白或对滞后立法进行调整,从而构建一个无性别差异的未成年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在这类行为上,刑事法律如果缺位,不能不说是未成年权益保护的遗憾。
( 责任编辑: 吴梦莉 )
小编总结
不再强调强奸罪中施害方和加害方的性别,不仅是保护男性,尤其是未成年男性的性自主权,更是减少性侵犯罪的重要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