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一则纪委通报,甘肃省陇西县工商局干部毛志尧醉酒驾驶致人死亡案进入公众视野,随即引发众多争议。
因为一则纪委通报,甘肃省陇西县工商局干部毛志尧醉酒驾驶致人死亡案进入公众视野,随即引发众多争议。醉酒、超速、致人死亡,原本一桩情节严重的交通肇事案件,最终却被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不免让人质疑量刑是否过轻。
醉酒驾驶致人死亡 竟判出“宽宥”判决
从现行法律上看,毛志尧醉酒驾驶致人死亡,涉嫌两个罪名,一是危险驾驶罪,二是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处拘役,并处罚金;而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罚力度明显更大一些。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以交通肇事罪进行处罚。
就此案而言,或许还有其他有利于毛某的情节,比如说自首。根据《刑法》规定,对“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问题是,“可以”并不是“应当”,是否“从宽”还须根据案情进行把握;限定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不是“免予刑罚”,这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立法尺度。具体到本案中,毛某身为国家公务人员,置党纪国法于不顾,造成了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作出“宽宥”判决,本身就值得推敲。
毛志尧的判决 究竟有没有问题
有法律界的人士表示,陇西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合法但有过于“从宽”的嫌疑,是在法律规定与司法政策之间打了一个“擦边球”,过分放大了被告人的表现以及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且鉴于判决的社会效果,特别是毛志尧的官员身份,这样的判决很有可能造成“恶的示范”。
一个类似的案例发生在2012年的湖北鄂州,吴某华酒后驾车将张某撞伤,造成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吴某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3mg / 100ml。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吴某华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70万元,可从轻处罚。8月14日,鄂城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吴某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再来看这次的毛志尧案。
2014年8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根据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等危害后果以及逃逸等情节,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其中,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可以在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
换言之,即便再有从宽的法定情节,相关判决最少也要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如果一味认同被告人和被害人的“默契”,很容易导致刑事案件的“民事化”处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有人揣测,现在陇西县人民法院对毛志尧定了罪、却免了刑,就可以保住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身份。
完善审判管理制度 公开透明化
面对这起案件所笼罩的疑云,当地法院已展开专案评查,这种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制度,对已审结个案的质量进行内部综合评价,在“主动回炉”“自我开刀”中,能够查明事实真相,找准裁判依据,消除既有瑕疵。
当然,对于一起公众关注的敏感案件,光有内部监督性质的专案评查还不够,上级法院、法律监督部门也应介入,以公开透明的个案监督,给公众一个更加令人信服的答案。
( 责任编辑: 屈滢雪 )
小编总结
对于这件事,小编提醒大家在平常上班下班安全驾驶,喝酒的话一定不可以开车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