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的今天,2013年1月9日,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李家洼煤矿新井发生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事故造成34人死亡(其中1人为抢救人员)、1人失踪。爆炸原因是因为井下违规存放非法购买的炸药,在潮湿、不通风的环境下热分解,形成自燃;燃烧产生大量一氧化碳、氮氧化合物等有毒有害气体,由于独眼井开采,通风混乱,导致井下作业的矿工中毒窒息死亡。
这起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应给与劳动者警醒,要时时刻刻保持警惕,规范操作,严守生产秩序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事故经过及伤亡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抢救情况。
2008年7月14日上午6时,早班班长邓开兴带领2名矿工下井到9号煤层维修巷道。随后,其他早班人员陆续下井,分别到5、6号煤层作业。当班共下井39人(有1人于事故前升井)。
10时许,在9号煤层作业的邓开兴等人发现井筒内充满白色烟雾,味道苦涩,意识到井下出事了,随即向地面求救。副矿长刘献银组织人员下井救援,救出邓开兴等3人;10时19分,刘献银电话通知李发奎矿井出事了,随后又通知松西煤矿二井、建强煤矿、福禄煤矿派人前来救援。李发奎得知消息后随即通知了李成奎、李向奎二人。抢救人员在下午6时救出1名受伤人员,救援工作持续到次日上午6时结束。该井为了隐瞒事故,没有联系专业救护队,而是组织松西煤矿二井等矿的非专业救护人员下井救援。在实施救援过程中,造成1名抢救人员死亡。
(二)死亡人数核查情况。
通过审讯矿主李氏三兄弟、矿井管理人员,调查走访矿井其他矿工及其同乡、遇难者所在街道、村委会,赴河北、山西、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等地与遇难矿工家属逐一见面核实,并根据遇难矿工尸体安葬、赔偿等情况以及死亡名单综合调查核实,现已查明这起事故共造成34人死亡(其中1人为抢救人员)、1人失踪(张代江,重庆籍,未找到尸体)。遇难及失踪人员中,重庆籍17人、四川籍9人、河北籍5人、山西籍3人、贵州籍1人。
瞒报事故情况:
(一)矿主恶意瞒报事故。
事故发生后,矿主为逃避法律制裁,恶意瞒报,秘密安排有关人员转移遇难者尸体至山西省广灵县和河北省阳原县处理。之后,为封堵遇难者家属之口,分别以31.5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金额,跟遇难者家属私下协商进行高额赔偿,总金额为1583.18万元。为进一步隐瞒事故真相,矿主派人遣散矿工,拆除设备,破坏现场,封堵井口,推倒房屋,销毁技术资料和各类账本;虚构《财产转让协议》,将该井所有产权转让给刘献银,企图一旦事情败露后,将责任推卸到刘献银身上。
(二)县、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及部分工作人员组织或参与瞒报事故。
事故发生当天,蔚县南留庄镇主管副镇长、镇长、镇党委书记,蔚县煤炭局局长、主管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张家口市安全监管局局长等人均从不同渠道得知该井发生事故,但未采取任何措施,也未向上级报告。之后,县委书记召开内部会议要求“不能把事捅出去”,同时安排县委宣传部门牵头、南留庄镇配合、矿主出钱收买记者、封锁消息。县长指使主管副县长派人通知矿主尽快处理事故,销毁证据,主管副县长还与矿主见面密谋具体瞒报事宜。组织所谓的调查组,搞假调查,作假笔录,写假材料,用以欺骗上级。安排人员蓄意误导上级核查,贿赂核查人员。张家口市安全监管局局长收受矿主贿赂,明知发生事故却不报告、不按政府分管负责人要求组织核查。
据有关人员供述,事故发生后不久,先后有36家媒体单位、39批次、100多名记者来采访,要求了解报道事故情况。经调查,在蔚县、南留庄镇主要负责人和一些工作人员的授意或组织下,矿主共出钱260多万元,用来收买记者。
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井下违规存放非法购买的炸药,在潮湿、不通风的环境下热分解,形成自燃;燃烧产生大量一氧化碳、氮氧化合物等有毒有害气体,由于独眼井开采,通风混乱,导致井下作业的矿工中毒窒息死亡。
(二)间接原因。
1.不法矿主在未经任何审批、没有任何证照情况下,开凿独眼井,长期非法盗采国家矿产资源。非法购买、储存和使用爆炸物品。伪造协议,行贿有关部门负责人,逃避矿井关闭。
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
地方各级政府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打击非法生产和瞒报事故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一)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和盗采国家资源的行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进一步强化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执法力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盗采国家资源、超层越界开采等行为,加强对已关闭矿井、技改矿井、资源整合矿井和停产整顿矿井的检查和巡查,防止非法违法生产。加强社会监督,鼓励群众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进行举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反腐败斗争,坚决打掉非法生产背后的保护伞和黑后台。
(二)加大对民用爆炸物品和煤矿供用电的监管力度。要加大对私制炸药以及非法买卖、运输、储存、使用火工品的查堵收缴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倒卖炸药的行为。加强对煤矿企业购买、存储和使用炸药的监督检查,凡发现无证购买、存储和使用炸药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加强监督管理和联合执法,严禁向已公告关闭矿井及盗采国家资源等非法矿井供电。组织煤炭行业管理、电力监管和煤矿安全监管等部门加大对非法转供电的整治和打击力度。
(三)坚决依法惩处瞒报事故、责任人逃匿行为。要加大对发生事故后瞒报、逃匿行为的惩治力度,对造成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惩。要完善瞒报事故举报制度,高度重视举报事故的核查工作。对查处的瞒报事故及处理结果要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氛围。严肃查处管理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失察甚至纵容、包庇、参与瞒报事故的行为。
(四)继续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力度。要进一步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力度,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要坚决予以关闭。对允许保留的小煤矿要制定具体措施,进行彻底整治,全面提升煤矿安全管理水平。
(五)强化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煤矿发生事故后,要立即报告,并组织专业救护队进行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要按规定为矿井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并加强自救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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