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概况:
2009年4月24日7时40分,廊坊市金博服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租用廊坊市双力家私有限公司的厂房发生坍塌事故,造成10人死亡、8人重伤、7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500余万元。
事故处理: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张云川书记、胡春华省长分别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严肃处理事故责任者。孙瑞彬副省长和省安监局高圣先局长、陈强副局长以及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指导抢险救援工作。
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该厂房建筑构造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屋架直接摆放在圈梁顶部,与下部圈梁没有可靠的连接;屋架与檩条没有有效的连接,个别檩条用铁丝捆绑在上弦上,起不到上弦系杆的作用;竖向支撑和屋架的连接采用焊接,没有设置横向支撑和上下弦系杆,无法形成空间稳定的支撑系统;屋架腹杆和支撑截面尺寸低于设计标准;屋架的上弦和腹杆双角钢都没有填板;檩条等间距放置在上弦上,致使部分檩条处于节间上,使上弦杆由受压构件变为压弯构件,导致承载力降低,弯曲变形增加。
2.该厂房实际荷载超过屋架承载力。根据专家组计算结果,屋架杆件的计算应力大幅度超过容许应力,结构已处于超强工作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随时有可能失稳破坏,破坏的原因认定为支座处第一个节间的上弦杆首先失稳。
3.诱发厂房坍塌的因素。该屋架处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随着上弦杆件弯曲变形的积累,屋面平瓦破碎处局部渗雨增加荷载,吊扇及电线桥架、照明增加下弦荷载和多台缝纫机器同时运转等情况的微小变化,都会引起结构的破坏。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屋架结构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以上因素都不足以造成厂房坍塌。
总之,厂房不符合国家建筑质量标准要求,屋架承载能力达到极限状态,是致使屋架坍塌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民间方式建设的工业厂房无法保证建筑质量。原廊坊市光明建筑公司下属第四施工队队长郭洪元,在组织施工队承建双力公司厂房时,采用的建设方案、材料选用等都取自民间方式,无法保证建筑质量要求。依据技术鉴定结论,郭洪元承建的双力公司的厂房,所选用的原木檩条、苇席、粘土、红瓦结构荷载已接近或超过屋架承载极限,导致所建厂房建筑质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2.建设单位双力公司对厂房建设缺乏监督。双力公司将厂房的建设全部委托给原廊坊市光明建筑公司第四施工队队长郭洪元负责(见孙利、赵秀宇、历思本询问笔录),在建房过程中未履行监督职责,在不了解建筑质量是否存在隐患的情况下投入使用。
3.廊坊市有关部门的经办人员违规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证》,为该厂房的出租使用创造了条件。
事故追查: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1.郭洪元,男,1946年4月11日出生。光明公司第四施工队队长,1994年下半年离开光明公司。郭洪元作为承建双力公司厂房工程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承建的厂房不符合国家建筑质量标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7条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2002年9月22日因病死亡,不再移送,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2.李玉奇,男,1949年6月出生,1992年至1997年在光明公司第四施工队任副队长,是承建双力公司厂房工程的负责人之一,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已涉嫌构成犯罪。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7条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2000年因病死亡,不再移送,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3.孙利,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大专学历。1990年至2006年任双力公司法人代表,2006年至事故发生时为实际控制人。1993年建设厂房时,孙利作为双力公司主要负责人没有尽到监督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8条第4项之规定,处以2008年年收入60%罚款的处罚。
4.孙伯成,男,1973年4月9日出生,小学文化,2006年接任双力公司法人代表。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没有进行严格检查的情况下,将厂房出租给金博公司,从事劳动密集的服装加工生产,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8条第4项之规定,处以2008年年收入60%罚款的处罚。
5.孙丽,女,1964年5月18日出生,金博公司副经理,因公司法人代表张玉清长期病休,主持公司工作。作为公司负责人,在修建京沪高速铁路占用其原有生产场地,搬迁时间要求比较急的情况下,对租用厂房的安全情况估计不足,对其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二)给予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责任人员。
1.刘刚,男,47岁,中共党员,1983年在原廊坊市城建局规划处工作,1987年开始负责审批建设规划许可证,1989年到廊坊市建委规划处工作,仍负责审批建设规划许可证。2005年起任廊坊市安次区规划局局长。刘刚在办理双力公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过程中,未按规定程序予以审核,为其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为1995年第153号。该证的发放不符合程序规定,且编号也不在正常发证序列(据刘刚称,该规划证是奉当时的建委主任侯国强的指示办理,由于侯国强已死亡,刘刚所言无从查实)。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1条“在行政许可过程中,违反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的规定,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7条之规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洪守明,男,57岁,中共党员,1975年参加工作,1997年在安次区产权产籍监理所工作,已经离岗。1997年,双力公司未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图和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办理房产证时,洪守明认为双力公司房产是位于农村的集体所有制房屋,而非城市房屋,仅依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第7条之规定,而未按1992年《河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第8条之规定,审核并发放了廊史祖2029号房产证。鉴于洪守明当年对政策依据理解存在偏差,不存在主观故意,由主管机关批评教育。
3.刘德岭,2007年6月任安次区建设局局长,负责局全面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3条第7款之规定,给予诫勉谈话。
4.刘雪松,2007年5月任安次区副区长,2009年4月7日起分管城建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3条第7款之规定,给予诫勉谈话。
5.许春声,2009年3月任中共安次区委副书记、安次区长,负责安次区政府全面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3条第7款之规定,给予诫勉谈话。
6.王永威,2009年2月任中共安次区委书记,负责中共安次区委全面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3条第7款之规定,给予诫勉谈话。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
1.光明公司第四施工队。该施工队承建的双力公司厂房,未按国家建筑质量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屋盖体系构造措施不符合国家规范规定、屋架处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导致厂房在长期使用过程中发生坍塌,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光明公司已破产,施工队也已解散,不再实施行政处罚。
2.双力公司。该公司将厂房的建设全部委托给光明公司第四施工队队长郭洪元负责,在本公司厂房建设中没有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在不了解建筑质量是否存在隐患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之规定,处以50万元罚款,并承担事故主要赔偿责任。
3.金博公司。该公司在修建京沪高速铁路占用其原有生产场地,搬迁时间要求比较急的情况下,未对租用双力公司厂房认真检查,事故发生造成本企业职工重大伤亡和重大社会影响,承担事故相应赔偿责任。
(四)鉴于此起事故伤亡严重,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安次区政府应负领导责任。责令安次区政府向廊坊市政府做深刻检查,并在全市通报批评。
廊坊市国土资源局市区分局、安次区分局(原安次区土地管理局)。在办理双力公司土地使用手续过程中存在手续不全、审查把关不严、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问题,特别是1996年5月的土地登记申请书和安土补征〔1990〕第92号文件的来源存在问题,将双力公司办理土地手续及国土资源部门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移交廊坊市政府进一步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