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曲靖昌源煤矿瓦斯爆炸事故
事故概况:
2006年11月25日16时55分, 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后所镇昌源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2人死亡,35人受伤(其中5人为地面人员下井参加抢救时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1660万元。
事故处理: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副总理曾培炎、国务委员华建敏作出了重要批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成立了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了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原因:
矿井透风系统不公道,透风设施分歧格,矿井漏风严重,放炮后涌出的瓦斯和掘进作业点溢出的瓦斯致使瓦斯积聚,达到爆炸浓度界限;因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供电电缆尽缘损坏,造成芯线短路,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事故追查:
“11·25”事故调查组在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的同时,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对昌源煤矿矿长严邦汝、富源县煤炭工业局局长、副局长、技术科长等12人,由富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追究刑事责任,已进入司法程序。对曲靖市煤炭工业局局长、副局长、富源县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局长、副局长、富源县林业局、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后所镇政府有关领导以及富源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富源县委副书记、县长、曲靖市副市长等22名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撤职、降级、记大过、记过、警告以及撤销党内职务、党内严重警告、警告等政纪党纪处分。其中,厅级干部1人,县处级干部5人,处级以下干部和职工16人。同时责成云南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做出深刻检查。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没收昌源煤矿违法所得734.8万元,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3674万元。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法吊销昌源煤矿有关证照,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对其依法实施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